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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送医途中遭“二次伤害” 七旬老人医院门口摔下担架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6-06-17 07: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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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120救护车送老人去治疗,没想到在医院门口出现意外。”近日,西安市民王先生向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反映,72岁的岳母李女士发病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但却在医院门口换乘担架的过程中发生意外……

“换乘”时老人从担架摔下

王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事发时间是6月6日晚10时许,72岁的岳母李女士在家中突然出现低血糖症状,昏厥、神志不清。家人立即拨打120,20多分钟后,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赶到家中,对老人进行初步处理后送往医院。

“我岳母平时在西安市长安区医院治疗,我们要求就送往那里。”王先生说,急救车抵达长安区医院后,意外发生了——当时岳母正躺在急救车担架上,需要和医院担架进行“换乘”,就在这个过程中,岳母从担架上摔落,头部撞到地上。

“当时现场有随车的担架员两人,医护人员两人,就在他们将老人从车上往外拉的时候,老人摔到地上。”王先生回忆说,事发后,医院为岳母进行了头部CT检查,初步报告显示“未见明显异常”。“我当时说,只要人没事就行。”王先生表示,考虑到老人身体虚弱,他当时并未深究,但也第一时间报了警,警方调取了医院门口的监控视频,“我看了,确实是从担架上摔下来的。”

次日检查为“硬膜下血肿”

王先生说,6月7日,岳母在长安区医院接受了脑部核磁共振检查。有一项结果令人震惊:“硬膜下血肿”,“医生对照前一天晚上的CT影像后发现,其实当时已有异常表现,第二天一做核磁,出血就很明显了。”王先生说。

事发后,王先生联系到了事发救护车所属的西安航天医院急救站工作人员,“对方来医院看望了,也道歉了,但称随车的担架员已外包给了担架公司。”王先生说,担架公司一个员工的态度是想赔偿几千块钱把这事处理好。他还表示,事发当晚自己支付了救护车费用,共132元,商户全称为“西安急救中心”,老人摔伤后对方未收取担架费。

王先生疑惑,出现意外后,西安急救中心是否也有监管责任?或者应该尽快协调处理,避免此类意外再次发生。

西安急救中心:院方调查及对接处理中

记者获悉,按照《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西安市急救医疗体系包括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等,其中急救网络医院是指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担急救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急救站(点),是指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根据相关规划,分别设置在急救网络医院内部或者指定地点,具体开展急救医疗服务的单位。

6月15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西安急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家属反馈此问题后,急救中心已和院方(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反馈情况,院方正调查及对接处理中,目前急救中心还未收到院方对此事后续的反馈。随后,记者前往西安航天医院采访,有关科室人员表示,会了解相关情况,但对于记者现场的提问,院方未予回复。

6月16日,王先生向记者反馈,事情已得到妥善解决。

律师说法

急救中心负有安全转运、稳妥交接

保障患者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从法律层面来看,本案属于院前急救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侵权责任纠纷。家属拨打120并支付急救费用,与西安急救中心依法成立急救服务合同关系,急救中心负有安全转运、稳妥交接、保障患者人身安全的法定及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急救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相关机构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赵良善表示,担架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老人受伤,属于职务侵权,公司需承担直接雇主赔偿责任;西安航天医院作为属地急救站点,对院内及门口急救交接现场负有现场管理、安全监管义务,存在管理疏漏过错;西安急救中心作为收费主体、调度主体及法定急救责任单位,需与涉事医院、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良善称,家属可凭监控记录、诊疗报告、缴费凭证及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通过医调委调解、卫健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医疗费、护理费、后续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合法损失。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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