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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余元货物发往襄阳 咋被司机拉到青岛了?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于震 2026-05-06 18: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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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怎么也没想到,一批本该发往湖北襄阳的万元货物,竟被司机一路拉到了青岛。起因是司机认为装货太慢,导致他错失另一单生意,损失不断扩大,要求货主赔偿损失。物流公司则表示无法和司机沟通,建议货主报警处理……这笔货究竟何时能到客户手中,至今仍是未知数。

送往襄阳的7万元货物 被拉到了青岛

   李女士在西安市长缨西路经营一家洗涤用品门店,日常主要给本地及外省客户批发货物。李女士介绍,今年五一节前,湖北襄阳一位客户订了7万余元的货物,要求尽快送达,她就微信联系了认识的一位物流公司人员,希望找个司机师傅运货。李女士说,4月29日,物流公司人员向她微信发来一段标注为“运输责任协议合同”的文字,注明了司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约定运费为550元(卸完付),装货时间为4月29日。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该“协议合同”未注明物流公司,备注为“本人仅作为双方寻找货源,寻找车辆,达成交易,本人不参与任何货物运输交易或运费支付相关事宜。”“运输责任协议合同通过文字形式转发给双方,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同意回复‘同意’”。

   李女士回忆,司机是4月29日下午1时许抵达装车地点,下午5时许完成装车,“一般来说,货物在第二天或第三天即可送到客户手中,因不想打扰司机开车送货,中途我也未联系和催促司机。但一直到5月3日,客户仍未收到货物。”李女士说,“电话联系司机后,司机称因为我们装货慢,耽误了他做生意并造成了损失,加上压车费等,让我们先支付他8500元的损失。还说已经将货物拉到了青岛,支付赔偿后,他再给我们说地方,让我们自行去把货物取回来。”

货主:未沟通下擅自将货物拉到青岛 不合理也难理解

  “我联系了物流公司人员,对方称自己是中介,司机也不和他们好好沟通,建议我们去报警。”李女士很是无奈。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李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上看到,5月3日双方沟通后,司机表示并未同意过物流公司发来的“协议”,并称“现在货就在我车上,今天不解决我给你找个货站落货……那票货3000,因为你这个装货时间过长,导致我没有运输成功,损失你也得补偿给我,还有西安到青岛的运费你也得支付给我。”

  “装货的时候司机提到装货慢的问题,但也并未提到加价等问题,期间也没有联系过我和物流公司,便擅自将货拉到了青岛,让我赔偿他的损失,不合理也难以理解。”李女士表示。

司机:装货由下午1点等到6点,导致另一单没接上

   5月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物流公司人员王女士,王女士表示,她和货主李女士合作两年,此前从未出现过这个问题,“货主的货物是拼车单,协议当时均发给了司机和货主,运费和司机也谈好了,装车速度慢也沟通了,司机当时并未提出异议。”王女士说,她只负责调车,中间的事情由车主和货主沟通,司机称装车装晚了,让货主承担压车费以及另一单3000元的运输费,但又拿不出凭证,也不好沟通,“我们也把司机相关信息提供给了货主,建议她报案处理。”

  司机则在电话中告诉记者,4月29日下午一点多他便来到装货地,联系商家后一直等到两点多才看到人,此时商户还在清点货物数量,他也明确表示自己还有其他订单在等待,但一直等到下午4时许才开始装货,将近下午6时才装完,这也导致他另一单3000元的、由西安到武汉的单子没有接上,后续也再没找到其他货物,持续造成损失。直到5月3日,也没人联系他询问货物情况,沟通后也并不理解和尊重货运司机的难处和辛苦……此外,司机表示,从未同意物流公司发来的协议,按照“运满满”平台的规定,装货等候时间仅有2小时,也是货主先违反了约定。

