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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说法|交通事故致伤后选择“一次性了结” 后续还能再索赔吗?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于震 2025-08-04 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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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只是皮外伤,签协议拿了千元赔偿;不料伤势和治疗费却远超预期……近年来,涉及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案件明显上升,多起法院判例显示,交通事故伤者若在未充分了解自身伤情(尤其是潜在伤残风险)的情况下签订“放弃后续索赔”的赔偿协议,可能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

案例:

发生交通事故后

三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2024年5月,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孟某发生剐蹭碰撞,导致孟某受伤,两车遭受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甲方)、王某(乙方)和孟某(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经三方协商,甲方赔偿丙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电动车维修费、手镯等损失,共计19250元。交强险赔偿在此次赔偿完毕后终结。本协议履行完毕后,若各方后续再发生治疗、评定伤残、死亡等任何损失,乙、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依约向孟某支付了赔偿款。

   此后,孟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孟某本次损伤遗留面部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超过10cm²,构成十级伤残。因就伤残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孟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中关于交强险伤残限额部分不再予以赔偿的约定,并要求二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10314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及鉴定费1300元,总计109442元。

   保险公司辩称,原赔偿协议中赔偿明细虽然不包含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但是协议的第二条中进行了补充说明,原告放弃了保险公司已赔付的损失之外的所有赔偿权利,本次不应再主张任何赔偿。

法院:

伤势程度的判断

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伤势程度的判断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而非普通认知可确定,原告伤情经鉴定确已构成十级伤残,赔偿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存在明显差距,赔偿协议中虽对此做了约定,但据此认定赔偿协议将包含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一次性处理显失公平,故伤残赔偿金相关事项应予撤销。

关于精神抚慰金,双方签订协议时,原告的伤情已治愈,原告对自己花费的医疗费用及相应的误工费、护理费等预期损失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在此情况下,仍与被告签订该赔偿协议,视为原告对该部分的合理处分,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孟某与王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中关于伤残赔偿金事项的约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孟某伤残赔偿金103142元。

   尽管和解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协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等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协议。一旦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协议签订时当事人是否充分了解自身伤情及各项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协议的达成是否真正基于平等自愿等。

》“协议”有没有效?

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情形”是关键

   在日常生活中,因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不少市民在遇到交通事故后,往往觉得“没什么大事”并与肇事方进行现场和解,但在未进行医院专业检查下,当时以为的“小事”却往往暗藏“大风险”。

   2023年8月,张某骑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右腿受伤。事发后,保险公司人员在场。张某以为自己只是皮外伤,很快就会恢复,便与李某达成赔偿1000元的赔付协议书。后张某伤情恶化,并住院治疗。2023年9月,张某以赔付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上述赔偿协议。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与李某签订赔付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亦未损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该协议签订后,张某发现自身伤情恶化,与协议赔偿内容严重不符,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且在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遂判决撤销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赔付协议书。

另一起案例显示,2021年9月5日,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周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两车受损,王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承保肇事车辆的甲、乙两个保险公司分别出具三方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条款(赔付3.5万余元),各方承诺协议签订后放弃就本交通事故另行主张权利。后王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就赔偿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其未能预见自身的伤势严重程度及治疗恢复时间,在不利情景下缺乏理性判断,致使在签订协议书时存有重大误解;另协议列明的赔偿款项基本涵盖所有赔偿项目和金额,是以不合理的方式减轻、免除了一方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甲、乙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致受伤 被侵权人该注意啥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不少网友都表示,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路人驻足观看、有急事在身、疼痛感不强烈等都是选择“私了”或一次性赔付的原因之一。

   西安市民小鹏就遇到过此类的情况,“此前骑共享单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旁边突然窜出的一辆摩托车和我发生了碰撞,当时我一下摔倒在地上,浑身疼痛难耐。”小鹏说,被摩托车车主扶到路边休息了会儿后,因为还要急着办事,且身上除了擦伤破皮外当时也并未有其他异常,便和摩托车主协商,对方赔偿了他200元作为医药费,此事不再追究。

   “回家后越来越疼,再去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肋骨骨裂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光医药费就花了不止200元钱,碍于面子,也没再找那位摩托车主。”

   近年来,涉及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案件上升,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被侵权人(伤者)需要注意什么?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表示,第一步应报警并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保留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伤人事故必须报警,私下处理可能导致后续维权困难。即使表面伤情轻微,仍需就医检查,避免应激激素掩盖真实伤情,并留存好就诊记录和各项费用明细。”朱长江说,赔付过程应谨慎签订相关协议,拒绝签订“一次性了结” 条款,可约定“若伤情恶化保留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若发现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需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协议。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朱长江表示,和解协议的效力基础在于:(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协议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共同达成和解协议时,该协议成立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明确的约束作用。但该协议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朱长江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据该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能够认定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情形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缺乏判断能力”。

   “案例中,张某误判伤情为皮外伤,签订1000元赔偿协议,属于司法解释中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情形,属于重大误解;案例中,王某因对交通事故责任和自己的伤情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在甲乙两个保险公司的协调下签订了三方调解协议,属于司法解释规定中的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属于显失公平。”朱长江说,重大误解的判断标准一般为 1.行为人存在错误认识;2.错误认识具有重大性,即“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为1.具备一定的主观恶意;2.客观不对等;3.合同结果严重失衡。”朱长江说。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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