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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杏园小区电梯停电女子被困十余分钟 疑受惊吓突发脑梗塞谁的责任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1-12-19 22:11:37 编辑:方正 作者:于震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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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突然停电,50岁的租户东女士被困电梯十余分钟,漆黑的环境里,紧张焦急的她最终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急救,并被诊断为脑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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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访:单元楼走廊、电梯间昏暗 电梯检验日期已过

  12月19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杏园小区北区,东女士所居住的教院新苑22号楼是小区中唯一栋高层住宅,18层,共两个单元,每单元一梯四户。东女士家住西侧单元2层,家中堆满了大大小小的纸板等杂物。

  出院后,东女士目前还处于恢复阶段,行动不便,语言表达也较为吃力,回想起被困电梯时的情况,她的情绪十分激动。东女士说,11月30日晚8时许,她和14楼的邻居一同上楼取纸盒子,随后独自坐电梯下楼,不知道乘坐到几楼时,电梯突然发出“砰”的一声,随后停止了运行,电梯内也一片漆黑。“我越来越害怕,在里面大声哭喊求救,身体越来越不舒服,意识也不是很清楚。”东女士说,随后她记得电梯门外有人告诉他不要害怕,过了不知道多久后,电梯门被打开,她被人送往医院治疗。记者在东女士提供的医院门诊初诊病例中看到,初步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脑梗塞。

  随后,记者跟随大东来到事发的电梯中,单元楼走廊以及电梯内部灯光昏暗,打开手机手电功能后才能清楚看到电梯中张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方显示使用单位为“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后勤服务集团”,其中显示的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10月”,并未张贴公示最新的检验日期。单元楼中的两部电梯中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的信息均相同。

  热心小伙第一时间进行救援 一直陪同救护车赶到

  大东告诉记者,事发时情况紧急,在物业没有前来帮助的情况下,是一位好心小伙率先尝试救援,随后单元楼中不少热心邻居也前来帮助。

  现场,记者也联系到这位好心小伙巨先生,巨先生说,他不是小区的业主,当晚在陪同同事搬家时正巧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大约在晚上8点30分,停电后我听见有人在电梯中拍门求救,于是沿着声音从消防通道处一路向下走,最终确定有人被困在了7楼西侧的电梯间中。”巨先生说,当时被困女子很惊慌,说是呼吸不上来,他就在电梯间外说话安抚对方的情绪,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大概过了20分钟,电力恢复正常后,电梯门顺利打开,我看见一名女士躺在里面,意识已经不是很清楚,因为我有一定的急救常识,就和邻居们将东女士扶到了走廊中,拿着枕头垫在了她的颈下,随后120救护车赶到,将人送往了医院。”巨先生说,事发前后一直没有见到物业的身影,现在得知女子已无大碍,他也松了一口气。

  大东说,他也非常感谢好心人能在第一时间伸出援手,让他的母亲能够及时送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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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负责?物业、楼管均表示对此不负责

  12月19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杏园小区物业管理办,其中的一名工作人员告知“今天不上班”。而当记者表明来意后,对方则表示,师院新苑22号楼电梯有专人负责,归“教院”管理,和物业无关,物业收取的费用也不包括电梯费。随后向记者提供了负责管理师院新苑22号楼的工作人员宋某的电话。

  对于被困电梯一事,“教院”工作人员宋某表示,是由于当晚小区突然停电导致,停电并未提前通知,责任并不应当在电梯管理方身上。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老人在电梯中被困了14分钟,他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老人捡破烂,每层按停后都要去看有没有垃圾,这也不是一次两次了,这样的行为也不好。”宋某说,电梯每年都会检验,没张贴公示是担心被人撕走,这栋楼学校也没收取过其他费用,都是物业在收费,出了这样的情况找他,他认为不合理。

  19日晚9时30分许,记者收到宋某提供的电梯年检信息照片,照片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0月。

  对于此事,大东表示,母亲和楼上楼下邻居关系不错,大家有纸箱子都会给她留着,这和电梯困人导致意外发生之间并无关联,出现这样的事情,他也很无助。

  律师:

  突发脑梗与被困电梯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关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公司负有对电梯等设施日常管理、维修等义务,当然此义务建立在物业公司向业主或租户收取了电梯费的基础上,如果从未向业主或租户收取电梯费、电梯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那么物业公司对因被困电梯受到伤害的,不负赔偿责任。

  赵良善强调,本事件中,对于谁是电梯管理方需要进一步查明,如果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包括了电梯费,则电梯管理方为物业公司,相反,如果物业公司未收取电梯费,电梯管理方则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的电梯使用方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后勤服务集团。

  赵良善表示,电梯管理方应否担责以及担多大的责任,取决于东女士本次突发脑梗与被困电梯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存在多大的关系。如果东女士本身有脑梗病史,本次突发脑梗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所致,与被困电梯无关,那么电梯管理方不需承担责任。相反,如果东女士本次突发脑梗与被困电梯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电梯管理方则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东女士突发脑梗与被困电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电梯管理方则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赵良善称,对于东女士突发脑梗与被困电梯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存在多大关系此类问题,东女士与电梯管理方会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建议双方共同委托一家专业鉴定机构予以法医鉴定,以鉴定结论来判定电梯管理方的责任。同时,建议双方尽量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由法院公正裁判。

  爆发疾病为多种因素导致 多方应共同承担责任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认为:东女士在乘坐电梯过程中遇到突然停电导致的安全事故,它的发生有多种因素。一种因素是因为停电导致电梯停止运行,使东女士处于一种危险状态;第二个因素是和东女士自身的心理因素以及身体状况有关。两个因素综合导致其脑梗的发作,最后的责任承担应该是多方共同承担,比如说因为自身心理素质,身体素质较差导致脑梗的发作,其本人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按照一般常识,电梯的管理方应属于物业,东女士一家按时给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物业费中就包括电梯的使用费,这是《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所以在这一块儿租客无形中与物业公司就形成了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因此物业有义务提供合适、安全,能顺利保障业主使用的电梯。”朱长江说,对于突然停电,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都应该准备备用电源,保障突发情况下小区中电梯的正常使用。

  朱长江认为,物业公司在此案中有明显管理失职,没有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对于东女士疾病的爆发要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此外,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对此责任也是要连带承担。

  华商报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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