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在自家独立小院搭的阳光房被认定为违建 西安业主觉得“被骗了”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2-06-30 21:35:21 编辑:方正 作者:谢涛 版权声明

← 点击大图左右可翻页 →

\

  居住在西安市鄠邑区荣华水岸新城的耿女士,在自家一楼的小院子里搭建了一间钢结构阳光房,她称这一行为是当初售楼时开发商承诺准许的。可最近却收到了当地城管局的违建限期拆除告知书。她觉得当初开发商欺骗了她。

  一楼小院搭建阳光房被认定违建限期拆除

  “当初选择购买一楼的房屋,就是因为送一个70多平方米的小院,而且售楼时给我们说可以在小院里在搭建一间阳光房。”耿女士说,虽然在购房合同的户型图上未体现出这个小院,但交房时开发商已经将一楼的小院围了起来,分给了一楼相应的住户。“收房后,在得到了物业准许的情况下,我们这些一楼有小院的业主搭建了钢构阳光房,一些顶楼有露台的业主将把露台封闭了起来变成了阳光房。”耿女士说,从2017年入住至今一直相安无事,物业也没说过什么。

\

  然而近期,耿女士收到了西安市鄠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上面写到,她未经规划许可私自搭建钢结构27平方米的阳光房,属于违章建筑,需限期拆除。

  未装修一楼确实有小院  无钢构阳光房

  6月30日,华商报记者来到荣华水岸新城小区,在耿女士的带领下,记者看到多家一楼住户有一个占地约70平方米的封闭小院,其中一些业主搭建了钢结构阳光房。

  在耿女士的购房合同中,户型图上并无小院。“虽然户型图没有这小院,但当初交房的时候,开发商已经把这小院用围墙圈起来给了一楼住户。”耿女士说,“我们入住后才在院子里搭建了钢构阳光房。”

\

  记者注意到,一些还未装修的一楼户型,确实有这种约70平方米的独立小院,小院内杂草丛生,并没有钢结构阳光房。此外,一些顶楼住户的户型图标明属于露台的也搭建了阳光房,同样也收到了城管发来的限期拆除告知书。

  物业:买房时确实带独立小院和顶层露台

  记者采访了小区物业一负责人,他表示,最初销售房屋的时候确实有部分一楼住户和顶楼住户是有独立小院和顶层露台的,这些年物业也未将这些独立小院当做公共绿地来对待,“目前物业能做的就是配合好政府职能部门、开发商、业主积极协调拆除违规搭建。”

  随后记者联系了开发商一负责人,他称目前希望业主们可以自行拆除违规搭建的阳光房,开发商会和物业沟通,以减免物业费的方式对这些业主进行补偿。针对当初销售给一楼业主附带的小院是否属于公共绿地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他还需调取原始资料,并和职能部门沟通协商。

  对于该小区违建认定问题,记者联系了甘亭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认定违建只涉及这些私自搭建的阳光房,希望业主配合自行拆除恢复至开发商交房时的状态。

  律师:如开发商自圈花园涉嫌消费欺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果开发商卖房时明知规划中小区一层无花园,而且户型图中也未显示一层有花园,但是开发商为了高价出售房屋,在一层自圈花园,给买房人造成一个假象,使买房人误认为一层的花园是合法的,那么开发商就隐瞒了相关事实,涉嫌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开发商需向买房人承担消费欺诈的赔偿责任,计算赔偿是以每平方米多出的单价基数。

  赵良善表示,如果开发商并未在小区一层自圈花园,买房人也无证据证明开发商曾承诺一层可建花园,花园是买房人自建的,那么过错在买房人,买房人应负责拆除花园,而开发商不需担责。

  华商报记者 谢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相关热词搜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