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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废而不报存在哪些风险?什么样的车可以报废?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6-04-20 08: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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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的爱车怎么样了呢?是崭新崭新的,还是有些年头了,需要换辆新的呢?

  本期《法治周刊》,来给大家讲讲车辆报废问题。什么样的车可以报废?怎样去报废?不报废会……

  关于机动车报废,您觉得以下哪个是正确的做法?

  1、汽车达到报废条件,如果车况还可以,那就继续驾车上路。

  2、车停路边也不占地方,就让它先停着吧,以后有空再去弄报废。

  3、家旁边有卖废铁的,就把要报废的车卖给他们吧。

  答案:都是错误的,而且涉嫌违法,那我们来看看都出了什么问题?

  报废车辆不能一卖了之

  出了事要连带担责

  罗某乘坐赵某驾驶的微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相撞,罗某受重伤。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微型普通客车原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该车转卖给赵某。买卖时,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且无法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罗某住院治疗40天,产生医疗费26万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罗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33万元。

  法庭上,赵某辩称:无能力赔偿罗某的损失。运输公司辩称:已将车辆卖给赵某,双方签下合同,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发生事故由赵某负全部责任。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交付给他人,并不对车辆占有和使用,也未有该车收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转让的车辆已到强制报废标准,运输公司也明知该车辆转让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运输公司存在违法转让机动车的行为。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处理报废汽车。运输公司虽不是实际的侵权人,但其违规处理报废汽车,依据民法典规定,应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报废汽车的车主,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处置报废车辆,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利,而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法官提醒,对于那些打算购买二手车的买家,一定要对车辆的使用年限、车况作全面了解,千万不能贪图便宜购买报废车,这样才能规避法律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由赵某赔偿罗某各项损失33万元,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报废车卖给收破烂的酿事故

  原车主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江苏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规处置报废车辆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转让报废车的原车主与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泗洪县居民周某名下一辆轻型栏板货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他未联系具备资质的正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擅自将该车当废铁出售给废品回收站经营者石某。石某收购该报废车辆后,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拆解处理,反而心存侥幸驾驶该车上路行驶。途中,石某驾驶的报废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乘客张某受伤。

  张某治疗结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将肇事司机石某以及报废车登记车主周某一并起诉至泗洪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周某辩称车辆已出售且已报废,事故与自己无关,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周某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未依照相关规定将报废车辆移交有资质的企业拆解,而是违规以买卖方式转让给个人,致使本该报废拆解的车辆违规上路行驶,是引发此次事故的隐患之一。

  法官当庭向周某释明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方式转让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泗洪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石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500元,周某对该笔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报废摩托多次转让后出事故

  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均担责

  2020年9月11日,李强(化名)酒后无证驾驶报废二轮摩托车,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王敏(化名),造成王敏受伤。后经交警队认定李强负主要责任,王敏负次要责任。双方因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肇事摩托车登记车主系蔡某。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强制报废期)。2013年,蔡某将该车辆转赠给张某。2018年6月,张某至刘某电动车销售门市用该摩托车交换了一辆电动车。同年7月,刘某将该车出卖给小贩,后李强驾驶该摩托车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该车辆未购买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强未积极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反而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极大的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故李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履行赔偿义务后,再承担80%的赔偿责任。蔡某、张某、刘某在转让案涉车辆时,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其三人应与李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李强、蔡某、张某、刘某连带赔偿王敏各项损失合计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当地规定,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年限(强制报废期)为11年,达到该使用年限的摩托车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使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法官提醒,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应当积极履行义务,按照规定将摩托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同时作为车辆的转让人、受让人在得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后,也应当积极履行车辆报废注销手续,莫要因小失大,害人害己。

  报废车停路边惹车祸

  谁来担责?

  2021年4月一天晚上,原告张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非法加装太阳伞的摩托车与被告刘某某停在道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人为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重型自卸货车2020年5月已办理了注销手续。2020年8月周某某与刘某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由周某某将重型自卸货车以废品的名义转卖给刘某某,并告知该车辆不能营运。刘某某购买后,没有为重型自卸货车购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案涉车辆实际占有人为被告刘某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刘某某承担原告损失1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因重型自卸货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原告张某诉请被告刘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履行赔偿义务后再按责任比例赔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周某某以买卖方式转让已经依法注销的机动车给被告刘某某,之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被告周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43810.4元,报废车转让人周某某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报废机动车转售他人

  车主将背负三大风险

  面对机动车报废这种在生活中较为低频的事件,总会有些车主在某些情况下,想通过其他渠道来转卖自己该报废的机动车,例如转卖给废铁回收站或者黑市车商。律师提醒:车主的行为或许是因为无知、或许是因为利益,但如果进行报废车转卖,将会给自己埋下一个定时炸弹:

  一、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2万元的罚款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在车管所领域,经常会提到一句话:“依法报废机动车,是每个车主的义务”。

  二、新车无法上牌、原车牌号无法使用

  报废车正规报废流程是,车主先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收机动车,然后回收企业给车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最后车主到车管所免费申请注销登记。

  如果报废车不依法报废,车主将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对车辆予以注销,车管所的户头就永远存在,这样很可能导致车主买了新车无法上牌。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是可以申请使用原车牌号的:

  (一)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十二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因为非法转售报废车,可能引发民事及刑事责任

  在不正规的渠道,不法分子对报废车辆进行违规拆解零件再利用或者转售到其他偏远的地方,甚至转售给不法分子,这种违法的行为是原车主违法后导致的一系列结果,所以车主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这里涉及一个法律知识,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动态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说,侵权行为原因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使损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通俗一点说,如果车主非法转售报废车,以后该报废车辆的所有事故跟原车主都有直接关系,原车主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

  法律问答

  什么样的车可以报废?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1、达到机动车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规定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怎样报废?

  根据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交售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一定要寻求有资质的报废企业进行报废。

  报废车能拼装到其他车上吗?

  1、如果报废车交售给非法拆解点,他们会将整辆车进行变卖,或者是将这类车的总成、配件儿拼装或组装到其他车上,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这类车发生道路安全事故,仍然会追究到原车主的责任。

  2、社会上一些所谓的代办人、非法拆解点会利用报废车非法获利。也因此,给到车主的收车价格要比正规报废企业给的价格高,有些车主以为这样能把报废车卖上好价格,却不曾想可能会因此惹上麻烦。

  车辆的五大总成——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车身车架、前后桥均带有独一无二的车辆识别码或编号,就像每个人的身份证一样。

  即使解体拼装后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也可通过车辆识别码追溯到原车主。这意味着,原车主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会担上法律责任。

  报废车上路面临哪些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综合河南法治报、潇湘晨报等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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