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暖报停的王先生,今年打算清缴往年费用时,发现因去年未缴纳890余元空置费,竟需额外支付260余元滞纳金。“供热公司说必须全部结清欠款,否则今年无法办理报停。”陕西咸阳锦绣苑小区的住户王先生表示,空置费本身的合理性尚未明确,如今又陷入“三难”境地:不报停就得交全额供暖费,报停就得补缴往年欠款,拖着不办还会持续产生滞纳金。
>>业主投诉:
常年在外地
供暖报停后“冒出”滞纳金
“我在咸阳的房子有130多平方米,因为工作原因,几年前就搬去宝鸡居住,房子一直空着没怎么管。”近日,咸阳锦绣苑业主王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反映。
2023年、2024年冬季供暖报停时,王先生只需向物业登记即可办理。不过,报停需按30%的比例缴纳基础空置费。“房子空着没使用暖气,很多人对空置费的合理性本来就有疑问,所以这两年我一直没交。”王先生坦言,“今年供暖季,考虑到将来卖房总得结清,就打算缴费,这才知道得在咸阳沣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河供热)的公众号上操作。”让他不解的是,“登录系统一看,除了两年空置费,还多了一笔260余元的滞纳金。而且今年办报停,必须先缴清所有欠款,否则根本办不了。”
三点质疑直指滞纳金
缺依据、费率高、告知不到位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查看了王先生在该公司公众号的账单:2023年采暖费(空置)890余元、2024年采暖费(空置)890余元、2025年采暖费2900余元,此外还有2024年采暖费滞纳金260余元。2025年采暖费虽有“停热”选项,但明确要求“先清缴所有欠款”方可办理。
“我联系供热公司,对方称收取滞纳金是依据《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王先生说。
记者查询发现,《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于2012年颁布,其中确实提到停暖用户需支付热损耗补偿费(即空置费),但并未对滞纳金作出具体规定。随后,记者在咸阳市政府官网的规范性文件及失效文件目录中核实,该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被列为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此后数年,咸阳市供热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实际处于空白期,直至2025年新修订的《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颁布,其中仅明确停暖用户需支付热损耗补偿费,仍未对滞纳金作出明文规定。
按日3‰收取滞纳金,折算年化利率约为109%,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王先生曾就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与供热公司沟通,对方最终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款回应。记者查阅《民法典》发现,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但这两条均未对违约金的具体费率作出限定。
据王先生介绍,供热公司称滞纳金按日3‰收取,并设有30%的上限。“我的缴费记录显示,2023年的欠款未收滞纳金,2024年890余元的欠款,收取了260余元滞纳金,刚好触及30%的上限。”王先生认为,“即便有上限,这样的日费率仍然过高,而且如果仍不缴费,滞纳金还会继续累积。”
最让王先生不满的是,他已办理空置报停,意味着长期不在该小区居住。“我质疑供热公司未尽到催缴义务,他们回复说已在我家门上和小区内张贴了催缴通知,其中提到了滞纳金。”王先生无奈地说,“我根本不在这里住,门上的通知、小区的公告,我怎么可能看到?供热公司明明有我的联系方式,发条短信、打个电话提醒一下很难吗?仅靠张贴通知,显然是敷衍了事,没有尽到真正的告知义务。”
>>供热公司:
欠费两年
收滞纳金是规定
11月2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咸阳沣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用户两年未缴纳相关费用,按规定确实需收取滞纳金。但对王先生提出的“收费依据何在”“费率为何这么高”“为何不直接通知”三点疑问,该工作人员未作直接回应,仅记录记者联系方式,称将由相关负责人后续答复。
>>住建部门:
收滞纳金有依据
记者随后联系供热主管单位咸阳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称,向欠费用户收取滞纳金、按日3‰计费,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记者询问具体依据哪部法律、法规或文件时,对方未直接回答,仅表示需向供热企业了解具体情况后再作说明。
对于王先生提出的三点疑问——滞纳金收取的合法依据、日3‰费率的合理性、仅张贴公告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当地主管部门仍未给出明确解释。
>>供热集团:
沿用旧规、设有上限
催缴压力大
咸阳沣河供热所属集团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随后联系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对用户疑问作出进一步解释。该负责人表示,2019年至2024年期间,虽然地方供热法规处于空白,但他们一直沿用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民法典》,供热企业有权向欠费用户追缴费用并收取违约金。
针对“日3‰是否过高”的疑问,该负责人回应:“相关规定设有30%的违约金上限,即总额不超过欠费本金的30%。”
对于“为何不通过短信、电话等更直接的方式催缴”,该负责人解释:“供热前后,我们会在小区公告栏张贴通知。用户因不在咸阳而没看到,我们也无法进一步处理。而且欠费用户数量庞大,逐一电话通知确实难以实现。”他强调,“其实用户从购房接入集中供热开始,就应知晓相关费用规定,报停后也应按时缴纳对应费用。”
“部分炒房者或长期恶意欠费的用户,给供热企业带来巨大资金压力。合同约定及时缴费,既是为了保障企业运营,也是为了履行民生保供责任。”该负责人说,“现在不少业主购房后长期空置,不交物业费、供暖费,但物业和供热企业仍要提供基础服务。这些义务在供热合同中均有明确,我们也在各小区公告栏、微信公众号多次发布提示,提醒用户及时缴费,避免产生滞纳金。”
“我们始终强调,收取违约金不是目的,而是为了督促用户正常缴费,保障企业运营。目前老百姓对供热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企业收取的热费甚至不足以覆盖热源成本,经营十分困难。我们并非刻意收费,而是有些用户长期忽视缴费义务,事后又质疑收费不合理。”该负责人坦言,“这个民生责任我们必须扛,但企业也要维持运营,才能保障供暖服务持续至每年3月15日。”
>>律师观点:
告知程序有瑕疵
日3‰费率明显偏高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失效,2024年当地供热管理实际处于法规空白期。虽然依据《民法典》,供热企业可向欠费用户收取违约金(即“滞纳金”),但日息3‰(年化109.5%)显著高于供热企业的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成本),用户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减。因此,热力公司按日3‰收取滞纳金于法无据。
赵良善还表示,供暖属于公共民生服务,并非借贷关系,不能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依照《民法典》精神,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设定滞纳金,且上限不超过30%,更为合理。
关于催缴方式,赵良善指出,公告虽是合法方式之一,但热力公司已知业主联系电话,却仅靠张贴公告、未使用电话等直接途径,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空置业主客观上难以看到公告,不符合“精准催告”要求。正确做法应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直接联系业主,若无法接通或未回应,再辅以公告、函件等方式,并保存好催告证据。仅靠单一公告,不足以认定已尽到催告义务。
赵良善同时提醒,冬季集中供暖是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也是需要全体业主共同维护的公共权益。按时足额缴纳供暖费(含空置房基础热费),是每位热用户的法定义务,更是保障供热系统稳定运行的核心基础。逾期不缴费,不仅可能面临违约金、限热或停暖处理,还会加剧供热企业运营压力,间接影响整个小区的供暖质量,损害全体业主利益,切勿掉以轻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谢涛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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