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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官回应讨要千万元煤矿分红事件 称问心无愧
http://news.hsw.cn    来源: 新华网  2010-05-3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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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5月30日电(记者段博陶明)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一名法官180万元入股煤矿,为讨要1100万元分红款走上法庭,并且一审胜诉。连日来,这起离奇的官司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作为一名普通的国家公务人员,他的180万元入股款从何而来在国家明令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入股煤矿的情况下,他的分红收益到底应不应该得到保障?28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这名法官张继峰诉讼要求,记者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

  张继峰回应180万元入股煤矿款

  处于漩涡中心的这名法官名叫张继峰,此前任神木县人民法院监察室副主任,近日已被免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面对舆论和社会的广泛质疑,新华社记者独家采访了张继峰。

  张继峰从基层干起,先后任乡镇法庭庭长和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他对记者说:“我是农家子弟,当上法官,走到今天不容易。没想到,因为贪心不足,搞到今天这个局面。现在非常后悔,事已至此,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张继峰工资收入每月只有3000元出头,对于180万元股金来源,张继峰解释说:“这些钱是变卖了两处房产,一处是法院当时分的240平方米的住房,卖了43万元。还有就是老婆是县城神木镇沙渠村人,村上分的门面房,卖了138万元。”张继峰表示:“对这些钱的来源,自己问心无愧。”目前,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正在进行调查。

  张继峰对记者说:“陈某是自己初中的同学。2005年初,陈准备花1800万元买下一处煤矿,当时找到我融资。我把法院分的房子作价43万元卖给了陈的弟弟,妻子在村里分的两层门面房还未建完卖了138万元,凑起来入了股。当时,陈给自己开了入股180万元的字据。”

  “投了这么大一笔钱很是担心,加之老婆一直反对,煤矿的效益也不是很好。2005年9月,国家又提出清理公务员入股煤矿,有些后怕,找到陈要求退股。他说当时没有钱,以后有钱加倍返还。”张继峰向记者表示,2005年底、2006年和2007年,陈某三次分别返给张继峰180万元、180万元和300万元。其中前两次打的条是返还款,300万元打的条子是分红款。

  张继峰说:“后来才知道,陈某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煤矿卖给了别人。我觉得没有自己的180万元,他不可能买得起煤矿,加之自己当初变卖的房产升值加起来也有500万元,觉得陈某给自己的太少,才将他告到法院。

  法官投资应不应该保障

  2008年4月,张继峰将陈某起诉至神木县人民法院。榆林中院指定由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2010年2月,横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继峰胜诉,判令被告煤矿方给付原告2007年分红款500万元,2008年分红款600万元,共计1100万元。由于国家明令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这样的判决引起了巨大争议。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违反了《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认定了双方口头达成的退股协议,所以对张继峰的诉讼不予支持。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应当给予处分。2005年8月中央有关部委下发《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明令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

  一审法院认为,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应该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强制性规定。《法官法》和《公务员法》作为行政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

  西安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金博表示,本案如果只适用《合同法》,而不是《法官法》,显然不合适。投资入股不是普通的买股票、债券等,应该在属于《法官法》和《公务员法》规定禁止的经营活动之列。法官不能参股,是你知我知的,企业让他参股,双方都有违法的故意,所以分红肯定要没收。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安十佳律师王洪表示,双方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合同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而《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属行政法,对特定人群从事经营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张继峰虽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本案中并没有利用职权或作为煤矿主管部门等直接利害关系获取利益的行为,没有影响合同有效性,其投资并不属于违法收入,收益予以没收理由并不充分。

  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违反了《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并认定了双方口头达成的退股协议,对张继峰索要股权分红的请求不予支持。张继峰对记者说:“这件事给法官群体和当地造成这么大的影响,感到很内疚。二审无论结果如何,都可以接受。”

  公务人员经营活动如何监管

  目前,神木县委已决定对张继峰免职处理,并对其入股资金来源等展开调查。神木县启动对全县公职人员在煤矿入股情况进行清查,榆林市委书记李金柱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公务人员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进行调查。

  神木县规定,凡在清理中主动登记、并全部撤出入股资金的,可从轻处理。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并撤出投资或隐瞒真相的,一律就地免职。对不严格进行清查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据记者了解,为进一步“清理官煤”的工作力度,此前由中纪委、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和国资委等组成的清理国家公务人员入股煤矿领导小组将“扩编”,增加国家工商总局,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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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羽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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