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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发布2020年度西安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件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1-05-27 16:56:39 编辑:报社方正 作者:宁军 张杰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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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7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西安法院“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件”。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杜豫苏介绍,2020年度,西安市两级法院全年受理各类案件28.73万件,占全省法院收案总数的37.3%;办结案件26.58万件,占全省法院总数的36.3%,案件结收比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级法院中位列第三,审判执行工作“追赶超越”再次取得新突破,为服务保障西安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平安西安”、“法治西安”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这次评出的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件是在全市两级法院推荐的37件案件基础上,经过初评和复评,并经过市中院党组研究讨论,精心评选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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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案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严重,西安市长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紧急协助辖区社区开展疫情防控。2月4日16时许,杨某某外出小区时,违反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未佩戴口罩,且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与小区物业和包抓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又与一名在场业主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接警后,民警准备将杨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时,杨某某竭力反抗、拒不配合,并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某,致民警面部受伤。在群众协助下,杨某某被控制。杨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并懊悔不已。法院当庭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二、被告人黄某销售伪劣产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黄某长期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具有丰富的医疗器械购销经验。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出现,黄某认为市场上将急需口罩等防护用品,有利可图,遂通过网络寻找口罩货源。2020年1月22日至26日,黄某从他人处购进“3M”9001口罩2000个、一次性使用口罩27件(每件1万个)。购进口罩时未向对方索要核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注册证、产品合格证、发票等资质和凭证,后加价对外销售,指定上线将口罩邮寄至其指定地址。1月26日晚,黄某通过微信向隋某发送了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件样图,索要购进口罩的资质证明,并称“没有三证就是假的”。但直至案发,黄某既未收到相关营业执照、许可证、合格证等资质证明原件,也未对其在途运输的口罩停止发送,或联系买家告知口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并积极追回已售货物。经公安机关对追回的口罩经抽样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经统计,其销售不合格口罩金额共计34.2万元。另查明,黄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部分口罩销往医疗机构和当时疫情严重的湖北省武汉市,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人民法院对黄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责令黄某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销售伪劣口罩价款的三倍赔偿金102.6万元。黄某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予以维持。

  三、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王某系陕西秦浩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秦浩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拖欠陕西文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文港公司)货款,被文港公司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 年 6 月 1 日,莲湖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秦浩公司偿还文港公司货款 1188045.75 元及资金占用费 887600 元,如秦浩公司有一期未足额按时偿还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文港公司就剩余款项全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秦浩公司未按上述日期支付文港公司货款,从 2017 年 6 月 1 日起,秦浩公司按照年利率24%向文港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王某与秦浩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书于当日送达。秦浩公司及王某没有按照调解书的内容于2017 年6月30日前偿还文港公司货款 20 万元。2017年7月3日,文港公司申请莲湖法院强制执行。莲湖法院于7月4日立案,7月6日,莲湖法院以EMS邮寄方式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于7月13日到莲湖法院处理执行事宜。7月11日,王某将其名下一辆牌号为陕 AWY717 奥迪牌 Q5 小型越野客车以20万元价格过户至其姐姐王某某名下。2017年7月14日,莲湖法院做出执行裁定:查封、锁定、扣押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车号为陕 AWY717车辆。因王某已将该车过户至他人名下,导致执行裁定书内容无法执行。王某一直逃避执行,上述文书均未送达王某。2018年7月31日,莲湖法院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秦浩公司2018年8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于同年11月9日被抓获。王某对莲湖法院的调解书至今没有履行任何义务。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以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该案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确定为第147号参阅案例,供全省法院审理执行类似案件时参考。

