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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万元买的“质押车”刚开几天被拖走 如今车、钱要不回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6-07-30 07: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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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划算买了“质押车”,没想到开回家不到几天,便被第三方公司拖走。如今车要不到、钱要不回,张师傅不知该如何是好。

  近5万元买的质押车 不到三天就被拖走

  张师傅43岁,今年6月,在朋友介绍下,他联系到一车行销售人员,打算买一辆价格划算的“质押车”。“朋友之前在这家车行买过车,同样是质押车,已经正常开了两年多了,没有出现什么异常情况。得知我想买车,朋友便将这家车行的销售人员介绍给了我。”张师傅说,自己对于质押车也是一知半解,只知道车辆过不了户,但可以正常使用。

  张师傅回忆,今年6月21日,他前往车行了解车况,看中了一辆比亚迪牌汽车,“销售人员称车辆是质押车,刚行驶了1万多公里,车辆本身没有逾期的情况,不会被银行拖走,还说车辆上的定位设备都已经拆除了,让我放心开。”张师傅说,他认为不会存在相关风险,没多看便当场和对方签订了合同,支付了49500元车款,随后销售人员向他提供了一把车钥匙和行驶证。

  张师傅强调,当天在车行仓库提车时,销售还叫来了第三方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了“锁芯屏蔽”处理,称其他钥匙无法再打开车辆,这一项“服务”还花费了他300元。

  “没想到,不到三天,车就被拖走了……”张师傅说,6月24日5时许,车辆被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安排拖车拖走,仅在停车的地上留下了一张《通知书》。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通知方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明确通知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根据您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双方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贵方已构成租赁合同项下严重违约。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我司现受平安租赁委托履行取回租赁物的救济措施,贵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车辆被多方质押转让 如今车、钱都要不回

  张师傅说,他报警后了解到,安排拖车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相关手续和资料。因属于合同纠纷,警方建议他走司法程序起诉。

  “我了解到,这辆车是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后来车被质押给了某典当行,典当行又将车转手给了车行,车行最后卖给了我。”张师傅说,车行销售人员的说法是让他报警或起诉,还表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凌晨拖车属于违规行为,称他们也被蒙在鼓里。

  张师傅表示,后来仔细查阅合同,才意识到风险早有“铺垫”。记者在张师傅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看到,甲方(债权转让人)为西安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为张师傅,债务人则为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受让所述债权及质押物。债权受让后乙方自行通知并向原债务人主张该债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成为该债权的合法持有人并成为质押车辆的质押权人。债权转让价款为49500元。

  此外,协议最后一页还加粗标注了“乙方充分了解该车辆为质押物,也充分了解债务人存在其他债务或车辆被抵押的可能性,该质押物存在被法院查封或扣押锁定、银行等其他债务人收回的风险。乙方充分知晓上述风险,自甲方将质押车辆交付至乙方起,甲方不再承担任何与车辆相关风险……”

  第三方公司:有权收回车辆 “被质押”公司不知情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通过天眼查App查询发现,西安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25日,注册地点位于西安未央区盛龙广场某户,公司所留电话未接通。

  7月27日上午,记者和张师傅一同来到西安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但实际办公的是其他公司。张师傅微信联系到公司销售人员并告知记者采访事宜,对方表示会回电,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在张师傅携带的资料中,还有一份车行提供的《典当借款合同》,显示车辆曾于今年2月被作为质押物(当物)在陕西某典当行借款3万元(当金),借款人为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

  7月27日,记者联系到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在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车(以租代购模式),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若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对方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对方也许着急用钱,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进行了质押,最后到了张师傅的手里。”工作人员说,公司是正常取回车辆,也向张师傅和警方说清了情况,对于已经发生的情况,建议张师傅联系车行处理。

  律师:质押车交易隐藏多重法律风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车指债务人向金融机构借款,仅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不交付车辆,车主保留车辆占有、使用权,车辆产权暂时受限,俗称“押证不押车”;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押车指车主为借款直接把车辆交付给债权人实际占有,属于押车借款,一旦逾期,债权人有权就该车优先受偿。

  需要理解“车辆债权转让”——债权人不直接变卖车辆,只把对原车主的借款债权,连同车辆质押权利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名义上买“债权”,实际目的是占有、使用车辆,无法办理车辆过户,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本案张师傅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就属于该类交易。

  赵良善介绍,低价质押车交易隐藏多重法律风险。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负有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车辆可能叠加融资租赁、多重质押、法院查封等权利负担,所有权归属第三方权利人,对方有权依据合同收回车辆,极易出现车财两空。同时车行大多为空壳经营,一旦失联,即便胜诉,购车款也极难执行到位,维权周期长、举证难度较大。此外,若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理论上有权取回租赁车辆,但私下安排第三方拖车,事前未对实际占有人张师傅进行告知,仅事后留下通知书,拖车执行程序存在瑕疵。由于张师傅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未取得车辆所有权,无法要求租赁公司返还车辆,该拖车行为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警方通常不予刑事立案。

  “司法实践中,能否追回车辆与车款,主要依据多项要素综合评判。”赵良善说,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法院重点审查车行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隐瞒重大风险;债权流转链条是否真实完整;免责提示条款是否充分履行说明义务;买家自身对交易风险是否知情。第三方所有权人有权取回车辆,车辆一般无法追回,视过错比例酌情判决退还部分或者全部购车款。

  普通消费者在此类交易时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首先认清购买债权不等于买车,该类车辆无法过户,其次交易前到车管所查询车辆档案,核实抵押、质押、查封、融资租赁记录。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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