律师说法

装货速度不能成为擅自变更路线并扣留货物的正当理由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朱长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具有诺成性,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本案中,微信协议形成的书面合同关系并不成立。物流公司向货主发送协议文字,货主回复“同意”,但司机师傅明确表示“从未同意过”,协议并非司机本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故缺乏承诺要件。但是,货主与司机之间因实际履行行为成立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司机实际接收并装载货物,在知晓目的地为湖北襄阳后开始运输。这些客观事实构成对运输要约的默示承诺。司法实践普遍认可,实际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因实际履行运输义务而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承运人的核心义务是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目的地,无权单方变更路线或目的地。一方面,司机擅自变更路线、将货物运至青岛,构成典型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该行为还构成侵权。司机扣留货物,使货主丧失对财产的支配和控制,侵犯了货主的所有权。若造成货物损毁或额外费用,同时构成侵权。

  司机声称因“装货慢导致错失另一单生意”,并将货物拉至青岛后要求支付赔偿才告知位置。该行为超出普通违约范畴,构成对财产权的侵害;若导致重大损失或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装货速度争议属于履行纠纷,不能成为擅自变更路线并扣留货物的正当理由。

赔偿是否合理?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司机索赔是否合理?朱长江认为,关于错失另一单生意(3000元)的索赔,难以成立。第一,因果关系难以证明。司机需提供证据证明另一订单真实存在、装货延误与错失订单有直接因果关系、该3000元为净收益。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损失缺乏可预见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赔偿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损失。货主无法预见司机同时有另一3000元订单,该损失超出合理预期,不属于可赔偿范围。第三,货主是否存在违约或过错有待查明。双方未约定具体装货时限,装货时间属于弹性事项,司机据此主张高额赔偿合理性存疑。

  此外,压车费指因等待装卸超出约定或行业惯例产生的额外费用。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装货时限标准;司机所称“运满满平台规定2小时”未向货主明示并成为合同内容;司机在装货过程中未明确提出加价或压车费要求,直至5月3日才综合索赔8500元。货主未获协商机会,司机擅自运走货物,削弱了压车费主张的合理性。

  朱长江表示,物流公司仅提供调车服务、收取中介费用,未参与实际运输,协议中明确备注不参与货物运输或运费支付。其法律地位为货运中介人,一般不对司机与货主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承担直接法律责任。纠纷发生后,物流公司建议报警并积极配合提供司机信息,符合中介人的通常处理方式,不承担货损或违约赔偿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案例延伸:这样行使“留置权” 合法吗?

   司机为他人运输货物,双方因压车费用产生分歧,司机将32吨圆木拉回老家,认为是行使“留置权”,这样的行为合法吗?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崔某、某物流公司返还原告案涉32吨圆木。

   2023年10月,某经营部有32吨圆木需运往邻省,在某网络运输平台发布货运信息后,崔某以司机的身份接单。接单日当晚11点,崔某便将圆木运至指定目的地。但因排队卸货车辆较多,直至第二日下午3点,崔某车上的货物仍未卸载。崔某随即联系某经营部负责人汤某,要求其加付压车费1200元至1400元,但汤某只愿加付100至2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崔某一气之下将32吨圆木运回老家保管。后某经营部将崔某及崔某车辆所属的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案涉32吨圆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崔某将32吨圆木拉回老家的行为是否合法。首先,留置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本案中,崔某、某物流公司尚未将货物卸载至目的地,某经营部运输费支付条件不成就;压车费系合同双方事前无约定、事后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费用,属于有争议的债权债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管是运输费还是压车费,崔某均不能行使留置权。

其次,崔某要求加付压车费1200元至1400元,汤某同意支付100元至200元,相差1200元左右。涉案货物为可分物,承运人留置货物应当合理、适当。崔某留置整车货物明显违法。因此,崔某因压车费的问题未能与汤某形成一致意见,将承运的32吨圆木留置,违反有关留置权的法律规定,应返还留置物。

综上,某经营部要求崔某、某物流公司返还案涉32吨圆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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