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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假身份证“结婚”多年后起诉离婚被告知是“未婚” 再次登记结婚却被“前夫”状告重婚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5-04-22 07: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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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4岁的周女士,在2008年17岁时,用假身份证与大自己8岁的蔡先生登记结婚。2018年,她起诉离婚,但因结婚用的是假身份证,法院未受理。她提起同居关系纠纷诉讼,后选择撤诉。

  2019年,她又与王先生结婚生子。3年后,她被蔡先生报案重婚罪,检方决定提起公诉。

  假证领真证——

  “结婚”生子多年后

  女子起诉离婚被告知是“未婚”

  周女士是河北枣强县人,1991年出生。她回忆,枣强县有很多做皮毛生意的作坊,2007年冬天,辍学不久的她经朋友介绍,在蔡先生(1983年出生)的作坊打工,后两人选择在一起。2009年、2012年,两人先后生育一子一女。2016年,因感情不和,她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开了蔡先生。

  按照周女士的说法,2017年前后,蔡先生向她索要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他问我要十多万元,并称两人是有结婚证的,如果不给抚养费,就会起诉。”

  “我对结婚的最深印象,就是当初蔡先生让我在一份《结婚登记表》上签字,但我不记得去民政局登记,可能当时年纪小,不太懂。”周女士说,她和蔡先生有房产、婚内财产、孩子,她想争取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因此选择离婚诉讼,“枣强县法院对我说,我身份信息的出生年份是1991年,系统显示是未婚状态,所以不予受理,也没给文书,我便提起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她从枣强县档案馆调出了和蔡先生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面显示她身份证号的年份为1988年,下方有其签名。

  对此,周女士的“前夫”蔡先生予以否认,称周女士和他在一起,是因为当年他家经济条件好,假身份证系周女士自己准备好,和他去民政局领的真结婚证。

  蔡先生坦言,自己身体残疾腿有毛病,身高一米五。2014年前后,父亲因癌症去世,先后花了家里40万元。2016年前后,家里的皮毛生意作坊垮了,他便在外打工。

  起诉又撤诉——

  女子提起同居关系纠纷诉讼

  后选择撤诉

  2018年5月16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2008年8月26日,周女士与蔡先生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后育有一儿一女。

  2018年5月17日的《民事起诉状》显示,两人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8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先后育有一儿一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的人生观、价值观存在分歧,婚后双方争执不断。2017年开始,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除商量孩子事宜外,没有任何沟通交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6月25日,枣强县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周女士与蔡先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6月25日,周女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许周女士撤诉。

  周女士解释,法院立案后,蔡先生私下找到她,提出希望撤诉。对方承诺少要一些抚养费,她便撤诉了,“后来,蔡先生的承诺变卦了。我找律师咨询,听说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孩子他不给我,财产我也不要了,就这么算了。”

  对此,蔡先生说,周女士从2016年底开始就和王先生在一起了,次年再也见不到她,“我知道她外面有人了,都给她跪下了,让她回来看看家里的孩子,她都不回来。”“我给王先生打电话,说我和周女士有孩子,他说‘你自己的媳妇你管去,给我电话打不着’。”

  “2018年的起诉是她自己撤的,原因我不知道。”蔡先生解释道,“我也愿意有个完整的家,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

  蔡先生表示,周女士离开他后,他让周女士给孩子抚养费,对方拒绝,“一个月500元都不给,让去告她。”“把我电话都拉黑了,联系不上。我都是用别人的电话联系她。”

  周女士否认道,自己和王先生系2018年相识,并非2016年底。

  “前夫”告重婚——

  与他人结婚生子后

  “前夫”以重婚罪报警

  周女士说,2019年1月23日,她与河北省故城县的王先生结婚,并在故城县民政局登记,很快两人便有了孩子。此前,她也看望过和蔡先生的两个孩子,但被蔡先生殴打,“我让我爸去接孩子,去了几次都没接回来。”

  她觉得,自己和蔡先生有共同财产,这些钱她分文不取,抵作孩子的抚养费,但蔡先生仍要求她支付大额抚养费,她拒绝。

  2022年,蔡先生报警称周女士涉嫌重婚罪。同年7月18日,故城县公安局对周女士立案调查。2023年4月6日,周女士获得取保候审。

  “法院说我是单身,不受理离婚官司,所以我才和王先生结婚。”周女士感觉自己挺冤枉,“枣强县民政局给故城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蔡先生和我的结婚证有效的证明,导致我被故城县检察院公诉。”

  故城县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08年7月17日,周女士用1988年出生的身份信息与蔡先生登记结婚,办理婚礼并共同生活。2016年,周女士离开蔡先生。2018年,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同年6月25日撤诉。周女士明知没有与蔡先生终止婚姻关系,2019年1月23日,使用1991年出生的身份信息,与王先生在故城县办理婚姻登记。而枣强县婚姻登记中心证明,其与蔡先生的结婚证真实有效。认定事实的证据有“枣强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证明”等。本院认为,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周女士刑事责任。

