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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闪电行”一员工猝死 家属疑因公司要求骗保导致其精神压力过大

来源:二三里资讯 时间:2021-11-02 04:42:29 编辑:二三里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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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洛闪电行运输有限公司一员工下班回家后猝死,家属质疑该公司骗保以及赔偿恐吓,使其精神压力过大造成突发疾病死亡,对此,该公司予以否认,商洛市交投网络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就劳动纠纷问题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要求其合理解决家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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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属:超长上班时间加恐吓、骗保 造成驾驶员猝死

  10月26日,里友35563212在二三里平台“小里帮忙”栏目反映称,商洛闪电行运输有限公司通过骗保、并长期超负荷用工,导致其36岁的丈夫猝死,留下患有心脏病的她与两个年幼的孩子没有生活来源。

  随后,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联系到了该名里友郑女士,其称,2019年12月25日,丈夫李某入职商洛市交投网络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交投公司)——商洛闪电行运输有限公司(简称闪电行公司),担任专职驾驶员。2021年8月13日上午九时许,李某在工作中发现所驾车辆出现故障,遂电话向车队刘队长汇报,后按其指示将车辆送往4s店检修,发现电池有问题。

  “刘队长说车是我丈夫开的,现在出了问题要赔6万元钱,我丈夫心理压力很大。后来刘队长要求我丈夫把车开到乡下刘制造事故报修,让保险公司赔偿。我丈夫按照指示,制造事故撞击现场,并拍照请示是否合格。此后两天,我丈夫始终担心公司让他赔偿6万元电瓶款,或者骗保事情败露会让他吃官司而唉声叹气、情绪焦躁,8月14日下班后,回到家里心情郁闷喝了两杯啤酒后晕倒,送进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15日凌晨身亡。”郑女士说,“8月22日,人保公司向‘闪电行’赔款24810元。”

  据郑女士介绍,“双士”网约车司机长期超负荷工作,正常班12个小时,大白班14个小时,李某去世前一天上班时长为16时18分钟。

  “超长的上班时间再加上要我丈夫赔偿六万元,还要求伪造事故骗保,使我丈夫的压力及心理伤害达到极限,最终造成心源性猝死。”郑女士说,“我丈夫去世后,家人不敢告知90多岁的爷爷,公公婆婆整日以泪洗面,3岁和6岁的儿子,整天哭着要爸爸,可‘闪电行’却对我丈夫的死亡漠然处之,让人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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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闪电行”公司:“制造现场是应保险公司要求

  10月28日,记者和郑女士一起来到了闪电行公司,执行董事马冲冲称,李某去世前一天由于车辆出现故障,开到4S店去修,中间时间并没有运营车辆,因此上班时间并非郑女士计算的16个小时。公司车辆买了保险,不存在损坏要让员工赔偿的说法。

  对此,郑女士称,那为何要将车开到乡下“制造现场”?记者建议让刘队长来与郑女士当面说清当时情况,马冲冲称刘队长当日不上班,来不了。

  “去现场是应保险公司要求。“马冲冲说,“李某在家中去世,无法申请工伤,作为公司员工,公司本着人道主义,愿意抚养李某的一个孩子到18岁。”

  对于马冲冲给的解决方法,郑女士不同意。

  随后,记者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因为负责人被隔离,一直未进行回复。

  28日晚,记者又联系了人保财险勘查员温先生,其称,电瓶损坏是因为刮蹭,判定车辆由于底盘低,在行驶过程中被路面障碍物碰撞所致,于是让驾驶员回忆所经过路段,到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这是理赔时要走的一个正常流程,不存在骗保问题。”温先生说,“就是找不到刮碰现场,也会理赔的——当天这么做是为了‘还原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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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投公司:已约谈闪电行公司 要求其合理解决问题

  10月30日,记者联系了交投公司法人宋奎,其称,双士出行网约车为交投公司的网约车品牌,分为线上和线下两部分。线上公司为交投公司,线下公司为闪电行公司,两家公司为合作关系,独立运营,无隶属关系。

  李某去世后医院的诊断证明为猝死和酒精中毒(?)因其发病和死亡时间为下班时间,且存在饮酒嫌疑,无法走工伤理赔程序。考虑到李某家庭困难,闪电行公司愿意为其进行公司救助性帮扶,但家属不同意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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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对于李某的猝死,闪电行公司有没有过错呢?宋奎称,闪电行公司在车辆出现事故后,已第一时间联系当班和上一班司机,对事故进行处理,并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已受理,与家属所说的恐吓其赔偿6万元的情况相差较大。

  对于家属反映的上班时间较长的问题,网约车驾驶员和外卖员为统一属性,接单时间不固定,包含休息和吃饭时间,不一定全部为有单状态,无单的时间段,司机可在车内休息。李某在8月13日承运9单,行驶约101公里,8月14日承运11单,行驶约104公里,全部为市区内订单,在合理区间,不存在过度劳累导致猝死的问题。

  该事件涉及劳动纠纷,家属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闪电行公司进行沟通对接。交投公司对闪电行公司进行了全程监督,对于李某的死亡,交投公司已多次约谈闪电行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求其依法依规合理解决该事件,满足家属的合理化诉求。

  律师:若家属能提供“过劳死”证据,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关于李某死亡,闪电行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需鉴定李某的死因。如果李某死亡确实与过度工作、过度劳累有关,也就是“过劳死”,且有证据证实李某死亡之前因为公司指使骗保导致压力较大引发身体疾病死亡的,则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经鉴定,李某本身具有身体疾病或者因饮酒等诱发身体疾病导致死亡的,则属于自身病因,由李某本人承担责任。

  如果存在骗保情节,是公司指使李先生这么做的,则属于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保险公司可就骗保另行主张责任。

  华商报记者 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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