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面礼”“提亲礼”“看家礼”“订婚礼”算不算彩礼?双方最终没有登记结婚而分手,上述“礼金”是否应当退还?
近日,西安市未央法院民四庭审理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
小梁与小花(均系化名)原系大学校友,2012年11月确定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2019年2月,双方准备谈婚论嫁,于是小梁安排小花与其父母见面,小梁父母给了小花1万元的“见面礼”。次日,又前往小花家提亲,期间给了小花父母1万元作为“提亲礼”。
同年2月7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小梁父母给了小花1万元“订婚礼”,小梁的亲友们也给了小花大小红包共计3000元。为加快结婚进程,同年11月,小梁向小花转账10万元作为结婚“彩礼”。
2020年1月,两人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举行结婚典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发生矛盾,2020年6月,小花搬离小梁的住处。分手后,双方就返还“彩礼”等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梁诉至未央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在婚约期间或者结婚前,由一方向对方或者亲友按照当地风俗给付的数额较大的金钱、“三金”或者其他服务,其中包含数额较大的见面礼、彩礼等。本案中的1万元“见面礼”、1万元“提亲礼”、1万元“订婚礼”、10万元彩礼均属于“彩礼”范畴,而在订婚仪式上,小花收取男方亲友的大小红包,应认定为订立婚约过程中的赠与物,不属于彩礼返还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本案中,小梁与小花已按照习俗举办订婚仪式和结婚典礼,且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故对彩礼部分应酌情返还,最终判决由小花退还小梁彩礼5.2万元。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李欣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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