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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推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 困难群众享三重保障权益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琳 2022-06-25 16:03:15
[摘要]近日,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近日,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分三类救助  覆盖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救助对象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行救助。

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中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资金;自然年度内动态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纳入下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对特殊困难人群开通参保缴费“绿色通道”,确保应保尽保。

公平适度保障  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

推动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过渡期内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落实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等,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关规定执行。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严格执行待遇清单制度,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各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不含一类救助对象),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合理设定,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含申请之日前自然年度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仍然较重的,按程序申请通过后,给予倾斜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人员按照三重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在控费标准以内予以支持。

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实行市域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业务领域涉及医疗救助的社会组织设立相关救助项目。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拓展商业健康保险服务领域,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推进一体化经办服务。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全面实行市域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原则上救助身份随参保地转移,由参保地落实各项救助待遇,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覆盖的和其他需要提出申请的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和必要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医保部门审批。对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除其住院押金。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华商报记者  李琳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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