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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店涉嫌非法行医没收2千元违法所得罚款11万元 店主拒缴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4-03-27 07:23:39

  李女士因开护理店被认定非法行医,除被没收2000元违法所得外,还罚款11万元,又因未缴纳这笔罚款被追收11万滞纳金,进而被卫健局告上法庭强制执行。

  3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案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布庭审结果。

  >>护理店被查出涉嫌非法行医,没收2000元违法所得罚款11万元

  2023年3月9日,李女士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的耳部护理店正式营业,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有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此外还有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等。

  2023年3月21日下午4时左右,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来到店里,称李女士涉嫌虚假宣传和非法行医。“我反驳时语气有点重,后来他在店里拍照并录制视频,我阻止后他离开了。”李女士说。

  2023年3月22日上午,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健局的工作人员来到店里,让李女士接受调查处理。

  翠屏区卫健局相关人士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称,当初接到举报说有人涉嫌非法行医和虚假宣传,他们当天在现场看到一名员工正在给一老年顾客提供滴耳和按摩耳朵服务,遂对相关人员作了笔录,同时拍摄照片作为证据。后经调查查明,李女士的护理店自2023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2023年6月19日,翠屏区卫健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李女士的健康管理中心违反相关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翠屏区卫健局决定,没收李女士的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以11万元的行政处罚,“要求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同时还称,如果不服该处罚决定,可在60日内向宜宾市卫健委或翠屏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宜宾市翠屏区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

  李女士称,这11万元是“天价罚款”,拒绝缴纳。

  >>违法所得仅2000元,为何开出11万元的罚单呢?

  翠屏区卫健局相关人士对记者介绍说,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八条,李女士的健康管理中心的违法行为既无从重裁量或者认定为情节严重,又无从轻、减轻裁量的情形,故应按照一般情形来进行裁量,同时结合该《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罚款数额标准按以下情形划分裁量阶次: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之间划分3个阶次,从轻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倍数,一般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40%到70%,从重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倍数”。

  该人士解释称,一般情形的罚款应在1万元的5倍与20倍幅度的40%到70%之间进行裁量,他们取的是罚款11万元。

  >>未支付罚没款被追加11万元滞纳金,申请强制执行已开庭

  李女士对记者称,收到翠屏区卫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她感到非常吃惊,“我开那家护理店的主要业务是给顾客掏耳朵,同时疏通经络,以调理为主。我们没有行医资质不是医生,这些也不是治疗行为。”她称,自己家境困难,根本没有钱来支付这笔罚款,事发后那个护理店只得关门,她的健康管理中心于2023年12月21日注销。

  2023年12月19日,翠屏区卫健局给李女士送达《催告书》称,她未履行该单位出具的行政决定,希望她在10天内将罚没款11.2万元,加之处罚款11万元共计22.2万元给予缴纳,否则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翠屏区卫健局相关人士对记者说,其中有11万元是追加的滞纳金,追收未果后他们于2024年2月20日向翠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于今年3月22日开庭。

  该局在给翠屏区法院的一份申请书中称,李女士的健康管理中心当初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李女士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有15天的缴纳罚款时间,即从当年7月5日开始计算加处罚款,至催告当天止共168天,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即每天3300元计算,共计55.44万元。但由于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该局对该中心加处的罚款数额是11万元,加之那2000元没收款,总共是22.2万元。

  >>律师庭审辩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李女士的代理律师胡磊答辩时称处罚程序违法,主要是翠屏区卫健局未履行《行政处罚法》法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等,同时认定事实错误,对非法所得金额认定不清。李女士通过查阅微信支付记录,发现被认定接受了非法诊疗服务的那名顾客仅在2023年3月22日当天给她支付了500元款项,其余1500元未支付。另一份在案《咨询登记表》中,注明了当天拟收取“患者”款项1930元。而该局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的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所得认定金额到底是2000元、500元,还是1930元呢?该局在没有客观证据支撑情况下,径行按照最高值以2000元作为违法所得金额进行罚没,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

  胡磊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明确规定,法律意义上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李女士等人在那期间究竟作出了哪些事可能构成诊疗活动,处罚决定书并没有明确认定,到底怎么判断李女士使用非管制医疗器械进行“以诊断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或与之区别的中医非医疗性“调理”,处罚决定也没有清楚认定和说明,不能达到违法事实清楚的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女士等人的行为没有进行查明,她的违法事实并不明确,其内部过程性程序文书,不能作为实施最终行政处罚行为的依据和事实认定基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局依法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胡磊辩称,该案处罚金额较四川地区同类型行政违法明显偏重。他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作为检索对象,使用法条检索法在法律数据库中进行类案检索,共获取了38份东部沿海省份与四川省内各基层卫健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统计发现,除了翠屏区卫健局进行的那份行政处罚外,其余基层卫健部门对于非法诊疗行为的处罚,在非法所得没有超过1万元情况下,均按照1万元的最低倍数5倍进行了罚款。行政处罚中,各地区在法律适用相同的情况下,其法律适用、处罚标准应当统一。”

  他说,该案案发地宜宾市经济条件较之省内其他地区、东部发达地区并不突出,但为何在同类型案件罚款金额超出数倍之多,其对于行政违法的处置明显畸重,应当予以纠正。《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他认为,该案中根据该局查明的事实,该中心和李女士均是首次被行政机关查获进行有非法诊疗嫌疑的行为。同时没有任何患者对其进行举报,没有损害后果发生,根据《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原则,该局不应当进行行政处罚,而应以教育、责令改正为主。另外,李女士通过加盟方式参与大健康产业运营,其主观上认为使用非管制医疗器械进行保健活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诊疗活动”,既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也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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