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七旬王教授的一桩“借名买房”纠纷,不仅让原本就暗藏矛盾的家庭彻底陷入困境,更引发了“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热议。
本想安心养老
不料借名买房埋下隐患
今年70岁的王教授,退休前是某三甲医院护理部主任,有着清晰的人生规划和严谨的处事风格。多年来,王教授夫妇一直和儿子儿媳住在同一小区。然而,儿子与儿媳频繁的争吵让老两口不堪其扰。2023年,王教授决定去郊区买套房子,安心养老。
然而,当时老两口名下共三套住房,不具备再买房的资格。情急之下,王教授想到向儿子求助,希望以他的名义购买奉贤的房产。儿子提出希望能加上小孙女的名字,这样老婆看着开心,于是王教授同意了。
此后,从选房、签约、付款,到收房、装修、购置家具厨卫用品,全程均由王教授与老伴二人操办落实,儿子与儿媳从未过问。2025年1月,老两口顺利乔迁新家,本以为就此开启安稳的养老生活,却未料一场更大的风波正在酝酿。
产权变更起争端:
家庭矛盾全面爆发
在买下期房别墅后,王教授与老伴陆续卖掉了自己名下的两套住房,二人也重新具备了购房资格,此时奉贤的房屋也可以办产权证了。王教授随即向儿子提出,按照当初的约定,将奉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经过协商,儿子与王教授一同前往公证处签署了《借名买房协议》。然而,当他们办理房屋过户的时候,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小孙女(未成年)的监护人代她签字的时候,儿媳妇不同意了。
一审认定赠与
“微信聊天”成为关键证据
说好的借名买房,结果却不还给自己了。2025年4月,王教授无奈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儿子、小孙女、儿媳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教授与大孙女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曾提到“奉贤房屋我们住15年或20年以后再留给你爸与你妹”,据此认定王教授已将该房屋赠与儿孙。
这一判决让王教授与老伴难以接受,更让他们无法理解的是,涉案房屋明明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却将其认定为王教授的个人财产,且未追加老伴参与诉讼。
老伴因此事与王教授爆发激烈争吵,甚至提出要离婚;而儿媳与儿子的离婚诉讼也在同步进行;更让王教授心寒的是,大孙女在法庭上直接指证奶奶“索要房产”。原本还算和睦的家庭,如今因一套房子陷入多方诉讼,亲情彻底破裂。
二审调解未果
老人愿让渡5%份额,儿媳拒绝
王教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为化解矛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将涉案房屋50%的份额变更至王教授名下,另外50%登记在小孙女名下。
对于这个方案,王教授与老伴明确表示不同意。他们认为,即便法院坚持认定“赠与”,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二人曾同意赠与小孙女50%的份额,不能强制要求老人将房产大额份额赠与儿孙,更何况所谓的“赠与”根本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
为了息事宁人,也出于对晚辈的疼爱,王教授与老伴最终做出让步,同意赠与小孙女5%的房产份额,还承诺待小孙女成年后,若能知书达理、孝敬长辈,未来会留下可继承的财产。
然而,这一让步方案仍未获得儿媳的同意,二审调解陷入僵局。
如今,王教授与老伴的上诉案件仍在审理中,这个被房产纠纷撕裂的家庭,何时才能回归平静,仍是未知数。 据新闻晨报
律师支招
教授4个地方没做对
但并非无可挽回
王教授与老伴的遭遇给更多家庭敲响了警钟。那么在这个事件中,王教授哪块做得不对?他的官司还有什么挽回的办法?公益律师、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进行了解读。
涉及重大财产处置时
口头约定极其危险
朱长江分析说,第一,“借名买房”有风险。虽然王教授与儿子补充签署了《借名买房协议》,但该协议因规避上海的限购政策,其合法性可能受到法院的质疑。司法实践中,为规避限购政策而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可能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使得王教授主张物权的根基并不牢固。更重要的是,协议中加入了未成年孙女的名字,这使得法律关系从简单的“借名”复杂化为可能涉及“赠与”。
第二,在涉及重大财产处置时,口头约定和随意的通讯记录是极其危险的。王教授在微信聊天中使用了“留给你”这样的表述,在法律上极具歧义,极易被解释为一种赠与的意愿表示。
第三,王教授将资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后,便丧失了对资产的直接控制权。他忽略了登记名义人(儿子、孙女)的婚姻状况等对其财产安全的威胁。
第四,在事后维权时,未能及时让老伴作为共同权利人参与诉讼,导致一审法院对财产性质的认定出现偏差。
夫人可以不认可“赠与”
但举证有难度
那么这件事还有转圜的余地吗?朱长江进一步分析,教授夫人可以主张撤销教授单方面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面临举证困难的挑战。
首先,本案争议别墅的购房款源于王教授夫妇名下两套住房的出售所得,因此,用于购买别墅的款项属于王教授与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购置的别墅(尽管登记在他人名下)所对应的财产权益,本质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王教授在微信中单方面作出“奉贤房屋我们住15年或20年以后再留给你爸与你妹”的表示,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王教授未经老伴同意,单方处置如此巨额的财产,该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因此,教授夫人完全可以向法院主张,王教授的该单方赠与意思表示(如果被法院认定为赠与)未经其同意,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儿媳和小孙女若要取得该房产的全部产权,需要证明他们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完成了登记。本案中,儿媳一方并未支付任何对价,显然不构成善意取得,故教授夫人有权主张撤销该单方面的赠与行为。
在诉讼实践中,教授夫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她此前对“赠与”一事不知情亦未追认。本案的难点在于,一审法院未追加她为当事人,可能已基于现有证据(如微信记录)形成了“心证”。在二审中,她需要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或另案起诉,明确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并提交强有力的证据链,才能有效推翻一审的“赠与”认定。
保护财产安全
法律形式优于人情信任
朱长江表示,老年人保护财产安全,需遵循“法律形式优于人情信任”“事前规划优于事后救济”的原则。
第一,在任何涉及财产(尤其是房产、大额存款)给予子女或登记在子女名下时,必须签订权责明晰的书面协议。如果是“借名买房”,需明确写明借名关系、出资情况、产权归属以及名义持有人协助过户的义务;如果是“赠与”,则要明确是赠与个人还是夫妻双方,并可附上赡养等义务条件。所有协议最好经过专业律师审核并办理公证,以最大化其法律效力。
第二,善用法律工具,实现财产控制的多元化,不要将资产简单地过户或登记在子女名下。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将资产装入信托,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如子女、孙辈)分配收益,资产所有权不直接转移,从而隔离婚姻、债务风险。
第三,强化证据意识与风险隔离意识,所有的大额资金流转,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完整凭证,备注款项用途(如“购房出资款”)。在日常生活中,避免在微信、邮件等容易被截取的通讯工具中,对财产作出模糊的、可能被解读为赠与的承诺。同时,老年人应保有自己名下的“安全资产”,如一套自住房屋和一定数量的养老钱,这些核心资产绝不轻易处置或交由他人代持,以确保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尊严。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永华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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