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张某与妻子结婚八年,实际同居一年多,起诉要求妻子返还50万元彩礼及多项房、车价款。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2025年8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认为原审不支持返还彩礼的主张并无不当。
张某与贾某于2016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后产生离婚纠纷,张某对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张某在申请再审中提出多项请求,包括撤销原判决部分条款,要求贾某返还50万元彩礼、支付甲壳虫汽车车价款5万元、宝马汽车车价款88149.36元、太原市小店区一房屋价款89397元以及太原市胜利东街一房屋价款23万元等,并要求贾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某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为贾某婚前及婚后多种行为不符合常理,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主张返还彩礼50万元。理由包括:贾某婚前收到50万元彩礼,且聊天记录显示其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后又以张某每月支付“月子钱”生活费1.2万元、每日饭费40元;张某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婚后购房归贾某个人单独所有;双方虽结婚八年,但实际共同生活仅一年多;太原市彩礼一般为18.8万至28.8万,50万元过高。
在财产分割方面,张某认为甲壳虫汽车和宝马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房屋首付款应分割;太原市胜利东街房屋虽有协议约定,但贾某用共同财产还贷,其有权主张分割该房屋价款。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彩礼返还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彩礼返还问题,双方已结婚近十年,结合双方交往真实意图、年龄差距、相处模式及感情状况等因素,原审法院不支持张某返还彩礼的主张并无不当。
在财产分割方面,甲壳虫汽车及宝马汽车分割问题中,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房屋已由原审法院根据案情进行分割处理,即:房屋归被申请人所有,并由被申请人酌情补偿再审申请人,剩余贷款由被申请人偿还,张某主张另行分割首付款无依据。太原市胜利东街房屋双方已有协议约定,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贾某用共同财产还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编辑: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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