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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说法|未成年残疾人半夜翻窗坠楼骨折 服务机构赔偿18万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2-08-20 07:50:00

  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王某在残疾人服务机构翻窗坠楼受伤,多处骨折,鉴定伤残等级八级……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

  半夜将衣物打结捆绑翻窗

  从三楼坠楼受伤

  王某系未成年人,属智力残疾四级。2018年6月1日,王某母亲与西安市一家残疾人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将王某全权托管。2019年12月3日晚11时,王某在无人看管时将其衣物打结捆绑后翻窗,不慎从宿舍三楼坠楼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31天,花费大额医疗费用。后其伤情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八级。王某的监护人认为其人身损害是由该服务机构管理不当导致,遂代王某起诉要求该残疾人服务机构承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

  该残疾人服务机构认为王某对周围的事物及自己从事的活动具有辨别能力,王某的摔伤并非因其疏于管理原因,而是模仿相关电影、电视情节翻窗导致,结合王某的残疾等级以及日常生活、学习情况,其对从窗户跌落的风险是明知的,因此其应对该损伤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服务机构担责90%

  二审调解赔偿1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尚有一定的思维能力,其在晚间休息时翻越窗户导致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残疾人服务机构招收的学员系残疾人员,在学员管理、设备安全保障上理应倍加注意,而其宿舍窗户上并未安装防护设施,存在过错,应承担90%责任,王某自担10%的责任。故依法判决该残疾人服务机构赔偿王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228139.85元。宣判后该残疾人服务机构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系未成年残疾人,在残疾人服务机构生活学习,接受托管服务,因此该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尽到妥善的安全管理义务。而本案中宿舍位于高层,且窗户未加装防护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事发时也无老师及时巡视并发现王某翻窗的危险行为,故该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责任比例是恰当的。

  西安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王某系未成年残疾人,遭受重大人身损害,因医治导致家庭生困难,加之该残疾人服务机构经济能力有限,为避免判决无法执行、未成年人权益无法保护的情况出现,多次协调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由该残疾人服务机构分两笔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并于四日内即先行履行第一笔赔偿款14万元,以解王某的燃眉之急。

  虽二审调解,赔偿金额较一审有所减少,但这是在充分考虑到款项执行到位的基础上作出的,更是为了避免因残疾人服务机构无力执行、消极执行导致王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后经回访得知,该残疾人服务机构已经如期履行调解书,王某及家人对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为教育机构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教育机构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教育机构该职责大小、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但安全保障为基本义务。

  法官认为,本案中王某不仅为未成年人,还是智力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职责相较于普通的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更重,故责任更大;而王某作为具有一定认知能力的人,翻窗行为具有一定过错,也应自担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教育机构应排查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教育,切实履行自己的教育、管理职责;孩子们也要规范行为,不做危险之举,避免安全问题。

  >>律师观点

  托管机构窗户无防护 存在过错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本案中,王某不仅是未成年人,而且属于智力残疾四级。如果王某年龄在8周岁至18周岁之间,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这两条,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王某年龄在8周岁以下,或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西安市某残疾人服务机构作为托管机构,亦可视为法律规定的学校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

  王某家人与西安市某残疾人服务机构签订了托管协议,双方形成了委托管理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托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本案中,托管机构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其宿舍位于高层,且窗户未加装防护措施,存在过错。

  如果王某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王某翻窗具有一定过错,也应自担部分责任,这种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判定托管机构承担90%的责任,王某承担10%的责任。但是,如果王某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使王某实施了翻墙行为,王某也不承担责任,全部责任应由托管机构承担。

  赵良善提醒,托管机构在提供托管服务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家长要为未成年人寻找有资质、负责任的托管机构;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做好防范。

  相关案例

  孩子“溜出”买东西磕坏四颗牙

  托管机构承担80%责任

  2021年暑假,因为10岁的孩子一个人在家无人照看,童童(化名)母亲就将童童送到一家托管中心上暑期班。可刚到托管中心的第二天,童童就意外受伤了。

  当天中午,童童趁老师不注意私自离开托管中心,到附近的小卖部买东西,结果在回来的路上不小心摔倒,当场磕坏四颗牙齿。经鉴定,童童的四颗牙齿损伤均需行固定义齿修复,且每12年需更换一次。

  童童母亲认为是因为托管中心照看不周所致,双方为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便将托管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万元。

  托管中心认为童童摔倒受伤是违反规定外出造成,童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形成委托管理关系,托管中心除应履行好对童童的作业辅导义务外,还对其的人身安全负有看顾之责。但托管中心却疏于管理,致童童擅自离开托管中心并摔倒受伤,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事故时童童已年满十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危险事物应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其擅自离开托管中心,在雨天的湿滑路面行走时未能小心谨慎、注意观察路况,以致摔倒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托管中心的责任。

  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认定由托管中心对童童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令托管中心赔偿童童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3万元。

  童童母亲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实习生 范嘉芮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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