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上午,陕西某车桥有限公司将一面印有“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的锦旗及一封感谢信送至高陵法院泾渭人民法庭张青法官手中,以表感谢。
何某就职于陕西某车桥有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并获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20年4月,何某离职后,即入职与陕西某车桥有限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鉴于何某掌握陕西某车桥有限公司核心商业机密,其入职新公司后,给陕西某车桥有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公司遂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何某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案件由张青法官审理,法官认真研判案件,仔细梳理法律关系及争议焦点,耐心进行释法明理,疏导矛盾,并作出裁判,认定何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由何某支付陕西某车桥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共计75万余元。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西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何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通讯员 李小珍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