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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生产日期被篡改?西安华润万家称已接到几十起类似投诉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1-05-07 22:09:55 编辑:报社方正 作者:苗巧颖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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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从超市买了老哥俩五常稻花香米准备送人,回家后才发现袋子上有两处生产日期,怀疑生产日期经人篡改。华润万家西影路店相关负责人称,此前已接到几十起类似投诉,但上报大区后得到的答复是,厂家不处理。

  超市买的大米上有两个生产日期 二者前后相差了8个月

  刘先生向华商报热线反映说,他因工作的原因,逢年过节都要给客户送一些米面油。在这个五一节前夕,他和他同事因为居住地不同的原因,在西安不同地方的华润万家超市里分别买到5公斤的老哥俩五常稻花香米,每袋的单价为8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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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赶过节就要送出去的,在送人前看了一下生产日期,很醒目,是2021年4月5日生产的,我还说这大米是新货。我朋友无意间发现在这个日期的上方,还有一个生产日期,虽然模糊,仔细看也能看清,是2020年8月5日。”刘先生说,很显然,这新日期是后打上去的,大米的保质期是12个月,两个生产日期相隔了8个月,这时间咋能说改就改呢?

  5月6日傍晚,华商报记者见到刘先生买了的大米,确如其所说,一袋大米上有两个生产日期,袋子上方的日期虽然模糊,但也能看出“2020/08/05”,在大米袋子正面的下方,又有一个极为清晰的日期,为“生产日期2021/04/05合格”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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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刘先生住处堆放了该品牌大米共28袋,刘先生说,加上他这一袋,总共29袋,其中有14袋是在华润万家西影路店购买,都有同样的情况。华商报记者查看了十多袋,发现有些能看清,有些已被擦的无法辨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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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回复:此前接到过几十起投诉 已将该批次大米下架处理

  5月7日上午,刘先生提了一袋大米前往华润万家西影路店就此交涉。该店一名主管介绍说,这个情况早在3月份就出现过,此前也接到过几十起类似投诉,但他们上报至大区后,大区与供应商沟通,得到的答复是厂家不处理,让走司法程序。

  该负责人介绍说,篡改日期肯定是不允许的,他们此前接到投诉后,当时就将该批次的大米全部下架了。刘先生就此质疑,他和同事们是4月23日至5月1日期间,在华润万家不同门店购进的,既然下架了,怎么会又出现篡改日期的大米?

  该负责人解释说,这些应该是后面送来的大米,上架前进行过检查,但检查也是抽检形式的,不会每一箱每一袋都看的。该主管表示,他当下能做到的是给刘先生把米退掉,如果刘先生不同意退米,刘先生也可以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因为此前其他门店的顾客就此情况已向监管部门投诉了,但处理结果至今也没出来,如果出来了,他处理此事也就有了参考意见了。

  5月7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致电该大米厂家电话,无人接听。华润万家超市相关负责人称,该大米是由供货商通过物流进入超市的,提供了供货商的电话,华商报记者拨打仍然无人接听。

  律师观点:

   超市作为经营者销售更改生产日期的大米,构成欺诈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说,大米属于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该大米生产企业如若没有如实记录大米的生产日期,那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购大米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超市采购大米时没有尽到查验义务,导致更改过生产日期的大米进入销售环节,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超市作为经营者销售更改生产日期的大米,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消费者购买了更改过生产日期的大米,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经投诉举报仍无法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

华商报记者 苗巧颖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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