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河北一法院判决书10处错误:判决被撤销 案件发回重审

来源:红星新闻 时间:2021-11-26 07:26:08 编辑:胡泽鹏 作者:吴阳 版权声明

← 点击大图左右可翻页 →

10月17日,红星新闻报道了“河北一法院判决书出现10处错误,下发补正裁定书仍有错,法官被停职”一事。目前相关案件有了最新进展,11月26日,案件当事人吴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案件经过上诉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月作出裁定,撤销了一审河北省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河北省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判决书中两位诉讼代理人的律所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误写为“北京市中闯律师事务所”

一个月前,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展示了一份判决书。今年5月,他作为罗山县祥生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河北保定市景晟装饰有限公司和阜县垚鑫土地整治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阜县法院有一起诉讼。吴先生说,当时收到判决书时发现判决书上有多处文字和数据错误。通过律师向法院反映,他又收到了法院发来的一份“补正的民事裁定书”,可是上面仍然有错误。

红星新闻记者仔细对照了吴先生提供的判决书和补正的民事裁定书发现,判决书的错误有10处。其中两位诉讼代理人的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误写为“北京市中闯律师事务所”;原告诉讼请求第2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115.7万元”误写为“115700万元”,多了3位数;将“垚鑫公司”误写为“毒鑫公司”;“景晟公司”误写为“景展公司”;“种植保证金”误写为“种植保金”;将“祥生劳务公司”误写为“罗山公”;将反诉的案件受理费计算为18518元,实际应为8259元。

▲补正民事裁定书中将“115700万元”更改为“1157万元”,应为115.7万元

吴先生通过律师向法院反映以后,法院做出了补正民事裁定书。吴先生发现,在补正民事裁定书中将上述“115700万元”又更改为“1157万元”。而且补正民事裁定书仅对4处错误做了补正,剩余几处没有做出补正。

▲原告诉讼请求第2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115.7万元”误写为“115700万元”

此前,红星新闻记者收到了阜县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回复。阜县人民法院表示,在审理罗山县祥生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景晟装饰有限公司、阜县垚鑫土地整治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案件判决书及补正裁定书中出现多处错误。对此,法院当即启动责任倒查和追责机制,对办案法官、法官助理及主管院领导分别作出停职、提醒谈话、向院党组做出深刻检查、在全院通报批评的处理。阜县人民法院称,将举一反三,以此为戒,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吴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9月28日该案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11月2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河北省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河北省阜县人民法院重审。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月做出裁定,撤销了一审河北省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河北省阜县人民法院重审

该案二审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向红星新闻记者确认他已收到了二审对案件发回重审的裁定,但未对案情做评论,表示一切以法院判决裁定为准。

吴先生提供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两家公司利益分成基数认定欠妥。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景晟公司持有的保证金数额、双方款项往来事实及利息的认定等方面有事实未查清之处。重审时应对上诉人祥生公司与被上诉人景晟公司之间的关系、双方款项往来及性质、借款数额及借款利率的认定、被上诉人景晟公司持有保证金数额等事实予以查明,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再依法裁判。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来源:红星新闻

相关热词搜索: 法院 判决书 重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