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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炯:法槌起落间,正义得彰丨三秦最美法院人

来源:陕西高院 时间:2021-10-15 22:48:57 编辑:杨蓓蕾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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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年

  11680多个日夜

  他努力在忠诚履职中

  为“金色天平”增辉

  为“赤色法徽”添彩

  今天

  第17期

  三秦最美法院人

  我们一起聆听候选人

  徐炯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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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炯,现任陕西高院行政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两次,两次荣获全省法院办案标兵。

  1

  坚守法治信仰,做有理想的法官

  法治是一种信仰,坚持法律就是坚持真理,维护法律就是维护生命!

  30岁时,为了心中埋藏多年的法官梦,徐炯依依不舍地脱下警服,离开了奋战10多年的法警队。那一刻,徐炯深知,自己的法官梦终于要起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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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法警时的徐炯

  从第一天穿上法袍,徐炯就清楚的知道:作为行政法官,自己能否坚定理想信念,能否始终坚守对法治的最初信仰,早已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息息相关。

  “如果我们每一个人只是把法官职业作为谋生的工具和手段,而非为之奋斗终生的理想和事业,那么我们根本就不会有铁肩担道义、侠骨促公正的无畏和担当,我们的法治梦想也将沦为一句空话。”徐炯一直这样告诫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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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徐炯在审判席上

  5年前,徐炯办理的一起看似普通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后来却直接推动了国家层面对工伤认定诉权保护的进步。

  那是一起因用人单位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而引发的行政再审案件。当时在全国范围适用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有这样一段文字:行政相对人如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这段表述与当时适用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起诉期限不符,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

  在该案中,一、二审法院基于对告知起诉期限的不同理解和认识,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判。用人单位不服终审判决,向陕西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徐炯在再审审查中,从保护用人单位诉权出发,按照法律规定,认为用人单位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决定提审该案。

  在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时,徐炯意识到,如不及时解决制式《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表述不规范的问题,很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再次发生此类情况。这样既影响行政相对人诉权,各地法院还可能会出现裁判不一致的情形。为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徐炯把自己的顾虑报经院审委会同意后,向人社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修改制式《认定工伤决定书》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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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徐炯没想到的是,不久后人社部便向陕西高院正式回函,表示将依照行政诉讼法最新规定,分别明确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那一刻,作为一名法官,我感到无比欣喜和自豪!欣喜的是,政府部门的法治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正逐步提升;自豪的是,该案的办理在维护当事人诉权,彰显法治精神的同时,推动了国家层面对诉权的保护,更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虽然时隔多年,但谈及办理该案后的感受,徐炯仍然难掩内心的激动。

  2

  坚守公平正义,做有担当的法官

  很多人说行政审判难,涉及行政管理层面广,“官民”矛盾突出,社会关注度高,工作难做,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要当好高级法院里的行政法官无疑更难。

  2018年,徐炯受理了一起涉案当事人达3千多人,且涉及国家重点项目的水库涉库移民身份确认行政诉讼案件。

  涉及国家重点项目,涉及移民搬迁,涉案人数之多更是前所未有……刚刚打开案卷,徐炯就感受到了不小的压力。多年的审判经验告诉他,这样的涉众型案件,必须慎之又慎,压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

  原告等人因不满当地政府未将其列入水库后期扶持范围,无法享受移民待遇,自2008年起,不断向省市县相关部门投诉,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当地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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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办案查看现场

  二审案件受理后,仅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徐炯就用了一个多星期。在此基础上,通过详细查阅一审案卷,并先后多次走访相关人员和乡镇干部,尽可能全面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徐炯发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

  但考虑到本案在起诉前,多名当事人已连续多年到省市信访,徐炯想,只有解开当事人十多年的心结,彻底理清双方争议的问题,才有利于从根本上稳妥化解该案。

  为此,徐炯结合审理查明情况,从起诉期限认定、被告是否适格、政府部门是否已履行核定移民身份的法定职责等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出发,向原告等人深入浅出分析案件事实,释明法律依据,宣讲移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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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次耐心做工作,二审判决后,绝大多数当事人表示理解。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老百姓法治意识持续增强,全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数量连年攀升,审判压力前所未有。作为已经在高院工作30余年的行政法官,每当遇到重大案件审判任务时,徐炯总是挺在前面,对待新调整到部门的年轻同志,他也总是倾尽所能的给予帮助,他说,这是一名老党员老法官应有的担当。

  近5年来,徐炯审结各类行政案件827件,其中协调撤诉148件,办案数曾连续多年位居全院第一。

  3

  坚守为民初心,做有温度的法官

  徐炯常说,法官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作为法官,我们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平等对待当事人,努力实现程序和实体公正,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期盼。

  6岁的小茵茵因一次意外交通事故而导致失语失聪,母亲生下她没多久就离家出走,从此5年多杳无音信,父亲长期在外打工亦无力抚养。于是茵茵一直被寄养在河南三门峡霍某夫妇家中。

  霍某夫妇与茵茵感情深厚,但因未办理收养手续,孩子今后的上学和生活等问题将会遇到困难,于是在征得茵茵父亲同意后,霍某夫妇提出办理收养手续的请求。

  可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必须经孩子父母双方同意。而茵茵母亲一直下落不明,因此当地民政局作出了不予办理收养登记的决定。于是霍某夫妇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依法判决驳回了诉请。二人不服,又向陕西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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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到这个案件后,小茵茵的遭遇让徐炯揪心不已。对他来说,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按法律条文审理此案,由于送养人的现有手续不完备,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并无不当。

  但徐炯有更多的考量:“这虽然是一起普通的行政案件,但办理结果将直接关乎一个孩子的未来和一个家庭的幸福。作为法官,我们不能机械套用法律,不考虑实际效果,而是要通过每一份判决向公众传递公平正义理念,弘扬法条背后的法治精神!”

  回归到本案来看,茵茵的父亲确实无力抚养孩子,母亲又因虚构身份致使无法查实户籍信息,也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失踪,而茵茵又是残疾儿童需要家人照顾,于是徐炯从收养法的立法本意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决定要为茵茵尽可能提供最大的帮助。之后,他又多次往返咸阳、安康和三门峡等地核查信息、调查收养人情况,到省民政厅座谈、沟通。

  最终,在徐炯的不懈努力下,当地民政局通过发布收养前公告等完善了收养程序,为霍某夫妇办理了收养登记,茵茵终于有了一个温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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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陕西高院献身政法事业的“老政法人“讲优良传统报告会上

  “法官首先应该是人民的法官!作为法律人,当法官是我一生的职业理想。虽然审判工作并不轻松,但每一次法槌敲响,看到公平正义在自己手中得以彰显,我都感到无比满足和自豪!”坚守审判席30余载,徐炯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


来源:陕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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