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陕西男子花28万元买来法拍房 三年过去无法入住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1-10-19 20:34:27 编辑:报社方正 作者:于震 版权声明

← 点击大图左右可翻页 →

通过法院网络拍卖竞拍的房屋,三年过去了却始终无法入住,王先生心急如焚。

\

当事人:竞拍成功手续齐全 物业却不让入住

2019年1月,王先生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竞拍,最终以28万元价格成功竞拍到位于西安市西二环百欣花园小区的一套经适房,面积58平方米,竞拍成功后,王先生按照流程拿到了法院出具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以及《执行裁定书》,并取得了房屋钥匙。当时满心欢喜的王先生没有想到,此后的三年至今,他都无法进入房内。

“竞拍成功并取得钥匙后,我就前往小区准备对房屋进行装修,但物业不允许入住,也不给我办理门禁卡以及装修许可手续。”王先生说,自己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房屋,目前已在房管局备案,也缴纳了大修基金,但却迟迟无法入住,他无法接受,“物业称是在房屋建设时,开发商因债务问题已经承诺将这套房子给了当时的建材商。”

王先生说,他老家在宝鸡农村,本想在西安买房后定居工作,出了这件事后,他不得不继续在外打工,空余时间就赶回西安处理这件事,三年来此事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法院裁定:原房产及房产证所载明的所有权利废止

华商报记者在王先生提供的2019年2月19日下达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看到,申请执行人为某元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两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5号百欣花园68套经济适用房……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查封房产在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

2019年1月6日,买受人王先生以282900元竞得百欣花园经济适用房3-1-27××号房产。法院最终裁定:解除对3-1-27××号房产的查封;同时将上述房产办理过户至买受人王先生名下;原房产及房产证所载明的所有权利废止;买受人王先生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10月18日,华商报记者来到百欣花园小区西安盛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王先生反映的物业不让其入住一事,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对此并不清楚,能否入住和物业无关,建议去找开发商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

\

10月19日,记者来到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了解此事,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实际情况需要了解后会进行回复,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收到回复。

记者发现:王先生所拍房屋曾被案外人提出裁定异议

10月18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获悉,对于王先生通过网络竞拍所得的百欣花园小区3-1-27××号房产,陕西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外人曾向西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法院执行中查封、拍卖的登记在被执行人海粤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百欣花园”3-1-27××号房产系海粤公司用于抵偿欠付其工程款为由,向西安中院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海粤公司因无力支付其公司工程款,遂于2016年2月16日将百欣花园3号楼1单元包括127××在内的两套房产作价五十万元抵付其公司工程款,现两套房产为其公司所有。请求终止对3-1-27××号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法院在拍卖成交后作出成交确权裁定并送达竞买人王某某,案涉房屋所有权依法已经转至竞买人所有。该公司以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实体权利排除执行,该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异议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如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主张实体权利,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并驳回了该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记者通过天眼查App查询西安盛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现其曾对《某元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被法院驳回。

记者注意到,盛友物业提出执行异议的房屋和王先生竞拍所得的房屋类似,共涉及4套房屋,均是经西安中院拍卖后个人竞拍所得,盛友物业以房屋为开发商海粤公司移交的物业办公用房为由,请求依法排除执行,法院无权要求物业腾退房屋。后法院裁判驳回案外人盛友物业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朱长江:价格便宜不限购,但也存在法律风险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表示,法拍房是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拍卖的房产,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欠款。法拍房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商业贷款抵押房屋、民间借贷抵押房屋、司法没收房屋以及无主财产。

“购买法拍房主要优点在于其价格便宜、透明公开,不限购,真实房源配套成熟等。当然,购买法拍房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如产权交割风险、 房屋交付风险、税费风险、落户风险、欠费风险等。”朱长江说,为了降低此类风险,在购买法拍房时,竞买人可以实地走访查看,了解房屋情况,比如房屋是否已装修,是否有人居住还是清空状态,房屋是否存在较大的瑕疵等,

朱长江说,《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涉案的法拍房自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有权占有和使用,物业公司应当配合王先生入住,办理相应的手续。针对物业公司的行为,王先生有权以物业公司侵犯其对房屋的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霞: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入住

卢霞认为,因开发商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本案涉案房屋已被法院进行司法拍卖。《民诉法解释》(2015年02月04日生效)第493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王先生通过法院拍卖程序合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涉案房屋已与开发商无关,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王先生入住。若物业不配合,业主可向物业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映,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相关热词搜索: 法拍房 无法 入住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