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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坑槽致西安一骑电动车男子摔倒身亡 交警:公路管理部门负次要责任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谢涛 2021-12-15 07:06:57
[摘要] 夜晚,尚师傅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因躲避路面坑槽不及,连人带车摔倒了后再也没能醒来……家属觉得负责道路养护的公路管理段应该承担赔偿。

  夜晚,尚师傅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因躲避路面坑槽不及,连人带车摔倒了后再也没能醒来……家属觉得负责道路养护的公路管理段应该承担赔偿。

  事故:男子夜里骑车回家

  因道路坑槽摔倒后身亡

  54岁的尚师傅是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办相桥村人,在附近一家药厂工作,每天骑电动车沿关中环线西安段上下班。9月28日20时36分,他下班骑电动车回家时,在距村口几百米的关中环线上发生意外。

  “路面上有个大坑,那一路段没有路灯,光线不好,他骑电动车时,直接连人带车摔了出去。”尚师傅的姐夫李师傅说,“是马路对面加油站的工作人员看到后拨打了120,同村人路过发现他倒在地上一动不动,通知了我们家属。我们到达现场看到,他倒地的位置路面有个大坑,长约1.5米、宽约1.2米、深约20厘米。”李师傅说,“他和电动车就倒在坑里。”

  120抵达现场后,尚师傅瞳孔已经放大。家属抱着希望出现奇迹的心愿让120将尚师傅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尚师傅再也没能醒过来。

  家属:“事发后连夜把坑洼处修补”

  事发后,李师傅在现场处理后事,直到凌晨2时才离开。“第二天天一亮我再次到了现场,看到那个大坑已经给填补上了。”李先生气愤地说,“没出事的时候这条路坑坑洼洼的没人管。”

  据了解,事发路段归西安公路管理局阎良公路管理段负责。李师傅称,事发后三四天的时间,阎良公路管理段负责的十几公里关中环线进行了全面修复。“如果道路养护部门能早一些重视这条路坑坑洼洼的情况,我的家人就不会遭遇不幸。”李师傅说,“他才不到55岁,上有老下有小的,是家里的顶梁柱,人说没就没了,这让家属咋接受。”

  12月14日,华商报记者在李师傅陪同下,驾车在这一路段行驶,几乎每过几十米就能看到明显的修补痕迹,看起来平整的路面行驶中还是有些颠簸。“这段路晚上大车比较多,路面经常被压得坑坑洼洼的,有些地方没路灯,沿路村口又特别多,当地人夜间出行特别操心。”李师傅说。

  交警:道路养护部门负事故次要责任

  对于尚师傅的意外去世,家属觉得是因为西安公路管理局阎良公路管理段未能及时对路面坑洼进行修复、未能对坑洼路面进行安全提醒造成的,应对尚师傅的死承担责任。

  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上记载,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因为尚师傅驾驶车辆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过错行为所致。其次遇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段、隆起、等损毁或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阎良公路段作为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管理部门,未有效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修复,也是造成本事故的一个因素。

  交警认定,尚师傅负事故主要责任,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阎良公路段负事故次要责任。

  阎良公路管理段:和家属就赔偿金额未能协商一致

  对于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起初阎良公路管理段并不认可,进行了复核。

  阎良公路管理段认为自己并非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不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最终事故复核结论为,责任划分公正,事实清楚,予以维持。

  12月14日,华商报记者联系了阎良公路管理段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事发时当地处于连阴雨季节,导致道路坑洼未能及时维修。此外,该路段由于货运大车较多,给道路养护工作造成一定的压力。“事发后我们也在积极处理此事,既然交警认定我们负有次要责任,经上级部门听取律师建议,我们愿意承担30%的责任。”

  该负责人解释,目前和当事方家属就赔偿金额未能协商一致,家属可通过法律诉讼维权。

  >>律师释疑

  阎良公路管理段担责30%是否符合标准?

  道路管理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在10%-40%幅度内是合法的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管理方如对道路未及时修缮或修缮中出现坑陷等情形而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然,涉案死者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过错责任。交通部门认定市政部门承担次要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道路管理方承担次要责任,赔偿责任比例在10%-40%这个幅度内是合法的,故道路管理方自愿承担30%的赔偿比例是合法的。

  死亡赔偿金是否应按个人收入情况计算?

  应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家属认为,尚师傅年收入在8万元左右,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收入情况进行赔偿。

  赵良善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以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赵良善表示,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也就是说,侵权致人死亡,需赔付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分别按照陕西省(非西安市)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与死者生前自身收入水平无关。

  事发时属于下班回家路上是否算工伤?

  上下班回家路上发生意外并非一定属工伤

  对于家属质疑是否算工伤,赵良善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职工认定工伤的条件中提到“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不负主责或全责的情况下,才算工伤。本事件中死者负主责,故本事件不构成工伤。 华商报记者 谢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蜀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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