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原公交分局大门外周边
三辆“僵尸货车”停放数年
因停放在路边车位上 多部门称“管不了”
记者联系车辆所属搬家公司 对方承诺尽快处理
市民呼吁
建立长效清理机制
勿让“僵尸车”成监管盲区
律师说法
报废车停在公共车位上
法律如何规定?相关部门怎么管?
“报废车停在路边车位上,城管管道沿上,交警管道沿下,车位收费员说没执法权……”近日,西安市民向华商报反映,莲湖区劳动路原公交分局大门外周边,长期有车辆违停,更有三辆布满灰尘、无车牌的厢式货车在路边车位停放长达五六年,车身贴满搬家广告,俨然成了“固定广告位”。这一“三不管”难题暴露了城市精细化管理中的衔接缝隙。
现场走访
三辆“广告货车”停数年
成街头“钉子户”
7月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劳动路原公交分局外进行实地走访。在该路段北侧,紧邻7天连锁酒店旁的一处市政停车位上,停着一辆厢式货车。记者看到,该车车身表面及底部积存了厚厚的灰尘,前后均无车牌,车厢上张贴着某搬家公司的醒目广告横幅及联系电话。该路段一位停车收费员向记者证实,他大约半年前到该路段上班时,这辆车就已经停在这里了,“一直没见开走过。”收费员回忆,大约一个月前,曾有人来更换过车厢外的广告横幅,他当时曾要求对方将车辆挪移,对方口头答应,但事后车辆并未驶离。由于该车无车牌且无有效车辆信息,导致无法进行停车计费,“公司每隔一段时间会让我们统计‘僵尸车’和欠费车辆,说会统一上报。”
随后,在收费员的指引下,记者在劳动路路东、公交分局公交站候车亭南侧不远处,发现了另外两辆长期未移动的厢式货车。其中一辆停放在道沿下的正规停车位内,另一辆则紧邻其旁。这两辆车同样前后无牌,车身落满灰尘,车厢上亦张贴有搬家公司的广告横幅。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在该处马路对面的陕鼓西仪102小区门外,有大量机动车占用人行道及盲道停放,其中部分车辆已被莲湖区城管局张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
相关部门回应
均称“管不了”
城市管理现“真空”
面对这几辆长期霸占公共资源的“钉子户”,为何数年无人处理?记者在现场采访中听到了几种不同的声音。
反映人告诉记者,交警部门曾对此类情况有过回应,认为车辆停放在正规施划的停车位内,并不属于“违停”范畴,因此无法依据交通法规进行拖移或处罚。现场的停车收费员更是无奈,表示自己只是负责收费和巡查,没有执法权,无法强制将车辆拖走。
实际上,早在两三年前,就有附近居民通过12345市民热线反映过该问题,但管理停车位的单位回复同样是“没有执法权”,事情就此搁置。
记者帮办
联系搬家公司
车主承诺近日挪车
既然车辆上印有搬家公司广告,是否意味着能联系到车主?7月6日,记者根据横幅上的电话,逐一联系了三辆货车所对应的搬家公司。
首先,原公交分局外那辆货车所属的搬家公司人员接听电话后表示,该车辆因停放时间太久,已无法正常行驶,公司方面知晓情况,并承诺近日会联系拖车将车辆移走。
其次,针对劳动路路东停在车位内的那辆货车,其所属搬家公司人员解释称,车的车牌和电瓶之前被偷了,导致车辆无法开动,他们表示会想办法尽快将车辆挪走。同时,靠近铁塔寺路口的那辆货车所属公司人员也表示,已知晓记者反映的情况,会向老板汇报并尽快处理。
市民呼吁
建立长效清理机制
勿让“僵尸车”成监管盲区
采访中有市民表示,这三辆货车因为有广告信息,尚能联系到车主。但在其他路段,仍有不少无牌无信息的“僵尸车”长期占用道路公共资源。这些车辆不仅挤占本就紧张的车位资源,还影响市容环境,甚至存在自燃等安全隐患。市民呼吁,城市管理应建立针对“僵尸车”的长效联动清理机制,不应因“无执法权”就放任不管。
针对该问题,7月1日,华商报已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莲湖大队发函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已转办到辖区中队,正在进行核实处理。
律师说法
相关部门“管不了”
是对法律规定的片面理解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认为:对于“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资源,部分部门以“停在车位不算违停”“道沿上下管辖划分”或“无执法权”为由不予处理,这一现状在法律层面上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停在车位不算违停”并非免责理由。交警部门以“车辆停放在正规施划的车位内”为由不予处理存在局限性。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停”的处罚通常针对的是未按规定停放、妨碍交通的行为,但“僵尸车”长期不移动且无车主维护,其行为本质已从单纯的“停放”异化为“非法占用公共资源”。交通管理部门完全有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通行秩序管理的原则性规定,对长期占用道路资源且无法联系车主的废弃车辆进行拖移处理。
第二,城管与交警的管辖界限应当实现“无缝衔接”。关于“道沿上下”管辖权割裂的问题,相关部门不能以此为由制造管理“真空地带”。虽然城管部门主要负责道沿石以上人行道及公共场所的违停查处,交警部门负责道沿石以下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但对于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明显废弃的车辆,无论其停放在道沿之上还是之下,相关部门都应当依职权或启动联合执法程序予以清理。
第三,无主车或无法联系车主不应成为置之不理的理由。对于无车牌、无有效车辆信息的“僵尸车”,法律并非无计可施。根据《民法典》关于公共利益保护的精神以及《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对于占用公共空间、妨碍公共利益的物什,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完全有权处理。这既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是对潜在安全隐患的消除。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赋予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处理权限
针对报废车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的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即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一旦机动车被依法认定为报废车辆,其所有人即负有依法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法定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虽然该条款直接针对“驾驶”行为,但其立法精神在于:报废机动车因安全性能严重不达标,不得再参与公共道路交通。将报废机动车长期停放在公共道路停车位上,虽未直接“行驶”,但本质上仍是使该车辆滞留于公共道路区域,与该法禁止报废机动车参与公共交通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
其次,公共道路停车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其设计功能在于满足社会公众短时、临时停车的需求,而非供个别车辆长期占用,甚至用作“固定广告位”。报废机动车长期停放在公共车位,其行为已超出正常“停放”的合理范畴,演变为“非法占用公共资源”。部分地方性法规对此已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例如,《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这一规定直接否定了报废机动车停放公共车位的合法性。即便车辆停放位置在正规施划的车位内,因其车辆本身的“报废”属性及“长期占用”的事实,该行为已不再属于受保护的合法停车行为。
最后,《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处理。”这一条款从地方立法层面赋予了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对废弃机动车的处理权限,打破了此前“无执法权”的推诿空间。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杨平 文/图
编辑: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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