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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说法|车辆发生事故交警联系拖车产生1100元费用 车主觉得收费不合理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2-11-13 06:51:08

  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轿车受损无法移动,交警帮忙联系拖车公司将轿车拖移,可取车时被告知要交1100元拖车费,车主觉得收费不合理。

  轿车发生事故被拖进停车场

  取车时要收1100元拖车费

  今年5月11日,高先生驾驶小轿车载朋友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石川河大桥东侧100米处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车主受伤,高先生的小轿车机油泄漏无法行驶。

  “事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了120,由于被撞者的情况比较严重,我只能将我的所有证件留给朋友,然后全程陪同去医院抢救伤者。”高先生说,他朋友给交警描述完事故情况后,就同意了交警的拖车要求,随后,便有拖车将他的小轿车拖进了距离事故地点40公里外的临潼区庆泰北路的一停车场。

  6月20日,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警大队向高先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先生也没有异议。

  7月6日,高先生在将伤者安顿完毕后,便准备去停车场取车维修,“停车场工作人员说要收取1000元的拖车费。”高先生表示,拖车是交警的要求,按照相关法规,自己不应承担这笔费用,但对方态度强硬,他为了尽快修车便交了这笔钱。

  高先生出具的缴费发票上显示,收款项目为“劳务”“拖车费”,总价1100元,收款方为西安市临潼区金盛道路救援有限公司。

  车主认为收费不合理

  交警表示拖车属道路救援

  取到车后,由于车辆受损严重,高先生自行联系将车拖移到距停车场59公里外的西安市阿房一路一维修厂,此次拖车花费450元,“相比之下,交警联系的拖车公司要价太不合理了,而且我不应该掏这笔钱。”高先生说。

  7月6日,高先生前往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反映此事,一工作人员表示,未对高先生进行扣车处理,“当时拖车是因为高先生的车损坏,属于道路救援而非车辆扣押。”工作人员表示,当时交警帮忙联系拖车公司时,高先生本人不在现场,也没有让朋友转达拒绝拖车的要求。

  高先生询问:“为何在拖车前没有明确告知价格?”

  工作人员说,价格不应由执法人员告知,“执法停车场外都有价格公示,所有收费均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在拖车时未询问高先生意见一事,工作人员表示,交警执法中得按照现场的情况决定,“如果你自己叫拖车,我们还得在现场等你?不可能你说等多久就等多久”。

  拖车公司称按照标准收费

  收费完全合理

  记者查询西安市发改委官网,关于“道路清障施救”最新的政策为2022年2月11日的《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显示,“一般道路和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经营者应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

  11月10日上午10时许,西安市临潼区金盛道路救援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收费完全合理,“收费明细表明,劳务费400元,拖车每公里收费20元。”工作人员表示,高先生车辆的拖行距离为40公里,因此还会减免10公里的“空驶费”,总价应是1000元左右。

  对于高先生自行联系的拖车公司为何拖移59公里收费450元的情况,工作人员说:“外面有些私人购买的拖车,拖移一次收多少钱是自行规定的,但我们是正规公司,必须按照公司的标价进行收费。”

  >>律师观点

  事故车辆需要救援的拖移费用可列入事故损害赔偿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李耀华律师说,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需扣留车辆的,所产生的拖车费和停车费等费用,将由公安交警部门承担。但逾期未领取车辆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支付。

  在交通事故中,如不涉及交警部门需要扣留的事故车辆,若因事故无法正常行驶,当事人要求救援的,当事人可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也可以请求交警联系清障单位,但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支付,可列入事故损害赔偿所产生的费用里,可通过保险理赔。

  交警在拖车时未征得车主同意

  车主可拒绝支付拖车费用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长江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7条规定,扣留车辆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因责任进行认定或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而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扣留车辆需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本案中,交警拖车系因高先生的车辆受损无法行驶,并非因高先生存在违法行为或公安部门因收集证据需要而为,因此不属于扣留行为。

  朱长江认为,事故发生后,若交警没有对车辆进行扣留,那么在车辆不能移动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拖车公司。因此,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未获得高先生许可的情况下,就直接呼叫了拖车公司的这一行为,剥夺了高先生的权利,“高先生在事故处理结束去取车时,有权拒绝支付高额的拖车费。”朱长江说。 华商报记者 王煜鑫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蜀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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