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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袋大米两个生产日期?华润万家:已将该批次大米下架处理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1-05-08 07:11:16 编辑:杨蓓蕾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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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民刘先生从超市买了老哥俩五常稻花香米准备送人,回家后发现袋子上有两处生产日期,怀疑生产日期经人篡改。华润万家西影路店相关负责人称,此前已接到几十起类似投诉,但上报大区后得到的答复是,厂家不处理。

  >>市民反映

  超市买的29袋同品牌大米

  其中14袋有两个生产日期

  刘先生向华商报24小时新闻热线029-88880000反映,他因工作原因,逢年过节都要给客户送一些米面油。在五一节前夕,他和同事因为居住地不同的原因,在西安不同地方的华润万家超市里分别买到5公斤装的老哥俩五常稻花香米,每袋的单价为82.99元。

  “在送人前看了一下生产日期,是2021年4月5日生产的,我还说这大米是新货。我朋友无意间发现在这个日期的上方,还有一个生产日期,虽然模糊,仔细看是2020年8月5日。”刘先生说,很显然,新日期是后打上去的,大米的保质期是12个月,两个生产日期相隔了8个月,这时间咋能说改就改呢?

  5月6日傍晚,华商报记者看到刘先生买的大米,一袋大米上有两个生产日期,袋子上方的日期模糊,但能看出“生产日期2020/08/05合格”的字样,在大米袋子正面的下方,有一个极为清晰的日期,为“生产日期2021/04/05合格”的字样。

  不仅是刘先生买的这一袋,在刘先生住处还堆放了该品牌大米共28袋,刘先生说29袋有14袋是在华润万家西影路店购买,都有同样情况。

  >>超市回复

  此前接到投诉

  已将该批次大米下架处理

  5月7日上午,刘先生提了一袋大米前往华润万家西影路店交涉。该店一名主管介绍说,这个情况早在3月份就出现过,也接到过几十起类似投诉,但他们上报至大区后,大区与供应商沟通,得到的答复是厂家不处理,让走司法程序。

  该负责人说,篡改日期肯定是不允许的,他们此前接到投诉后,当时就将该批次的大米全部下架了。刘先生质疑,他和同事是4月23日至5月1日期间,在华润万家不同门店购进的,既然下架了,怎么会又出现篡改日期的大米?

  该负责人解释说,这些应该是后面送来的大米,上架前进行过抽检,不会每一箱每一袋都看的,他现在能做到的是给刘先生把米退掉,如果刘先生不同意退,也可以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

  5月7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致电该大米厂家,电话无人接听。华润万家超市相关负责人称,该大米是由供货商通过物流进入超市的,提供了供货商的电话,华商报记者拨打仍然无人接听。

  >>律师观点

  超市作为经营者销售更改生产日期大米,构成欺诈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说,大米属于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该大米生产企业如若没有如实记录大米的生产日期。

  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采购大米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超市采购大米时没有尽到查验义务,导致更改过生产日期的大米进入销售环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超市作为经营者销售更改生产日期的大米,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赔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鲁明睿认为,首先,商家对食品包装标识日期等进行篡改、涂改的问题属于欺骗消费者消费。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查处。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华商报记者 苗巧颖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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