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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用电炉子做饭 西安电力新坊西院想用上天然气施工“遇阻”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2-07-20 20:01:07 编辑:方正 作者:李婧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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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半坡路电力新坊西院,原是电力机械厂的家属院,除两栋高层用上天然气外,其余12栋多层763户没通天然气,一天三餐需用电炉子做饭。可如今,眼看就能用上的天然气,进场施工又遇到难题。

走访:小区多层住户多是用电炉子做饭

“推电闸等炉丝变红,然后再开始做饭。”7月20日,小区1号楼2楼一户居民向华商报记者展示她家的做饭家当调温电炉,其实就是比一般的电炉子多了调温的功能。“一个炉子3000瓦,一小时就是3度电。”居民刘女士说,这种电炉子家家户户都在用,因为没有天然气,大家一日三餐都要靠电做饭。

 “每个月都要用五六百度电,费用高也很不安全。”刘女士说,他们小区是老旧小区,年代最久的楼是上世纪80年代建的,时间长电线老化用电做饭极不安全。再加上小区内两栋高层都用上了天然气,多层763户居民用上天然气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刘女士说,一开始物业还征询过居民安装天然气的意见,后面不了了之。2021年11月起,由热心业主开始组织,763户居民有708户同意安装并交了费。

 刘女士说,因为物业没有牵头,申请用气单位不能是个人,他们只能找原单位牵头。今年5月,由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气工程施工委托合同》、《供用气合同》。

业主:物业是阻扰施工并立名目收费

 签合同是原单位签的,收费是业主代表来收。“大家一共交费109万元,我们建了一个在线文档,交了多钱,支出了多少大家都能监督。”刘女士说,每户1250元是给天然气公司的施工费,为了防止施工中出现问题,每户还多收了250元,应对不时之需,之后多退少补。到目前除了给秦华燃气交了68万元外,只使用了900元用于复印图纸。

 业主钮女士说,整个天然气报装过程都是业主在跑,物业什么也没做,施工需要的图纸都是他们去厂里找的,签合同时厂子还在,到了今年7月厂子解散了。

 看起来一切都很顺利,然而天然气施工成了真正的难题。6月7日在小区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时,物业开始向施工单位索要各种资料及费用,最让大家不理解的是,物业要求必须签四方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需交押金3万元,管理费5000元,预交1万元水电费等。因为这些要求,原定于7月1日的进场施工就此卡住。

业主们认为,物业就是借着说安全责任的事巧立名目变相收费,业主樊先生说,他自己查询了《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按理说天然气施工物业应积极协调配合,现在完全看不到配合,只看到了收费。

物业:积极配合安装天然气 只是希望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对于大家反映的焦点,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陕西汇锦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余女士表示,装天然是惠民的实事,去年4月份物业积极配合部分热心业主及楼长在多层业主中做过调查,但是通过率太低,没有达到超过2/3的同意的报装条件,后期是热心业主完成报装登记工作,但征询单、统计表格等基本资料都是物业提供并制作的。

 余经理说,“三供一业”改造完成后,小区产权主体单位为西安市灞桥区致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种种原因牵头单位却变成了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物业的要求就是施工单位应合理合法进场,余经理拿出一份《关于天然气施工安全责任主体公示》,电力机械管理公司、秦华天然气、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只要四方签字就可以施工,“现在电力机械厂说倒闭了不签,施工单位也不签。”

 余经理表示,由于天燃气安装施工方与牵头方未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施工协议,未将此项事宜公示给全体业主, 施工单位也不愿与物业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施工单位也未提供并公示单位资质及证明以及施工人员的相关安全施工的资质,物业无法让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这可能导致后期遇到的问题无人担责。

 余经理还解释,在2020年6月“三供一业”施工期间,因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区域扎好防护栏和张贴安全提示,有位业主在通过6号楼与7号楼时摔倒发生事故,好在物业当时坚持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安全施工协议》,物业工作人员才有权利积极协调为业主合理解决,保护了业主的利益。

主管部门:希望能积极协调促成天然气顺利安装

 物业能否收取天然气施工管理费,要求必须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才能施工呢?华商报记者也咨询了小区所在的街道和社区。

 灞桥区红旗街道社会事务科负责人表示,收取施工押金和管理费是否违规,他们需要进一步了解,小区安装天然气的事他们已经知道,也将情况上报了区住建局。接下来,街道办会与致诺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沟通此事。

 红旗街道半坡社区书记一直在协调小区天然气施工,她表示,6月底就组织过多方协商,物业曾口头承诺不需收取安全保证金及管理费,但之后又说要收取。目前没有相关规定禁止物业收取保证金,社区只能作为中间人去协调。

律师说法:物业不是适格主体 不能阻止施工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开展供用气施工等属于民事行为,应当遵从双方自愿,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达成施工、支付押金、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支付押金再施工在实践中并无不妥。

  赵良善强调,此事中物业并不属于合同适格主体,阻挠施工是违法的。体现在以下两点:一、已经有原单位电力机械厂和秦华燃气签订的施工协议和用气合同,如果电力机械厂属于该小区的开发商或者权利人,那么其签订合同行为即为有效行为,物业仅是提供管理义务,这时进行阻挠施工自然是不合法,因为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二、即使电力机械厂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权利人,那小区就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铺设天然气管道及施工属于建筑物附属设施建设,应当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在未经授权,未经同意情况下,要求支付押金和管理费之行为,属于超越授权之行为。

 赵良善表示,铺设天然气管道属于小区共同附属设施,由权利人来决定合同内容,即由全体业主决定合同内容,物业不能一刀切阻止施工。同上,缴纳押金属于合同自治行为,是双方自愿情况下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开发商是否有权,一方面需判断是否属于适格主体,另一方面需要看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是否有支付押金的合意。

华商报记者 李婧 实习记者 白仲夏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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