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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虽有三头六臂 使用切莫随心所欲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5-09-11 06: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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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8起典型案例。该院副院长赵长新在通报中表示,法院在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中要精准解析参与各方的利益需求,重构利益平衡机制,引导智能向善,遏制技术向恶。

  利用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并传播

  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一起典型案例涉及“AI恶搞案”,法院审理认定行为人未经许可利用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并在社交群组传播构成对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案情显示,原告程某与被告孙某同属一个摄影交流微信群。孙某未经程某同意,使用AI软件将程某的微信头像照片转换为衣着暴露、身体畸形的动漫图片,并先后发送至微信群和程某私人微信。程某多次制止未果,认为该图片具有性暗示和丑化性质,侵害了其肖像权、名誉权及一般人格权,要求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认定,孙某利用AI生成的图片与程某肖像在脸型、姿势等方面高度吻合,可使群成员识别出程某身份,群发行为侵害原告肖像权。图片将得体肖像改为暴露形象,引发群内不当讨论,导致对程某的低俗评价,构成对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害。

  此外,孙某私信发送身体畸形、结构异常(如三臂、木腿)且暴露的图片,造成程某心理屈辱,侵害其人格尊严,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为此,法院判决孙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有何思路?

  法院:应优先维护人格尊严

  赵长新强调,当技术应用与人格权益发生冲突时,数字时代的司法应当优先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在全国首例“AI陪伴案”中,法院首次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及于其虚拟形象,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利用AI技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害。

  案情显示,被告公司开发运营一款手机记账软件,其内置功能允许用户自行创建“AI陪伴者”,并可设置其名称、头像及与用户的人际关系(如恋人、亲属等)。原告何某作为知名公众人物,被大量用户选为陪伴对象,使用其肖像图片作为头像并设定关系。被告通过算法对“何某”AI角色进行分类和推荐,并提供“调教”机制,使用户可上传文字、图片等素材,经审核筛选后形成拟人化互动内容,模拟与何某真实互动的情景。原告认为该行为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故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何某姓名与肖像,并将其人格特征投射至AI角色,形成何某虚拟形象,属于对原告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侵害了其姓名权与肖像权。此外,AI角色与何某真人高度关联,使用户产生与其真实互动的体验,该使用方式未经同意,损害了何某的人格尊严与自由,侵害了一般人格权。

  法院指出,被告通过产品规则与算法设计,主动组织、鼓励用户生成侵权内容并参与创设虚拟形象,已超出中立技术服务范围,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被告上诉后撤回,一审判决生效。

  未经权利人许可

  电商平台AI“声替”带货违法

  在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AI合成的名人声音用于“带货”构成侵权,委托推广商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显示,原告李某某系教育、育儿领域知名人士。2024年,其发现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及高度近似的AI合成声音,对家庭教育类图书进行宣传带货。该声音系基于原告公开视频合成,用于推介被告所售书籍。原告认为,该行为利用其形象、专业影响力误导消费者,构成对肖像权及声音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涉案AI合成声音与原告音色、语调及发音风格高度一致,结合原告在该领域的知名度,易使公众产生关联,该合成声音属于原告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肖像和合成声音制作推广视频,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及声音权的侵害。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公司与视频发布者之间存在委托推广关系,双方共同以推介获利为目的,且被告基于平台规则与管理权限,具备对视频内容的审核能力,因此应与视频发布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利用AI生成图片

  仍然是人运用工具进行创作的过程

  在全国首例“AI文生图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利用AI生成图片,仍然是人运用工具进行创作的过程,AI仅是创作工具,并非创作主体,原告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的涉案图片,能够体现出原告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构成作品,应当予以保护。

  案情显示,原告李某某于2023年2月使用StableDiffusion模型,通过设置参数、输入提示词生成一张具摄影风格的少女肖像,并于同月发布至小红书平台。其后,被告刘某某在百家号发布文章时使用该图作为配图,截除原作者水印且未注明来源。李某某据此诉请赔礼道歉及经济赔偿。经庭审勘验,确认调整提示词或参数会导致生成结果差异。

  法院认定,涉案图片属艺术领域造型作品,具有“智力成果”和“独创性”:原告自构思至选定均投入智力劳动,体现其审美选择与个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的定义。尽管AI模型本身不能成为作者,但原告作为直接智力投入与生成结果选定者,系涉案图片作者,享有著作权。被告未获许可使用图片并去除署名水印,侵害原告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钟合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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