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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华清盛汤”赔偿“华清御汤”100万元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1-04-21 13:57:20 编辑:报社方正 作者:宁军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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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寒赐浴华清池,温泉水滑洗凝脂”。说起华清池,人们就会联想到彰显着秦风唐韵的一砖一瓦。

  然而,这本该千古不竭、饮誉中外的“天下第一温泉”竟陷入一场系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之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涉华清池系列注册商标知名度高,华清盛汤酒店等三被上诉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判令侵权人赔偿100万元,有力保护了华清池这一著名历史文化遗产名片,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目前,案件正在执行阶段,被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已依法变更。此案的审理,营造了诚实守信、遵规守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成立于1994年的华清宫公司,一直负责着华清池等文物遗址的管理和经营。从2003年开始,华清宫公司先后在41类(娱乐;演出;提供娱乐场所)、43类(蒸气浴;按摩;保健)、44类(饭店;餐馆;茶馆;酒吧)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华清池”“华清宫”“华清御汤”等注册商标,其中第41类3717540号“华清池”商标于2018年被行政部门评定为“驰名商标”。华清宫公司旗下的西安“华清御汤”酒店也以其温泉服务获得过“中外酒店十二届白金奖”“十佳温泉”等多项荣誉,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投资人姜某出资成立了“华清盛汤”酒店,地处西安市中心繁华商圈,经营酒店、洗浴等业务,并在经营场所门头、大厅、电梯间内、公示牌等处,使用了“华清盛汤”“华清足疗”及“华清茶道”等标识。一时间,骊山脚下、长安城内,出了两个“华清”,御汤、盛汤真假难辨。2019年,原告华清宫公司将华清盛汤酒店等三被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明知华清池等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却在其企业名称及经营场所中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华清盛汤”等侵权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2020年6月,西安中院一审认为,华清盛汤酒店被控侵权标识与华清宫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商标侵权,但以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华清宫公司10万元。华清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对“华清池”“华清御汤”等八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

  为何一次诉请同时保护八个商标?华清宫公司的做法并非个例。“当前,市场主体在制定商标保护策略时,往往会采取围绕主商标注册的商品类别注册一系列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方法,来构建系统的商标保护体系”,陕西高院民三庭庭长王建敏介绍道:“以海底捞为例,今年以来已经在食品、餐饮、住宿等业态品类上申请注册商标193个”。

  针对这种发展趋势,陕西高院在2019年的“纯K”商标侵权案中就作了初步的探索。本案中,更是引入联合商标制度,认定“华清池”“华清御汤”等八个注册商标结构相同、内容相近,形成了互为犄角、彼此支持的立体防御屏障,应当作为联合商标被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同步进行保护。其中,第3717540号“华清池”注册商标是该系列联合商标的主商标,其申请时间最早,经过华清宫公司多年持续的经营,凝聚了较高的知名度,只要侵犯了它,就会被视作同时侵犯了其他七个注册商标。

  那么,作为案涉八个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华清”两字到底有没有显著性呢?陕西高院认为,“华清”有其独特的历史渊源,唐代之后多以“华清”来指代“华清池”及“华清宫”,“华清”凝结着“华清池”等系列注册商标最核心的价值,是最具显著性的部分。华清盛汤酒店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类别上使用与“华清池”等系列商标近似的标识,两者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排列及表达方式上近似,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更容易关注“华清”标识而忽略“盛汤”等部分的描述,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被控侵权标识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华清盛汤酒店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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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高院二审开庭庭审现场

  “以往,知识产权侵权判赔金额总是让人感觉‘雷声大、雨点小’”华清宫公司负责人说。

  “既然认定了被上诉人的主观恶意大,且有不提供真实账簿妨碍查明事实等严重情节,就一定要将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下去,把板子打在侵权人身上”。本案合议庭成员下定决心,深入调研酒店、洗浴行业营收情况,以《陕西旅游饭店协会文件》等行业报告为参考,反复核算华清盛汤酒店在美团、去哪儿等网络平台洗浴门票部分销售金额,综合考量营业地段、消费水平、硬件设施等诸多方面因素,酌定侵权标识在其整体利润中的知识产权贡献率为10%,确定侵权获利为20万元,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顶格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

  2020年12月,陕西高院二审判决,华清会公司、华清盛汤酒店、姜某等三被上诉人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和活动中使用“华清盛汤”等侵权标识,变更企业登记名称,不得含有“华清”字样,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00万元。

  近年来,文化旅游成为一股时尚旅游潮流。但也要注意到,故宫、紫禁城、少林寺等诸多历史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屡屡被侵犯,搭便车,傍名头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保护力度,切实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违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的“杀手锏”作用,涤荡市场环境,形成强大的威慑效应,为历史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新时代焕发新活力保驾护航。

  “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精神、历史、文化、经济等多重价值,其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作为陕西法院在新时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破题之举,华清池系列商标侵权案的审理,一面以保护促发展,实现了历史文化遗产从修起来到用起来,从‘保下来’到‘活起来’的有机统一;一面以法律明是非,通过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全国政协委员、陕西高院副院长巩富文表示。

  规则阐释:将知识产权贡献率引入赔偿基数计算

  驰名商标被侵权应如何判断?若认定商标被侵权应如何进行惩罚性赔偿?本案二审主审法官常宝堂指出,在审理案件时,陕西高院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基数的确定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是惩罚性赔偿中基数的确定。运用知识产权贡献率计算赔偿基数,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更科学更准确。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价值的个性化等因素导致精准赔偿一直是知识产权赔偿计算中的难题。本案将知识产权贡献率引入赔偿基数的计算,对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二是联合商标概念的引入。联合商标在商标法中并未明文规定,但在现实中客观存在,对判断数个权利商标的保护范围及便利商标比对具有较大意义。本案生效判决认为,当被控侵权标识对主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时,根据联合商标相互近似、彼此关联的特点,可以认定亦侵犯了所有联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这也是对商标侵权判定规则的一种探索。

  三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原则谨慎认定的司法政策。驰名商标的保护更侧重于跨类保护,当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在相同或类似类别范围内足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时则不必对是否驰名作出审查。

  四是厘清了非竞合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的不同责任。本案中被控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分别涉及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而且实施主体并不重合,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亦不相同,因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讯员 张娅 李文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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