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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发文规范“双十一”价格行为

要闻 三秦都市报 2025-11-10 07: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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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白树友 记者 赵丽莉)为规范“双十一”期间经营者价格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线上线下经营者发布规范 “双十一”购物价格行为告知书。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合规经营,加强价格自律,理性合理定价,努力维护行业市场价格秩序。

自觉依法明码标价,切实做到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网络交易经营者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要一致。

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先涨后降,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标价规则和促销规则的合规审核,加强对平台内零售商价格行为的管理,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西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价格违法违规问题,注意保存好票据、凭证、截图等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三秦都市报

编辑: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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