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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广告乱象调查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号 时间:2023-11-15 16:54:53 编辑:曹静 作者: 版权声明

还记得前几年电视广告里的刘洪斌、曹清华、王志今等“神医”吗?各种各样头衔被包装成各个医学领域的专家。

如今,在视频广告里也出现这么一个人,一会是陈总、屈总、王总,一会又成了向总、姚总、徐总、区董,还身兼多款产品的“董事长”,这位神奇的“变姓”老总,究竟姓啥?这些产品到底是什么?11月中,《中国消费者报》对此进行调查。

祛斑霜产品代言人至少有8个“姓”

近日,一款名为“泊蝶肤研美白祛斑霜”的产品广告出现在多家视频平台上。《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比发现:同一化妆品营销账号,同款产品广告,同一个广告代言人,居然有多个姓氏和身份。

该账号的一条视频广告中:一名身穿西装的男性标称“泊蝶董事长屈总”,画外音宣称“没有防伪码的都不是泊蝶肤研美白祛斑霜官方产品”。

该账号另一个视频广告中:这名男性身穿对襟中式服装,标称是“肤研淡斑顾问”。

在第3个视频中:这名男性又标称“泊蝶肤研董事长李总”,宣称该产品是“专抹脸上的祛斑神器”“25年老品牌了”。

第4个视频中:这名男性又变成“泊蝶董事长陈总”,宣称“想要美白淡斑事半功倍,这条视频一定要看完”。

同人却不同姓氏的泊蝶肤研董事长。

此外,《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还调查发现不同账号的视频广告中这名广告代言人又有新的姓氏和身份。

账号:苏西国际高端

【代言人标称】泊蝶肤研品牌企业家、泊蝶向总

【广告宣传】“要将泊蝶美白祛斑霜的价格打下来了!”

在该账号另外一个视频广告:

【代言人标称】泊蝶董事长区总

【广告宣传】“淡化斑点真的很简单,请相信泊蝶,请相信国货”

账号:许老师说淡斑

【代言人标称】泊蝶肤研品牌创始人徐总 70岁

【广告宣传】“淡化斑点 改善肤色 选它”

账号:董厂长专注淡斑

【代言人标称】泊蝶肤研品牌创始人王总

【广告宣传】“长斑的人这次不能再错过的淡斑霜”

账号:护肤中心金院长

【代言人标称】泊蝶肤研创始人姚总

【广告宣传】“凭良心说 安心淡斑”

至此梳理发现,此人至少已拥有陈、屈、王、向、姚、徐、区、李8个姓了。

不仅姓氏能换,还能身兼四家祛斑产品董事长

继续深入调查发现,为肤研美白祛斑霜产品代言的这名男性竟然同时为三家竞争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账号:护肤专家林老师

【代言人标称】珍维丝董事长陈总

【广告宣传】“只有点视频下方的链接才能买到官方正品的珍维丝美白祛斑霜”

记者调查广告标称这款产品批号为国妆特字G20130358。经查询,该产品注册人和生产企业均为广州珍维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均为吴某泉。

在该账号另外一个视频广告:

【代言人标称】377董事长李总

【广告宣传】“价格直降 今天呢跌破历史价格”

记者调查这款产品批号为国妆特字G20212727,经查询,该产品实际名称为“CKCU美白祛斑霜”,注册人为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境内生产企业为广东爱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均是王某会,占股50%,叶某清占股50%。上述企业实际控制人姓氏均与视频广告不符。

同一人身兼四家祛斑产品企业董事长或专家。

账号:祛斑研究院

【代言产品】以祛斑专家身份代言——澳芙雪焕彩臻雪美白祛斑霜

【广告宣传】“男女通用 专业淡斑”

记者调查该款产品批号为国妆特字G20211559。经查询,该产品注册人为傲雪(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经理均为李某,占股90%,监事刘某占股10%。

此外,11月13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发现“泊蝶肤研美白祛斑霜”广告代言人换了,但都标称为“董事长”。

账号:明星护肤配方师

【代言人标称】一位30岁左右的男子标称“泊蝶董事长李总”

【广告宣传】“斑斑点点的女人看着它 作为20年的老国货”

另一个视频广告中,声称泊蝶董事长亲自下厂决定让利,这名出镜的董事长模样与上一个视频又不同。

在账号名为“许老师说淡斑”的视频广告中,又新冒出一个中年的泊蝶董事长,标称“泊蝶祛斑霜董事长黄总”,这样算下来,“泊蝶肤研美白祛斑霜”至少已有4个长相不同、姓氏不同的董事长。

同一时段,老、中、青三代4名”泊蝶董事长“诡异同框。

“肤研美白祛斑霜”商标“泊蝶”涉嫌“一号多用”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注意到,上述视频广告中均标称“泊蝶肤研美白祛斑霜”批号为国妆特字G20191511。通过“化妆品监管”APP查询发现,该批号产品真实名称实为“肤研美白祛斑霜”,注册人为“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属自行生产。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这家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分别为夏某花、曾某春、刘某锋,查看股权,夏某花占股80%,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监事刘某锋占股20%,曾某春不占股,但却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上述3人姓氏与视频广告代言人中标称的“董事长”姓氏均不相符合。

而查询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名下并未注册“泊蝶”商标,目前日化用品类“泊蝶”商标所有权人是清远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福建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获悉,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以外的其他名称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因此,“肤研美白祛斑霜”产品上标注非本企业的商标“泊蝶”的行为属于“一号多用”违规行为。

“泊蝶”商标(日化用品类)所有权人为清远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

记者拨打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清远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工商登记所留电话及手机,均无人应答。向两家公司邮箱发去有关该公司董事长信息的查询函,目前也未得到回复。通过上述各化妆品营销账号询问有关视频中“董事长”信息,均未得到回复。

广告虚构品牌创始人、企业主涉嫌欺骗消费者

11月14日,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黄舟雄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首先,上述视频广告中出现男性如果不是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他就不是广告主的角色,而是广告代言人的角色。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虚构品牌创始人、企业主等身份发布广告,则涉嫌欺骗消费者。

其次,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没有雀斑或没有使用过该产品就代言,则违反《广告法》。

再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提醒消费者“特”证不等于“特效”

1、许多美白祛斑产品都宣称持有“特”证,但“特”证不等于“特效”。

2、上述美白祛斑产品注册证上均有备注:“国家药监局未组织对本产品所称功效进行审核,本批件不作为对产品所称功效的认可”。因此,在选择美白祛斑产品时,一定要摆脱“速效美白”的心理,通过正规渠道查看产品是否经过注册或备案,并与实物标签进行核对。

3、安全第一,不要购买涉嫌违规宣传、违法添加激素的“神效”化妆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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