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陕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洁建议,运用刑事、行政手段综合治理醉驾。她为此专门准备了一份提案。
提案中介绍,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入刑在遏制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平安中国建设。但单纯、片面依靠刑事手段也有不足。一方面,醉驾案件仍高发频发;另一方面,入刑后行为人及其家庭工作生活影响较大,打击面过大造成新的社会治理负担。需要多措并举,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手段,实现综合治理和系统治理。
醉驾入刑人数持续攀升,一人犯罪子女受牵连
提案中列举了两种情况:一是醉驾案件量居高不下,入刑人数持续攀升;二是醉驾入刑打击面过大,不利于社会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开的有关数据,危险驾驶罪已经连续三年成为刑事追诉最多的犯罪,每年有30万人因醉驾入刑,且根据2021年最新公开的数据,案件仍有持续上涨的趋势。醉驾案件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比较高,据调查,2020年全国办理“醉驾刑”占刑事案件总数25.9%。2021年陕西省榆阳区检察院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数占比接近50%。这说明醉驾问题具有反复性、顽固性、长期性等特点,需要综合各方面利弊,做长远打算,实现更好更严的治理。
被判刑后,行为人将被挡在入伍、公务员、律师、医师等职业或行业的门槛之外,正常工作的人可能因此被开除、辞退,子女在入党、入伍、公考中可能受到政审带来的影响。一人犯罪,子女受牵连。这些问题引发专家学者和媒体、公众的广泛关注,在肯定入刑效果的同时,反思片面依靠刑罚手段的弊端和不足。
部分醉驾案件行政处罚力度,反而不如一般饮酒驾驶
一方面是刑事惩罚措施严厉,另一方面却是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衔接不足,未能做到从严治理。
据了解,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因为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删除了原醉酒驾驶案件予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规定,醉酒驾驶仅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
从现实情况来看,赋予公安机关行政惩戒手段不足。比如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相关醉驾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后,行政处罚跟不上,可能导致部分醉驾案件行政处罚的力度反而不如一般饮酒驾驶。
此外从日本、美国等国外经验看,对醉酒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规定了很多替代刑罚手段,如对不起诉的醉酒驾驶案件,应该通过责令参加交通安全培训、参加社区服务等方式,我国在这一块还是空白。
建议适当提高入罪门槛,并规定一些替代刑事处罚的手段
在分析问题之后,高洁委员在提案中提出了三点建议。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完善统一新的执法司法标准。在刑事处理上,宽严相济,对情节严重的醉驾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对情节轻微的依法从宽。
建议全国人大推动修订完善刑事法律,适当提高入罪门槛,并规定一些替代刑事处罚的手段。如参与社区服务等帮教考察措施,推动建立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减少犯罪附随后果对行为人及其家庭的影响。
建议全国人大尽快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醉酒驾驶案件的行政处罚方式,赋予公安机关更多可用惩戒手段,如对于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予以行政拘留、罚金、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暂扣机动车、没收机动车等行政处罚。
华商报记者 马虎振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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