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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小伙工作4天被“开除” 想要回工资公司却认为“未入职”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2-07-27 21:13:44 编辑:方正 作者:佘欣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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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找工作,加上面试、培训、推广去了4天,见习期被“开除”,他想要来4天工钱遇难题。

  应聘公司后让上街扫码推销乳酸菌  发现下单不给货反被“开除”

  22岁的颜先生近日在一平台上投简历,7月13日,永腾科技联系他,称正在以1-1.5万元的薪资招聘市场调研,看了他的简历,觉得与岗位要求非常匹配,邀请他去面试。7月21日,颜先生来到西安城北赛高国际商务港21层的西安永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面试,7月22日,来到公司复试培训,通过后,“他们让我做销售,就是去地铁口找路人下载京东极速版App,让路人扫我的二维码花2毛钱买乳酸菌。7月23日我去做了一天,7月25日按公司要求,去的吉祥村地铁口的商场,当时有顾客购买后问我,乳酸菌应该去哪里领取。”颜先生说,他找了半天,只看到他后台订单上提示门店名称为“西安碑林区西大街流动点位”,但他也不知道具体在哪,“我这才意识到,只让顾客下单购买但其实不给东西,之前也没人问过,付了钱却没东西,我认为这是一种欺诈,于是找到公司询问。”

  颜先生说,他提出问题后,公司一经理出言不逊,“说我被开除了,我提出要这4天的工资,他们不给,拉我出去的过程中,我生气胸闷摔倒在地,倒地两个小时,他们一直辱骂我。”当天双方都报了警,颜先生右侧大臂上还留着当天拉拽时留下的两道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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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先生现在的诉求是让公司向他道歉,同时希望市场监管部门介入,不管钱多钱少,让公司把工钱结给他,“我法律意识淡薄,实习期的工资没有问清,当时也没想到签协议或合同,只有跟他们的面试沟通记录,还有手机后台已完成6个订单。”

  当事公司:没入职,见习期没有工资

  7月27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和张先生一起来到了位于西安市凤城二路的西安永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处理颜先生一事的经理说,他们是互联网业务,和京东有合作,工作内容为“拉新”项目,就是去向路人推荐下载京东极速版App,让路人扫他们的二维码下单购买乳酸菌,但不会实际给乳酸菌,而是返券,路人注册完信息后,这单就结束了,“客户可以用返的券再下单卫生纸之类的小东西,随后寄到家,整个过程花2毛钱。拉新的过程结束后,京东才会给我们结账。”这位经理说,颜先生不是他们的员工,面试之后来培训,培训后7月23日他外出推广,7月25日是见习期,在见习期就“整出事情来”,“见习期没有工资,培训后有一周的双向选择期,当天是他没有跟路人说清楚,我们就没法跟他继续合作了。我们叫培训,还没收你培训费呢。见习没有入职,所以不存在收入的问题,也不存在我们辞退他。他后台虽然显示6单,但牵扯到有些老用户或者无效单,所以没有能结给他的钱。”

  该经理说,公司一方认为颜先生是在“讹诈”,所以7月25日当天,颜先生来到公司,他们一直在录视频。“他跟我们没有合同,他也没证据能证明他是我们的员工,那天来了我们让他出去,一拉他他就躺地上了,最后报警两次,闹到当天深夜。他现在就是想让我们承认他是我们的员工,好去走劳动仲裁。”

  民警多次出警协调 建议向劳动部门反映

  7月27日,西安永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再次报警,公安经开分局凤城路派出所出警协调。民警称,关于结工资的问题,颜先生可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公安机关可以前期从中协调,但不是主管部门,“双方在协商中都不能扰乱生产秩序,要自觉维护,沟通解决都一定要合法合规。”民警说,颜先生认为该公司存在市场行为方面的问题,涉及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可拨打12315,“不管有没有合同,做推销员的事实摆在这,公司也应有积极解决的态度。”如果无法沟通解决,也可走法律途径。

  律师:企业只有试用期没有见习期 试用期有工资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元律师认为,本案中永腾公司关于见习期没有工资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作为企业招聘员工无论长短只有试用期,没有“见习期”一说。见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另外,试用期是有工资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2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颜先生可向该公司继续主张劳动报酬,如协商未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王国元建议,从事暑期短工或兼职,一定要对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了解清楚,对报酬、工作地点、环境等约定明确,一般情况下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同时保存好工作证件、工作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用人单位“欠薪”或者发生其他侵权行为时“拿得出手”。

  可结合已出勤证据找劳动部门 金额不高也可申请调解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权的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即使经营亏损甚至破产,也必须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只要单位扣发的工资不在代扣、扣发、减发工资的法定范围内,就是非法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朱长江说,因此,可以结合已经出勤的相关证据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请求处理,进而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考虑到金额不高,建议可以到所在地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纠纷。

  华商报记者 佘欣 实习记者 王家真/文 记者 赵彬/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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