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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立法规范“直播打赏”等行为 加强对广播电视作品内容的审查和监督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赵瑞利 2022-03-05 16:43:27
[摘要]网络传播内容过度娱乐化、无节制直播打赏被骗上百万……网络直播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史贵禄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将视频网站等新兴传媒方式全部列入立法调整范围,加强对广播电视作品内容的审查和监督。

网络传播内容过度娱乐化、无节制直播打赏被骗上百万……网络直播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史贵禄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将视频网站等新兴传媒方式全部列入立法调整范围,加强对广播电视作品内容的审查和监督。

“由于我国的广播电视行业长期以来缺乏一部紧随时代发展趋势的专门性法律,使得行业内的监管缺乏稳定性和有效性,且存在较多真空地带。为了推进广播电视行业的有序发展和创新发展,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迫在眉睫。”史贵禄说,现有法律规范的主要调整范围是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但新时期的媒体融合实践表明,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形式早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广播、电视渠道。

近年来,网络直播成立一种非常火爆的职业,许多粉丝和未成年人因无节制的打赏,导致倾家荡产,因打赏而被骗几十万、上百万的事件时有发生。2020年11月,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网络秀场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危害群众利益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广播电视活动进行严格规范,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立法的调整范围如果不能包含新的传播载体,则会出现“法外之地”,难以适应行业变革过程中的的法治需求,也无法全面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史贵禄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统一规范广播电视行业发展,有利于弥补立法的空白和基础立法缺位及与新传媒发展不匹配等问题。为构建全媒体传播体系提供法律支撑,为更好地发挥广播电视的社会功能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法律依据。

史贵禄认为,立法应当依法规制网上网下的所有传媒活动,依法将广播电台、电视台、视频网站、互联网平台、融媒体平台等播出平台和各节目制作机构等新兴传媒方式全部列入立法调整范围。凡是具有广播电视属性的影音作品都应从制作、备案、审查、发布、传播等全流程都应受到立法规制。

立法应当强化对广播电视全行业及行业参与者的监督和管理,提升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强与互联网监管部门、工信、文化、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合作。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内部要理顺主管职责,清晰权责,加强对广播电视作品内容、受众范围等要素进行审查和监督,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多元化发展。

立法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广播电视行业中的违法或重大违规行为予以严厉追究,通过采取吊销许可证、限制从业、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规范广播电视行业健康运行。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公众人物限制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对该类人员的主创作品停播或限制播出,营造健康良好的社会文化风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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