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某军等六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恶势力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系《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实施暨本年度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一起涉黑恶案件。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军为牟取私利,肆意认定在其经营的某公司办理车辆贷款担保业务的被害车主违约,并纠集被告人卢某,被告人卢某又招募被告人张某锋、闫某、张某群、党某等人,对不特定车主的车辆进行非法扣押,向被害车主勒索钱款,同时强迫被害车主提前清偿贷款,从而非法占有被害车主交付的财物。上述六名被告人长期纠集,人员相对固定,采用胁迫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7宗,犯罪数额近230万元;实施强迫交易犯罪20宗,犯罪数额130余万元,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于某军为纠集者,被告人卢某、张某锋、闫某、张某群、党某为团伙成员,在案涉区域及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及营商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团伙。
经评议,合议庭以被告人于某军、卢某、张某锋、闫某、张某群、党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又三个月的刑期,并处13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王雨辰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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