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可领取到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综合地价、财政收入等,科学确定补贴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西安市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西安市制定出台《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是指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给予缴费补贴的行为。
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6周岁;未参加西安市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具有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户籍仍在本村(组)。
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区片综合地价、保障对象区位分布、财政收入等因素,科学确定补贴标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同时,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补贴方式为:以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发日为补贴政策落实起始日,向已确认享受补贴资格人员落实补贴政策。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资金通过“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口径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重新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资金发放给本人。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通过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个人缴费部分,待其满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将补贴资金余额发放给本人。
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补贴人员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补贴资金余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放给本人或依法继承;户籍迁出西安市且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依本人申请将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华商报记者 田睿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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