  真证难撤销——

  1991年出生系唯一真实身份信息

  假身份信息办的结婚证无法撤销

  枣强县公安局新屯派出所2024年3月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周女士1991年出生的身份信息,是其本人唯一的身份信息,全国实有人口信息系统不存在其1988年的身份信息。

  为了撤销当年假身份办理的结婚登记信息,周女士于2023年12月9日,将枣强县民政局行政诉讼至枣强县法院。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后,其又向衡水中院上诉。

  2025年2月26日,衡水中院《行政裁定书》显示,本院认为,周女士撤销结婚证的起诉,超出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期限,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故驳回上诉。

  为什么不通过民政局撤销?2024年10月21日,枣强县民政局《关于周女士控告民政部门出具虚假证明和撤销婚姻的情况回复》显示,结婚证上,周女士的身份证中涉及的出生年份与其现在使用的身份证上涉及的出生年份不一致,其他均一致。周女士自述2008年登记结婚时,并未达到结婚年龄,为了满足结婚年龄这一条件,蔡先生制作了只改变年纪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自述情况是否真实,需司法部门去认定。这一行为,也是以结婚为目的,并不属于骗婚,不满足撤销的条件。

  撤证归谁管——

  县法院:建议县民政局审查纠错

  县民政局:审查认定需找法院

  周女士表示,枣强县法院在驳回她的行政诉讼申请后,于2024年12月25日向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县民政局重新审查她和蔡先生的婚姻登记程序,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应及时依法处理,并加大对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查力度,建立相应的纠错机制。

  2025年1月6日,枣强县民政局回复称,我单位经向当时的办证工作人员及案涉当事人了解,该案的结婚登记程序符合当时婚姻登记工作流程。周女士已向多机关部门反映此事,根据《关于妥善处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案例结婚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我单位仅有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并没有对案件事实审查认定的权利。该案是否符合指导意见之婚姻登记情形,望贵院对该案事实作出明确认定并对该案是否符合撤销条件作出明确建议。

  同年1月20日,枣强县民政局对王先生的投诉回复中,进一步解释道,该案件需由法院作出事实认定并对该案件是否符合撤销条件作出明确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属于行政部门,没有独立撤销权限,已积极配合法院作出调查并对法院作出回复,并未给蔡先生出具任何虚假证明,不存在乱作为、不作为问题。

  双方都叫屈——

  “前夫”:告重婚罪是“没办法”

  女子:重婚罪解决后将提起民事诉讼

  “告她重婚罪,是她欺人太甚,逼得我没办法了。”蔡先生说,周女士放着家里两个孩子不管,愿意花数万元请律师,却不愿意给两个孩子5万元抚养费,他怕民事起诉后,对方转移财产。

  “她把财产都转移了,让我告去。我腿脚都这样了,整天上法院申请执行?”蔡先生表示,案件的结果,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他不想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后,他即便胜诉也无法获得执行。

  周女士表示,若重婚罪的控诉问题得到解决,她将向法院提起关于自己与蔡先生同居纠纷的诉讼,将双方共同财产划分、两孩子抚养权、后续抚养费等问题,通过法院判决。

  4月1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枣强县民政局,吴姓负责人不愿接受采访。

  >>律师怎么说——

  如何撤销用假身份证办的婚姻登记?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虚假婚姻登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户籍登记部门与婚姻登记部门没有建立信息联通共享机制造成的。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的是形式审查责任,主要依靠当事人的承诺,在现有的硬件条件下,民政部门无法共享公安部门所掌握的户籍信息,故技术层面上存在审查能力不足,行政审查留下漏洞。适用彼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民政部门是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

  由是观之,周女士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起诉枣强县民政局,诉请撤销与蔡先生的结婚登记。也正如枣强县民政局2025年1月6日的回复中所称,希望法院对该案事实作出明确认定,并对该案是否符合撤销条件作出明确建议。

  周女士是否应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赵良善表示,暂且不论周女士与蔡先生的婚姻合法与否、有效与否、撤销与否,只要是周女士与蔡先生所生的孩子,即使是非婚生的孩子,根据彼时有效的《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也就是说,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不存在任何差别对待,规定了生父母对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负有同样的抚养义务。生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非婚生子女,不共同生活的其生父或生母一方应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所以,蔡先生向孩子的生母周女士索要抚养费是合理的、妥当的。

  应如何计算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赵良善解释,一般来说,抚养费从父母一方离家出走算起。

  根据彼时有效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抚养费的数额需综合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通常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支付。若负担两个及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者,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决抚养费数额时通常会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父母的负担能力,包括收入、财产状况等;当地的生活水平,包括消费水平、物价等。由此可见,抚养费有最高额限制,却无最低额限制。

  此外,抚养费的数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孩子的实际需要或者父母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抚养费的数额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赵良善介绍,如果周女士拒不给付抚养费,蔡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

  判决书生效后,蔡先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防止生效判决书沦为一纸空文,在执行中,法院可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及财产。如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

  若发现被执行人刻意隐藏财产或者故意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情节严重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如果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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