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郑州一互联网公司直播员工上班的消息冲上热搜。直播员工的一举一动,让职场变为了全天候被凝视的“楚门世界”,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虽然“透明化”了,却没有尊重到员工的基本权益。
近年来,直播技术的高速发展催生了大量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案件,技术的普及催生了“全民记录”时代,但镜头自由的背后,是法律边界与公民个体权益的碰撞。
>>事件
互联网公司直播员工上班引争议
近日,河南郑州一互联网公司直播员工上班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据悉,该公司直播场景为一间办公室,有十五位员工在工位上工作。不少网友看后表示,直播是否会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据媒体此前报道,该互联网公司负责人回复称,直播员工上班是为了展现一个互联网公司的业务流程,不只是周末,工作日也偶尔会直播,比如一个小程序是怎么开发的,直播也能让大家看到公司真实透明的工作状态,增进客户信任,能够起到正向传播的作用。
该负责人表示,直播也是为了告诉大家,他们是一个正规公司,有正规的团队在工作。公司目前约有50名员工,直播中拍摄到的场所是公司的一间办公室,直播的手机就架在一旁的过道上,员工对此都知情,目前还没有任何员工向公司反映,说摄像头立着让他不舒服了。对于加班问题,该负责人也解释,称公司有正常的双休日,但一些项目工期快到了,员工加班会给予一定的补助。
对此,有网友表示:“周末”“直播上班”两个词语很容易挑起大家敏感的神经,加班本来就让普通打工人烦躁了,还要面对摄像头,也会对工作造成干扰,如果只是让客户知道办公流程的话还有很多其他方式,何必非要直播上班?也有网友质疑,作为员工来说,“同意”是真同意还是不得不同意值得商榷,而就算员工都已同意,公司是否有权通过直播员工办公的方式“推广”业务?
>>热议:
职场直播让员工无所适从
在直播间里,办公室内的十多名员工正对着电脑敲击键盘,镜头扫过他们的工位、水杯,甚至偶尔捕捉到有人伸懒腰或低声交谈的片段……这场“透明化”的职场直播,掀起了一场关于隐私权、劳动尊严与技术伦理的激烈争论。
多位法律专家指出,职场中“同意”的真实性值得深究。员工可能在隐性压力下“被同意”直播,以避免被视为“不配合团队”。也有律师直言:“知情同意需以明示而非默示形式体现,企业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员工拒绝权”。然而,现实中鲜有企业主动提供此类选项,员工往往陷入“沉默即默许”的困境。
上班时被镜头全天拍摄甚至公开发布视频或直播,你能接受吗?你会拒绝吗?对于这一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近期采访了多位职场人士。
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的90后小张表示,他本身就对镜头具有恐惧感,面对镜头,日常拍照时都会出现表情僵硬、动作不自然的反映,更别提被长时间拍摄了,“我会崩溃的,觉得有一双眼睛始终在盯着我,肯定会对我的办公效率产生很大影响。”小张说,就算是公司领导安排甚至补贴一定的费用,他也不会同意自己出现在镜头中,会主动选择拒绝,“我是技术岗,不是直播岗”。
一位直播带货主播李乐乐(化名)告诉记者,以她的工作经验上来说,长时间面对镜头后的疲惫感是非常强烈的,不仅要操心自己的工作是否完成妥当,还要随时注意自己在镜头前的“形象管理”问题,“打哈欠要捂嘴、坐姿必须端正、衣着是否美观时尚、头发是不是有些油了……”李乐乐坦言,如果公司要求直播工作日常,她也会先进行考量,到底会对自己日常工作、生活带来多大影响,如果实在无法接受,也许会向公司提出建议。
>>专家:
并非所有人都适应“镜头”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杨逍表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特征,喜好也就不同,如有人喜欢在镜头下展现自己,有的人会回避镜头。对于前者能够增强自信,增强个体的社会认同感。后者会进入一种高度自我意识的状态,出现紧张、焦虑、恐惧等情绪。
“当人们知道自己的行为被凝视时,一部分人会担心自己的言行是否得体,是否符合他人期望,别人会怎么评价自己。就会过于关注自我表现,紧张焦虑、心跳加速,脸红出汗,无所适从等表现,长期会导致倦怠感。”杨逍说,若是员工长期在镜头下工作,情感不能及时表达,负面情绪不能得到疏解,压抑了自身真实的需求。长期以往,自我的察觉能力减弱,感受性降低,自己也不知道内心是什么状态,离真实自我会越来越远。
当人们意识到自己被持续观察时,威胁反应系统会激活自主神经系统,引发“战斗-逃跑”的应激反应,导致身体过度警觉,引起失眠、食欲降低等症状。极端情况下,可能诱发社交恐惧症、强迫症或创伤后应激反应。
>>案例:
“镜头自由”屡屡触碰法律边界
在信息化时代,每个人都是记录者,打开手机拍下照片、录下视频,或开启一场直播,与网友们分享眼前的美景、有趣的事物,也有不少商家将“直播”视为了流量密码……然而,随着直播技术的高速发展,也催生了大量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案件。
2024年10月,拥有百万粉丝的网红“麻辣烫”在广州白云机场直播。她将镜头对准一对举止亲昵的情侣,更在登机过安检时不顾安保人员提醒,执意继续直播。最终,“麻辣烫”平台账号被封禁、相关作品被清空,其所在公司发布她的道歉视频。
自己开的餐饮店,能否“任性”直播?2024年11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起直播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案件:小虎开了一家火锅店,平时就喜欢在店里做做直播,想要以此招揽生意。没想到顾客小山的一次意外入镜,引来了纷争,最终还闹上法院。
原来,事发当天小虎正在店里直播,美滋滋地介绍着自己的火锅,还打开了后置摄像头,对着火锅店的logo和菜品,直播店里的实时情况。当时,顾客小山正和朋友在店里聚餐。当小山走过店内通道时,发现收银台附近设置了一台直播设备,走近一看,发现自己入镜了直播间。小山十分生气,找到小虎进行理论,两人发生争执。小虎表示,小山完全可以走其他的路,避免进入直播范围。
