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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签下一份“委托书” 300多万房产被102万卖出……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2-07-23 18:05:09

  日常生活中向他人借款的同时用房产作抵押的事情并不罕见,但是,67岁的李某却怎么也没想到她在向他人借款30万元后,仅过了两个多月,自己名下价值300多万元的房子就被以102万元的价格卖出,还被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被告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夏某借了30万元,借期为两个月。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将名下一套价值300余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夏某,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同时,为了保证李某能够按时还本付息,夏某要求李某与其签订《委托书》,委托夏某能够以不低于100万元的价值将李某房屋出卖给原告史某,并有权代替李某办理过户登记等全部房屋买卖手续。当日,双方共同与原告史某前往公证处对《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两个月后,因借期届满,李某请求延期还款,但却没想到,夏某已经以李某的名义与原告史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成交价仅为102万元。不久之后,原告史某便向雁塔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李某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承担逾期过户违约金15余万元。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夏某签订《委托书》的真实目的系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双方并没有委托买卖房屋的合意。而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仅为市场交易价的35%,明显过低。夏某作为受托人,没有充分考虑市场价值,将房屋以严重低于市场交易价值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史某,系利用被告李某处于危困状态,产生的法律后果显失公平。

  此外,李某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四日便告知原告史某其不同意卖房,此时原告史某仅支付了10万元房款,在李某解除《委托书》后,原告史某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并向资金监管账户支付了剩余房款,而原告史某从未到实地查看过房屋,对于房屋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的事实,未尽到一般买受人的审慎义务。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史某的诉讼请求,夏某代被告李某与原告史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应予以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后,史某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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