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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宝鸡长安4S店订车 提车时发现内饰与合同约定不一样

来源:二三里资讯 时间:2021-11-26 22:58:11 编辑:二三里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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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自己买辆爱车本是件开心的事,不想却惹来一肚子的火。11月25日,宝鸡市民魏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他在位于宝鸡市高新区十三路长安4S店订购了一辆长安cs55Plus汽车,但在提车时候却发现,现车的内饰和合同内约定的内饰颜色不一样,到底咋回事?

  市民:定的长安cs55Plus汽车,提车时发现内饰“变色”

  魏先生说:“8月29日,他在长安4S店看中一款cs55Plus越野汽车裸车价格为10.69万,随后就和他们签订了一份《新车销售合同》,并缴纳了3000元的定金,双方约定车内饰为黑红,就此等待店方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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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我接到销售顾问通知可以提车。”魏先生说,他拿着钱就去提车,结果就发现,车内饰与合同约定颜色不一样,约定的红黑变成了灰色。

  魏先生说:“选红黑内饰,主要是感觉和车体白色配起来比较好看,也是自己比较心仪的。同时,订车时,销售顾问也跟我强调,除了外观颜色自己选择外,新车内饰的配置跟样车完全一样”

  同时,魏先生表示,当问4S店时候,他们说当时是厂家活动,现在活动结束了,没有这样的内饰。第一,可以退款,第二,可以订购合同约定车型内饰但所送的保养和价格优惠就没有了,现在他们不按合同履行违约在先。

  4S店:合同内饰颜色做过二次变更,可退定金或提现有车

  随后,记者致电该店一名王姓汽车销售顾问,他说:“原合同约定车内饰是黑灰色,后来车主做过一次变更,变更后为黑红色内饰。合同是之前销售员签的,刚订车时候是享受厂家最初订车的优惠活动。按照未上市时签订购车合同车型和颜色是不能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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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他称,当时变更时候也告知了车主,厂家变更在官网上可以查询到。如果车主按照现有车内饰提车依旧可以享受原有3年6次保养、优惠2000元等活动,如果坚持内饰黑红色,他们无法保证。目前厂家已经不生产了这类内饰的车了,更无法享受上面的优惠活动,车主如不要可以全额退订车定金。

  魏先生说:“合同虽然做过变更,如果现场他们说没有黑红内饰为什么还要变更合同,既然变更了那么按照合同履行即可,4S店违约在先。”

  律师:4S店无法交付指定车辆属违约,因双倍返还定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车主和4S店之间签有《新车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车内饰为黑红,那么4S店就应该交付对应内饰的车辆。至于4S店所称“原合同是黑灰色,后来车主变更为黑红色内饰,合同是前销售人员签订的”等,并不影响4S店交付指定车辆之义务,因为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而且前销售人员在职期间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行为后果仍然是归于4S店的,所以,4S店应当履行交付黑红色内饰车辆之义务,至于4S店所称“厂家不生产这类内饰车辆、无法享受优惠活动”等,均与车主无关,因为4S店既然销售样车并且做出给付特定内饰的承诺,就应当据实履行,至于厂家不生产导致无法交付,那是4S店与厂家之间的纠纷,不能因此限制车主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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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良善表示,鉴于此,4S店无法交付指定车辆属于根本违约,车主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要求4S店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车主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4S店仍负有交付指定车辆之义务,而且还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惠服务,例如保养和价格优惠,否则4S店就存在违约行为,依然应当履行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无法弥补车主损失的,车主还可以另行主张超出的损失。

  华商报记者 王培民


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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