  四、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货款纠纷71件系列案件

  近年来受市场环境变化及其他因素困扰,西安世纪金花旗下的各购物中心经营困难,业绩下滑严重。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各销售商联营货款,2020年销售商集中起诉至未央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金额不等的联营款项。未央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71案。 审理查明,世纪金花赛高公司入驻品牌数量多,各销售商与商场签订的联营合同内容存在极大差异,对于联营期限、酬金分成、结算方式以及押金等约定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双方之间履行合同的周期较长且因涉及按月结算,账目十分繁杂,世纪金花赛高公司拖欠销售商货款数额与周期均不相同,案件审理的难度极大。同时原告多为外地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审理难度加大。针对个案不同情况,未央法院通过三种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一是针对标的额较小,双方对欠付联营款项无争议、被告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积极调解促成被告及时支付拖欠的联营款项后,原告申请撤诉;二是针对标的额较大,双方对欠付联营款无争议、但被告无法及时履行,需要分期支付的案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分批次支付款;三是针对案件标的较大,双方对欠付联营款、利息、支付方式等有较大争议的案件,组织双方就联营款进行核算,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针对无法达成调解的案件,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判决。最终71起案件已全部办结,其中以撤诉、调解方式结案60件,以判决方式结案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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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陈龙、任双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解除股东资格纠纷案

  2015年6月24日,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博鑫公司)成立,股东为任双成、陈龙。2019年5月5日至6月6日,博鑫公司先后向陈龙邮寄催缴出资函、股东会议通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通知,陈龙表示均未收到。陈龙曾于2015年3月4日代表公司与陕西体育产业集团体育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陈龙称其曾部分出资,先后出资120000元(如向场地出租方经办人张旭先后支付100000元、20000元)。任双成对100000元租金不予认可,2015年度50000元租金及现金垫付租金6000元系陈龙分别受任双成、财务委托代为缴纳,2016年度续租租金50000元系任双成自行缴纳。博鑫公司起诉请求陈龙配合博鑫公司按照2019年6月6日《股东会决议》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博鑫公司之诉讼请求。博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龙已经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博鑫公司以其未出资为由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属于无效决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陕西省燃料总公司、陕西省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陕西省燃料总公司、陕西省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均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早已停止经营活动,多年来一直依靠财政和上级单位补贴费用维持生存,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复同意,两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这两家公司破产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召开债权人会议。两公司管理人完成清算后,分别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工作报告》,提请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两家公司均属于国务院政策规定的“僵尸企业”,且经过管理人清算两公司资产均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宣告陕西省燃料总公司、陕西省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破产。终结两公司的破产程序。从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到作出裁定,耗时不足1月时间。

  七、宁波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同鑫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宁波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多功能复合材料毯及其沟渠施工工艺”发明专利权人。宁波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以西安同鑫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该项专利权为由,申请西安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该局作出西知法处字〔2020〕3号决定,认定西安同鑫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侵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或更换宣传材料,消除影响,未经宁波和谐信息科技公司许可不得实施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涉案专利产品等经营行为。宁波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安同鑫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60万元,书面道歉,保证不再出现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西安市知识产权局决定查明事实,认定西安同鑫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案涉发明专利权,但西安同鑫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仅存在许诺销售行为,并未对宁波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及商誉损害,亦未获得非法利益,遂依法判决:西安同鑫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维权支出合理费用3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八、山东鼎康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山东鼎康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诉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欠款275654.8元及利息,该院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后,将案件移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管辖。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双方当事人请求,耐心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核实、缩小双方分歧,最终引导双方达成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向山东鼎康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5654.8元的调解协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当即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也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作出了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全面有效解决了双方纠纷,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点赞。

  九、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西安西北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西安西北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机电产品购销合同》,购买西安西北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499万元的两台电力变压器,合同约定了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后西安西北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货123天。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请求西安西北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西安西北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货事实及逾期时间,依法判决: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134.91万元。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嘉兴宝联投资合伙企业与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等综合授信合同纠纷执行案

  西安市公证处2013年对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公证书,申请处置其质押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公司35.7%的股权实现债权,申请执行标的本息共计17亿余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院执行中,嘉兴宝联投资合伙企业受让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本案债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查明,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公司35.7%的股权此前已经因涉及青岛港公安局的刑事案件及广州中院11件民事案件而全部被冻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只能轮候冻结,工商部门对冻结顺位无法确定;案件存在刑民交叉及涉外因素,法律关系、利害关系复杂,利害关联方众多、被执行人地域分布和跨度广,执行难度极大。该院执行合议庭法官克服重重困难,依法强制执行,最终在案涉股权经两次拍卖后以流拍价交付申请人嘉兴宝联投资合伙企业抵偿债务,将执行红利发还申请执行人,圆满执行终结案件。各方当事人对执行结果均非常满意,并赠送锦旗赞扬法院执行公正高效。

  华商报记者 宁军/文 张杰/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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