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95后贾某在安康一个手机店购买一台价格为6500元的某品牌手机,因资金不足,贾某选择分期付款。首付1000元,余款5500与手机店签订分期付款协议,每月还款550元。购买手机后贾某按期还款6个月,余款一直未付,剩余购机款未支付。
手机店多次以短信电话催款无果,诉至旬阳法院。双河法庭受理案件后,经村委会协助,联系到了贾某。贾某表示原告诉称属实,手机不是自己用的,是替朋友办理分期付款的,因时间久忘记还款,愿意偿还剩余的购机款并支付诉讼费。
因贾某在外地务工无法返双,贾某请亲友到双河法庭代交购机款并支付了诉讼费,原告申请撤诉。案件顺利结案。
通讯员 詹进程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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