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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追求游戏女陪练花费十多万 失败后起诉要回法院不支持

要闻 湖南高院 2021-06-26 11:51:52
[摘要]从2020年2月开始,小军对小美产生了好感,开始追求对方,并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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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网花钱请了个游戏女陪练,男子逐渐起了追求的心思,买贵重礼物、发红包,还叫人家“老婆”。

  尽管对方一再拒绝,称不收礼物,不网恋,不要叫她老婆,但男子依旧不断下单……

  最终,追求失败的男子将女陪练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前后为她花的十多万元。

  法院会怎么判?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原告小军通过某陪练平台向被告小美订购“XX联盟”竞技游戏陪玩服务,两人由此成为微信好友。双方熟悉后,小军嫌麻烦未再通过陪练平台下单,而是直接微信联系小美让她陪自己一起玩游戏,约定按6000元/月通过微信支付陪玩服务费。但之后小军并未按月实际支付,而是不定期陆续向小美转账。根据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小军共计向小美支付72,400元,其中包含部分赠与小美购买化妆品的费用,后小美返还小军15,000元,另有6000元小美未收取。

  原来,从2020年2月开始,小军对小美产生了好感,开始追求对方,并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白。但小美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网恋,无法接受小军。面对小美的拒绝,小军坚持在网上购买了手表、化妆品、手袋等礼物,通过网购平台直接快递至小美住处,共计花费73,766元。小军还在陪玩游戏时称呼小美“老婆”,小美表示不能接受,双方产生矛盾,关系日渐恶化。小军认为对方欺骗自己,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美返还不当得利143,526元。近日,法院审理了该案。

  案件焦点

  一、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

  二、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的款项以及在网购平台购买物品赠与被告所支付的款项是否应当返还。

  法院判决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陪练平台向被告订购“XX联盟”竞技游戏陪玩服务,被告为原告提供了陪玩游戏服务,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陪玩服务费,系基于原、被告之间陪玩游戏的服务合同关系。期间,原告通过微信转账赠与被告相应款项用于购买化妆品作为礼物,并在网购平台购买物品赠与被告,被告接受了原告赠与的物品,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在履行服务合同关系过程中,原告自愿赠与被告物品,双方之间又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利益,因此本案不是不当得利关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在陪练平台向被告订购“XX联盟”竞技游戏陪玩服务,被告为原告提供了陪玩游戏服务,双方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有权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的相应款项,系基于原、被告之间陪玩游戏的服务合同关系,具有合法依据,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

  根据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并不存在诱导原告或主动要求原告为其购买物品的情况,且原告向被告主动提出为被告购买物品时,被告都明确拒绝,故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原告向被告表白时,被告均明确拒绝与原告网恋,原告向被告表示通过网购平台购买物品赠与被告,被告表示拒绝,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并不建立起网恋关系。原告在被告表明不同意网恋,不要原告为其购买物品时,仍然赠与被告物品,并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其微信转账所送物品及网购赠与的物品系其自愿行为,不追究被告的任何责任,可以看出原告赠与被告物品时,并没有向被告表明是以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为条件,因此,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属于一般赠与,无撤销事由,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原告赠与被告的物品为化妆品、面膜、手袋、手表等,均系原告在网购平台购买,无法核实物品的真伪及价值,原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购物发票,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购买上述物品所支付的款项,于法无据。

  综上,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思与被告订立服务合同,主张撤销合同,并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男女双方谈恋爱期间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因此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当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恋爱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能顺利结婚时,男方诉讼请求返还赠与财产,应当得到支持。

  但是也应区别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如果赠与的财物不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表示爱意主动赠与物品,或者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小额的,例如:衣物、食品、化妆品等,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不大,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的情况下,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是无条件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陶华英


来源:湖南高院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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