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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老人2008年买了3份保险 离世后家属理赔遇到“糊涂账”

要闻 华商报 2026-07-07 07: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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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爸妈虽然不识字,但心里一点都不糊涂。”50多岁的袁师傅说,“要是他们当年清楚了解这份保险真实条款与理赔规定,还会投保吗?还会两人各投一份吗?”

近日,西安市临潼区的袁师傅打进华商报新闻热线,称父亲病故后,他在办理父亲生前购买的保险理赔时,发生了一些很难想通的事情。

“完全不认可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

2026年6月3日,袁师傅75岁的父亲因病离世。料理完老人后事,家人想起其生前投保的保险,随即着手办理理赔事宜。

“我对保险理赔流程不熟悉,先让女儿向保险公司报案备案。”袁师傅说,7月初,他来到临潼区西关正街某保险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办理理赔,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该保单无指定受益人,需要先到村委会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次日,袁师傅备齐材料再次前往网点,工作人员给出的最终理赔方案:仅按照5000元保额的三倍进行赔付,合计15000元,且该笔赔付还需扣除相关税费。同时工作人员告知,只要完成材料复印上传,7月6日即可打款到账。

袁师傅直言:“完全不能接受这份理赔结果。”

“3份保险仅1份含身故赔付”

按袁师傅提供的其父亲在同村保险业务员的推销下,在2008年签订的保险合同,老人当年一共投保了3份保险:

主险重疾险,年标准保费1145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9版),年标准保费35元;某保险公司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年标准保费25元。三份保单的保险金额均为5000元。

记者翻阅该合同发现:只有主险重疾险写明,被保险人身故赔付3倍基本保额,前提是扣除已理赔过的重疾保险金;而两份医疗险,只负责报销意外受伤、门诊、住院看病产生的医疗花费,没有身故赔钱的约定,但在报销条件上却要求多多。

比如,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9版),看病必须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意外受伤产生的医药费,必须是出事后90天以内就医支出的费用才可以报销,门诊、住院还有单独报销比例、额度上限。

再比如,某保险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同样限定二级及以上医院,且不仅要求该费用要发生在合同生效日的90日之后,还要求费用要在住院90日之内发生。此外,还需要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部分后,才能再按比例理赔。

“因不清楚流程,早年理赔不顺利”

袁师傅记得,2018年前后,大概就在10年交费期到期前后,父亲突发脑出血,住院后落下半身不遂的后遗症。

“但投了相同保险的我妈,压根儿不清楚这种情况能走保险理赔,我是在女儿提醒后,才拿着合同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袁师傅说,“第一次办理时,工作人员称我没有提前报案,很难办。我后来还是联系媒体反映相关情况,才成功理赔。”袁师傅说,“当时根本不知道理赔,导致住院缴费的票据、单据都没能完整保存,保险公司又要求先经合疗报销,剩余费用再按比例核算,最后全部算下来只报销了500元左右。”

袁师傅说:“直到现在,我其实也不清楚,这笔钱到底是3份保险中的哪一份赔的、报销比例是多少。我只知道这是我爸买了十年保险,头一回理赔。”

家属质疑投保过程、保单签字等

按照袁师傅的说法,“母亲至今都认为:该保险交满10年,不仅之前每年交的所有保费能全额退还,额外还能拿到5000元收益;万一投保人身故,家属还能领到3倍保额的赔付金。”

另外,据袁师傅说:“当年给父母办保险的业务员如今也已70多岁,且身患脑梗,核实当年的具体情况的确很难。”

“但我确实有很多疑问:仅就重疾险来说,我父亲连续交了10年,仅保费算下来都1万多元了,保险金额仅5000元。且合同是2008年签订的,当年我爸才53岁,年龄并不大,为啥会投保这一性价比严重不符的保险?”袁师傅说,“如果当时业务员没有刻意隐瞒,按照当下的理赔标准,这两个不识字、看不懂合同条款的人,能投保险?”

最后,袁师傅翻到合同的末尾指出了问题关键:“我父亲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那这投保人签名、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签名写得这么流畅、工整,确实不像他本人所写。”

保险公司回应:将核实情况、上报协调处理

对袁师傅提出的质疑,6日上午,某保险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回复说:“目前已收到客户反馈,将全面核实事件全过程,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积极对接客户沟通协调处理此事。”

>>相关链接

类似案件法院怎么判?

记者搜索发现,此前有媒体报道过相同类型的保险纠纷案。

2010年,河南驻马店中院审理某保险公司重疾险保险理赔案,情况和袁师傅的遭遇高度相似。

2007年葛某投保重疾险,保额7000元,年交保费1575元,合同约定身故赔付三倍保额。业务员只宣传高额身故赔付,未向文化程度较低的葛某讲解免责、理赔限制等核心条款,未尽法定说明义务。次年葛某病逝,家属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隐瞒既往病史拒赔。庭审中保险公司仅提交保单签字页,无法举证业务员已履行条款告知义务。法院依据保险法,认定保险公司未对格式限制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相关条款无效,驳回拒赔主张,判令保险公司按三倍保额足额赔付。此案警示,针对老年、低文化投保群体,保险公司必须留存完整告知凭证,夸大保障、隐瞒条款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8年,湖南嘉禾法院审结老年文盲保险误导、保单代签纠纷,投保组合形式和袁师傅三份保单相近。投保人王某识字有限,业务员以同乡名义推销主险加两份医疗险,年缴保费1万元,五年合计缴费5万元。业务员谎称缴费期满全额退保费还额外分红,刻意隐瞒医疗险只报销医疗费、不赔付身故金,且报销存在多重门槛。保单所有关键签名均由业务员代签,并非王某本人书写。后续家属理赔时发现保障与宣传出入巨大,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业务员存在代签、虚假宣传、隐瞒条款的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未尽销售告知义务,判决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全部保费并承担诉讼费。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付启梦 文/图


    来源:华商报

    编辑: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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