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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男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肇事后逃逸 致一人死亡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1-06-10 12:59:22
[摘要]2020年10月26日晚7时37分许,被告人袁某无证驾驶无牌红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车上乘坐袁某某、张某某)从旬邑县土桥镇白村返回土桥镇新店子村途中,车辆沿土丈公路由南向北行使至土桥镇苏村村口路段时,将骑行自行车的张某撞倒,袁某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26日晚7时37分许,被告人袁某无证驾驶无牌红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车上乘坐袁某某、张某某)从旬邑县土桥镇白村返回土桥镇新店子村途中,车辆沿土丈公路由南向北行使至土桥镇苏村村口路段时,将骑行自行车的张某撞倒,袁某驾车逃离现场。造成车辆受损、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袁某被办案民警在新店子村家中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8.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袁某某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上道路行使,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袁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信。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通讯员 何丰泽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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