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秦某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秦某某担任西安某高校后勤保障部能源服务中心计费部数据统计、收费员期间,利用其收取学校商户及家属区水电费的职务之便,多次将其保管的现金共计153.48万元私自存入其个人账户,用于炒股盈利。后被告人秦某某陆续将其挪用的现金全部归还。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秦某某又利用职务之便将所收取的水电费共计人民币757万余元侵吞并私自存入其个人账户,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方式充入抖音、陌陌、百度等平台,用于打赏或个人消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日宣判。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李蒙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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