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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设备、拉闸断电、阻挡车辆进入…… 5个月至少遭12次破坏 停车场无法正常经营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3-12-09 06:52:51

  >>起因:

  合法停车场无法正常经营

  屡遭“前任”经营者破坏

  景先生来自山西,在西安经开区凤城四路经营着一个停车场,在办完各种手续、且在交警部门备案3个多月后却一直无法正常经营。原因是“前任”经营者屡屡前来破坏设施。“他们来的人又是拆、又是砸的,还抢走设备,打砸抢的行为十分恶劣。”景先生算了下,5个月里至少有13次这样的行为。

  景先生是西安优亿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优亿客公司”)工作人员,2022年8月,优亿客公司中标凤城四路某通讯营业厅门前的停车场管理项目,该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是陕西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信元物业)。2022年10月,双方签了3年停车场的管理合同,同年11月,优亿客公司向信元物业缴纳了23万元的停车场租金后,在信元物业的配合下取得了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放的停车场备案证。

  景先生说,在他中标这个停车场项目之前,西安聚车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聚车公司)曾在此经营,但因没交租金被管理方收回了场地。一份来自中国某通讯商西安分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与《关于收回凤城四路XX营业厅门前广场的函》显示,聚车公司2016年曾被确定为中标单位,2018年又被该通讯商要求腾空并交回场地,该通信运营商西安分公司委托给了信元物业。

  景先生想知道,为什么聚车公司在被收回场地4年后,却又频繁来骚扰?其中是否有经济纠纷?可景先生在调查一圈后发现并没有。景先生认为,那就是对方想赶走他,想自己再经营。

  >>庭审:

  认定在5个月内12次“破坏停车场”

  据了解,一系列的破坏滋扰事件,引起西安警方的高度重视,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曾介入调查,最后指定公安未央分局刑侦大队侦办。

  2023年3月6日至10日,董某一、董某二以及郭某某3人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相继被未央警方刑事拘留。4月5日,董某二和郭某某被取保候审。6月1日,警方侦查终结,并向未央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方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一系西安聚车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郭某某、董某二系该公司员工。2016年11月1日,该公司中标租赁中国某通信公司西安分公司凤城四路营业厅停车场,2018年7月该通信公司分公司致函要求聚车停车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前将停车场腾空交回。

  2022年8月22日优亿客公司中标该停车场经营权,并于2022年10月28日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委托期限从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此后,优亿客公司在经营该停车场期间,董某一纠集郭某某、董某二等人以拉走设备、拆卸设备、用车挡路、阻止车辆进入等手段,致使该停车场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初无法正常经营。

  庭审中,公诉人将3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内容逐一宣读。从2022年10月2日至2023年3月3日,这5个月间,先后进行了“阻拦施工、强行拉走正在安装的设备及施工工具、停车阻挡车辆进入停车场、将安装好的道闸拆除、拉断电闸”等共计12次的违法行为。

  3被告人认罪认罚

  被建议“从宽处理”

  公诉人称,这12次是证据完整的12次,但实际中,被告人去停车场的次数远比12次要多,其余的只是证据链不够完整。

  另查明,该停车场日均营业收入为23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董某一处扣押被董某一拉走的三套设备,经鉴定价值20000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董某一、郭某某、董某二以拉走设备、拆卸设备、用车挡路、阻止车辆进入等手段多次阻挠停车场正常经营,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郭某某、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争议:

  被告辩护人认为违法行为起算时间不对

  在当日的庭审现场,被告人董某一对公诉人宣读的12次违法行为提出了部分异议:阻挡在停车场门口的椅子不是他带去的,是停车场本身就有的;以及拉走相关设备的时间与公诉人宣读的有些许出入,但在公诉人出示证据后他表示认罪认罚。

  其中一名被告辩护人认为,优亿客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取得备案证,且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但合同签署日期则是2022年10月28日。在这之前,优亿客公司还没有取得停车场的经营权,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应该从取得备案证之后算起。

  对此,公诉人认为,备案证不是许可证,且办理备案证的前提是停车场的一切设施均需安装到位并展开正常运行,但优亿客公司在停车场安装设备期间就屡遭到被告等人的阻挠、强拆,合同约定的时间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受害方代理人认为罪名和涉案金额认定不够

  受害方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被告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持有的扳手、钳子、单手小榔头等完全可以成为伤人的工具,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同时3被告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至少三套设备,且3被告人就是从事停车场这项工作,对设备的市场价值非常清楚。从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案发视频以及设备的价值,完全可以证实3被告人已然满足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受害方代理人认为,根据受害人提供的购买设备的发票就达到14万余元,被告人多次打砸设备,维修就花数万元,停车场正常每日流水平均2000余元,因对方破坏,长达6个月无法正常经营,影响的不只是临停车辆,还有包月车辆。另外,受害人每日还负担着场地管理费用。经计算,受害人直接损失已达近百万元。受害人代理人说,至今,被告人没有赔偿受害人一分钱,根本不符合“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本案无论是从涉案损失的金额上,还是定罪量刑上,都不够。

  12月7日开庭审理后,法庭将择日宣判。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田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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