小山一怒之下把小虎起诉至法院,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同时还遭受了精神伤害。小虎觉得,在店里直播只是为了介绍菜品,自己也在小山提出异议后及时关闭了直播,小山这样做就是故意找麻烦。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聊天记录、视频等证据,法院认定了相关事实,经审理认为,小虎进行直播宣传商业活动时,在未获得小山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山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了对小山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依法判决小虎通过直播账号发布视频对小山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道歉视频应置顶不少于三日。如不履行,法院将在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小虎负担。同时,判决小虎向小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同意”拍摄,是否就意味着默认能发布?2024年3月,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叶某到某造型工作室理发,理发过程中造型师孙某拍摄了二人沟通发型和理发过程的视频。服务结束后,孙某将该视频上传至其个人社交账号进行宣传,叶某发现后与孙某沟通,孙某先是删除视频,但之后又将叶某脸部打码并配文“北上广客人得罪不起”,再次上传视频。叶某认为孙某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孙某认为叶某同意拍摄视频,故应当默认可以发布。法院认为,叶某虽然不反对拍摄视频,但并未明确同意孙某将视频上传至社交平台公开发布,孙某的行为构成对叶某肖像权的侵害,遂判决孙某在社交平台上致歉10日,并赔偿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损失。
>>律师说法
郑州互联网公司争议进一步扩大侵权场域:当直播镜头从消费场景延伸至劳动场景,员工在雇佣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放大了“同意”的效力瑕疵。
解读隐私权、肖像权的法律边界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活动及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公共场所(如办公室、餐厅),若个人行为具有私密性(如更衣、私人通话等),仍受保护。若直播、拍摄的内容涉及特定个体的可识别形象或私密行为仍可能构成侵权。”朱长江说,职场中,员工对非工作相关的行为(如休息、私人交流)享有合理隐私期待,直播若长期聚焦个体或捕捉私密片段,可能突破法律边界。即使员工同意直播,若直播内容超出工作场景的合理范围(如拍摄休息、私人谈话、个人物品等),可能侵犯其隐私权。例如,员工在工位上喝水、伸懒腰等看似日常的行为,若被直播放大解读,可能暴露其不愿公开的生活细节。
朱长江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明确同意即构成侵权,即使仅使用声音或侧脸,若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仍可能侵权。其次,同意使用肖像权需明确范围(如使用场景、期限、方式),泛泛的“知情”不足以构成有效授权。员工可能因弱势地位被迫接受直播,此类“同意”可能因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即使公司享有视频著作权,肖像权的保护优先于财产权。”朱长江说,若公司长期使用员工肖像,应签订补充协议或支付额外报酬,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当直播场景与隐私权碰撞
将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传统观念认为‘公共场所行为可被自由记录’,但《民法典》第1033条明确:任何场所中,未经明确同意拍摄、公开他人私密活动或身体局部,均可能侵犯隐私权。”朱长江认为,直播可能暴露人们面部特征、行踪等敏感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如人脸识别技术滥用)。即使直播宣称“透明化工作流程”,也可能异化为对员工的全天候监控,侵犯其私人生活安宁。
朱长江建议,在同意被拍摄或直播时,要求书面协议明确使用目的、范围及期限。在遭遇侵权时,可通过公证、录屏等方式保存侵权内容,可向平台投诉(如下架视频)、向监管部门举报,或直接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于企业和商家来说,应当明确肖像与隐私的使用范围,赋予员工拒绝权。
网络自由和公民基本权利
该如何寻求平衡点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公民置身于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内,其个人隐私的公开限度应当有时空的局限性。公民在一定场所内行使个体公共性的表达,不等于其已经默认个人状态可以被其他途径在自身不可控制的范围内传播。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并非无隐私,公民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直播博主不得非法刺探、窃听、拍摄、录制、泄露,直播平台不得公开传播相关私人活动。
赵良善介绍,被直播、侵权或被侵权的核心判断因素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一是知情权侵犯与否,直播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他人在不知情情况下被动参与直播,虽然人们可能默认自己处于一定的公开视野中,但这并不意味着直播者可以随意将其纳入直播范围而不告知。二是取得权利人本人同意与否,即使权利人知晓自己被直播,但如果直播者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肖像、隐私等用于商业宣传、吸引流量或其他不当目的,依然构成侵权,最常见的是侵犯隐私权或肖像权等。
赵良善表示,当二者并存时,公民网络自由的权利理应让渡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肖像权、隐私权)。为防范直播侵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无论是直播者还是普通公民,均应了解法律法规,普通公民应知道自身权利在何种情况下可能被侵犯,以及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直播者应知道何种情况可能会侵犯他人权利,且采取必要的告知并征得他人同意等措施。其二,公民出门在外,应当提高警惕,加强安全防范,防止被偷拍或偷录,如发现被他人直播,应及时要求直播者停止侵权、删除有关内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直播者如需他人入镜,应当告知拍摄目的、用途、发布范围、拍摄内容等,并以书面形式(如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模糊的“同意”而导致权益受损。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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