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白酒买卖纠纷,牵出千万级供货链背后的信任危机——当业务员将自收的酒混入公司正品白酒中销售,责任该由谁承担?经营者购买的商品出现假货,能否适用“退一赔三”?
烟酒店老板
“酒有问题?”
6瓶茅台交付前被业务员调包
岳先生怎么也没想到,长期合作的酒业公司,竟在送货环节被“业务员”调包掺入假酒。更让他头疼的是,因出现“信任危机”,自己的客户随后拒付200余万元货款,自己还被拖入一场复杂的诉讼。
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一烟酒店老板岳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自己近年来遇见的糟心事。
“2023年6月,我和陕西某酒业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合作,累计从该酒业公司进货约1000万元。”岳先生说,双方此前合作一直很好,他也对该公司很信任,2024年3月31日,他在该酒业公司的业务群中下单购买了12瓶飞天茅台,并通过该公司指定的财务账户支付了货款32040元。
岳先生回忆,2024年4月4日,自己的客户急需8瓶茅台,因当时正外出旅游,他便通过酒业公司业务员贾某安排发货。然而10天后,客户反馈“酒有问题”。经多方核实,岳先生发现,送给客户的酒中竟混入了6瓶假茅台……
岳先生说,经报警处理,贾某承认:“2024年4月4日,我的客户要购买8瓶飞天茅台,我在酒业购买了2瓶飞天茅台,加上自己回收来的6瓶茅台酒,一块出货给岳先生经营的烟酒店。”这意味着,原本应全部来自正规渠道的8瓶茅台,实际只有2瓶是真品,其余6瓶是贾某“回收”的假酒。
200万尾款难结
6瓶假酒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6瓶假酒,不仅让岳先生损失了上万元货款,更引发了一场信任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我那批货是卖给一个长期合作的大客户的,8瓶茅台酒查出6瓶假的,客户当场就翻脸了,我如何解释道歉,都无法挽回对方的信任。”岳先生无奈地说,这个客户当时正准备向他结算205万元的酒款。“假酒事件”后,客户直接表示:酒不要了,货款也不付了。
“205万元啊!就因为6瓶假酒,全没了。”说起这事,岳先生至今仍难掩气愤,“客户说:‘你连茅台都敢掺假,以后还怎么合作?之前进的酒中又有多少假酒?’”岳先生说,对方不但不付款,连之前的合作都停了。
多次沟通协调无果,岳先生一纸诉状将酒业公司告上法庭。岳先生认为,被告出售的茅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因此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购买茅台而付出的货款,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付出的大量时间、精力,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共213600元。
法院
调包售假行为系职务行为
相应后果应由酒业公司承担
庭审中,被告酒业公司认为,经派出所调查明确,原告所述的白酒为案外人贾某销售,原告明知其对应的合同主体且属于有案外人违法侵犯其民事权利,依然选择起诉被告明显属于恶意虚假诉讼。第三人贾某述称,2023年11月23日之后其已从被告酒业公司离职,并告知岳先生后续需要的话其可以联系供货。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岳先生通过与贾某沟通购买茅台酒,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出货单中载明的贾某为销售人员,且收款方为被告酒业公司指定收款人,即岳先生向酒业公司购买茅台酒并支付货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酒业公司辩称其与案外人贾某系合作关系,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定,从在案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出货单、酒业公司指定的收款方来看,足以认定岳先生经酒业公司业务员贾某与酒业公司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酒业公司抗辩其于前述买卖期间向岳先生通报贾某已不是其员工,故贾某此后不能代表其公司,但从此后的岳先生支付货款、酒业公司送货及接收货款的行为来看,岳先生有理由相信贾某仍能够代表酒业公司。酒业公司、岳先生此后仍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贾某调包售假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应后果应由酒业公司承担,据此可认定酒业公司向岳先生出售了6瓶假茅台酒构成欺诈。
酒业公司
认可法院判决
其他纠纷建议走司法程序
法院认为,岳先生系烟酒店经营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其亦未举证证明该调包后的6瓶白酒致饮用者产生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实际后果,考虑到酒业公司履行合同中因贾某调包6瓶茅台酒出售给岳先生确存欺诈行为,岳先生作为专门从事烟酒经营的人员履行合同中亦应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义务,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酒业公司向岳先生赔偿三倍价款,符合本案实际,法院不再予以调整。最终,二审维持原判,由酒业公司向岳先生退还货款16020元,并赔偿三倍价款48060元。
3月15日,记者联系到该酒业公司有关负责人,对方称此事法院已下达判决,对于判决公司表示认可。与岳先生还涉及其他纠纷,无法达成协商的情况下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解决。
律师
调包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公司为何要承担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中,业务员贾某虽已离职,但岳先生在公司业务群下单、款项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出货单载明其为销售人员,且公司实际履行送货与收款义务,足以让岳先生有合理理由相信贾某仍代表酒业公司。酒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岳先生明知贾某已离职或存在恶意,主观上属善意且无过失,故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成立,法律后果应由酒业公司承担。
酒业公司既未向岳先生通报贾某离职事实,也未切断原有交易渠道,存在明显管理过错。贾某在履行销售职务过程中私自掺假,属于职务履行中的违法行为,对外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酒业公司对外赔付后,可向存在故意过错的贾某进行内部追偿。
“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
为何烟酒店不适用“十倍赔偿”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岳先生作为烟酒店实际经营者,其购买茅台酒的目的是为了再次销售以获取商业利润,而非自己饮用或家庭生活消费。因此,他在法律身份上被界定为“经营者”而非“消费者”,直接失去了主张“退一赔十”的主体资格。此外,“退一赔十”通常侧重于食品本身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严重安全隐患并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而本案中的核心问题是“假冒产品”,并未涉及食品安全卫生问题。
“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其核心构成要件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虽然岳先生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不能直接适用该法条,但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酒业公司员工将假酒冒充真酒销售的行为,构成了对合同的欺诈。在商业买卖合同中,若一方存在欺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可参照惩罚性赔偿的原则进行裁量。考虑到酒业公司确实存在以假充真的欺诈行径,且岳先生作为专业经营者也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法院最终酌定适用三倍价款的赔偿,这既是对欺诈行为的惩戒,也平衡了双方的过错程度。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编辑:王莉文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中国接力登顶王涛圆梦金牌 陕西选手圆满结束米兰冬残奥会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