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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 何某某被批评教育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2-05-17 17:02:25 编辑:方正 作者:毛蜜娜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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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有什么后果?

  案例

  滨州市邹平市公安局黄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小区有人不配合做核酸检测。

  据调查,小区居民何某某自2022年3月9日回到邹平家中后,一直在家自行隔离且未进行核酸检测,并辩称不知道需要做核酸检测的规定。

  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何某某已认识到自己已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规定,积极认错并书写认错书,保证按照规定参加每日核酸检测。

  公安机关对何某某依法出具《公安告知书》,并联系社区,告知其核酸检测时间及地点。

  法律知识点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解读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检验、采集样本措施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滨州市邹平市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政府为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一项措施,何某某有义务按照要求参加核酸检测。何某某拒不配合做核酸检测的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于该行为情节特别轻微并且何某某积极认错,公安机关对何某某不予处罚,只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华商报记者 毛蜜娜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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