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享受村里的分红,广东江门市鹤山市的罗女士起诉了鹤城镇城西村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黎村经合社)、城西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城西经联社)。
罗女士认为,她的户口一直以来都没有迁出村,她所在的城西村黎村经合社以其属于出嫁女为由,拒绝给予她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侵害她的合法权益。而黎村经合社辩称,罗女士长期没有在黎村经合社所在地固定居住和生活,也没有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会议或活动,双方之间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罗女士不具备黎村经合社的成员资格。
针对此案,鹤山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罗女士自起诉之日起具有黎村经合社成员资格并享受同等权益,但驳回了罗女士参与分配此前征地款分红以及村集体三年分红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罗女士和黎村经合社均选择上诉。
2026年6月22日,此案二审在江门中院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期宣判。
因是已婚女性,无法享受村内分红
罗女士遭遇分红难的问题,澎湃新闻曾于2025年8月刊发报道披露此事,引起外界关注。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90后”罗女士是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黎村人。据罗女士介绍,她的弟弟于2003年7月溺水身亡,其父两次中风,不能生活自理,并于2024年去世,家庭较为困难。
罗女士称,2018年开始,村里的土地进行流转,村民有一点分红,大概每人每年1000元,但她和孩子一直没有这笔分红,村里给出的理由是“其他村民不同意”。
2025年,因修建国道、高速征用了村内土地,城西村黎村再次分红。
据罗女士介绍,这次的分红共有两次,第一次是2025年4月,每个人分得2.6万元左右,她和孩子、丈夫都没有获得;第二次是2025年7月,每个人分得1.5万元左右,经过全力争取,她获得了此次分红,但孩子和丈夫仍没有分红。
罗女士表示,除了她,村里还有多户存在类似的情况,她们是独生女,但因已婚,就没有资格分红。和她相似,经过全力争取,她们也才获得了第二次1.5万元的分红。
公开资料显示,城西村位于鹤城镇西北部,下辖17个自然村,户籍人口约2300人。其中,黎村约200人。
罗女士称,因分红问题,她们曾向村、镇、农业农村部门、妇联等反映,每次得到的答复都相似,即此事由村集体决定,若无法协商建议走司法渠道。
2025年8月,鹤城镇农办工作人员回复澎湃新闻称,类似的分红争议,当地很多村都存在。此前,他们也一直在调解黎村的分红问题。鹤城镇政府表示,目前,相关处理均严格按照村民自治程序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后续会持续关注,依法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对于上述镇政府的回应,罗女士无法接受。她表示,这些年,她的户口一直在村里,但没有分红,因她和其他已婚女性一直在“闹”,这次才获得了1.5万元的征地款分红。而且,得知今年村里有征地款分红后,不少男性及其子女把户口迁回村,都顺利获得了分红。
罗女士称,自己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也看过很多案例,她认为自己及孩子、丈夫都有同等分红权利。
一审确认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
为了维护自己的分红权益,罗女士起诉了黎村经合社、城西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城西经联社”)。
鹤山市法院曾于2025年11月、12月两次开庭,城西经联社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罗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其自1991年9月12日起即具有黎村经合社、城西经联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此外,二者向其支付土地补偿款等共计26080元,并支付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分红款共计2600元。
据一审判决书,黎村经合社辩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而且是一种资源享有权的确认,该问题涉及集体成员的户籍、成员的生产生活、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在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谨慎对待和综合考虑,不仅需要考虑罗女士户口是否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范围内,还需结合罗女士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联系状况等进行认定。本案中,罗女士长期没有在黎村经合社所在地固定居住和生活,也没有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会议或活动,双方之间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罗女士依法不具备黎村经合社的成员资格。
黎村经合社还称,黎村经合社对本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享有自主分配、使用的权利,且已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结果为罗女士不具备分红资格,其主张享受“成员平等权益”“土地补偿款”“分红款”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城西经联社辩称,城西经联社并非涉案征地分红的分配主体,未实施侵害罗女士权益的行为。案涉征地分红对应的集体土地,属于黎村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相关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事宜,由黎村村民小组自主决定并实施。此外,城西经联社已履行法定职责,无过错或侵权行为。针对集体收益分配事宜,城西经联社多次向村内各个村民小组传达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各小组在分配集体收益时,不得歧视女性,保障外嫁女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鹤山市法院一审认为,此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罗女士自出生即在黎村经合社落户,婚后户籍未曾迁出。黎村经合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罗女士存在不履行成员义务或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确认罗女士具有黎村经合社成员资格并享受成员同等权益。
对于罗女士何时起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成员同等待遇的问题,鹤山市法院表示,罗女士于2025年6月26日向法院提交本案诉讼材料,诉请确认其成员资格及享受成员同等权益,故法院确认罗女士自2025年6月26日起具有两被告成员资格并享受成员同等权益。而在2025年5月28日黎村经合社向成员发放“325国道”征地补偿款时,双方对罗女士的成员资格存在争议,罗女士的成员资格未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确认,罗女士诉请黎村经合社、城西经联社向其支付“325国道”征地补偿款26080元,没有权利基础,法院不予支持。同理,罗女士诉请黎村经合社、城西经联社向其支付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分红款,法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鹤山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罗女士具有黎村经合社、城西经联社成员资格并享受同等权益,驳回了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罗女士和黎村经合社都选择了上诉。
2026年6月22日,此案二审在江门中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据罗女士介绍,二审中,黎村经合社坚持认为,罗女士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相应分红权益。而罗女士在二审中提出,虽然村集体此前未明确她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这是村集体的问题,并不能以此认为她的村集体成员资格存在争议。她一直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分红权益,提出参与分配此前征地款及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分红款,理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以其提交诉讼材料时间来认定其村集体成员资格时间,没有依据,也不合理。
罗女士称,和她的情况类似,村里还有多名外嫁女因分红问题起诉了黎村经合社,“一审都赢了”。目前,黎村经合社均提出了上诉。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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