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1年《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审议通过,《条例》的施行对规范和促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2024年11月25日,《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在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原《条例》共6章37条,《修订草案》共6章41条,主要明确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和机构、人员职责,扩展法律援助的形式和范围,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程序与实施,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与保障机制。
《条例草案》中介绍,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请求相关权益保护;
(十)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十一)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白仲夏
《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创新
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我国14亿多人生活环境的改善。
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在西安召开,提请审议《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设九章五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草案中介绍,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条例草案指出,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白仲夏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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